1、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及工作細則第一章 目標第一條 遠洋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員會(委員會)的目標是定期檢討董事局的架構、人數及組成並就變動向董事局提出建議,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第二章 委員第二條 委員會至少由三(3)名董事組成,過半數委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設主席一(1)名,由董事局主席擔任。第三條 委員會委員由董事局委任,並可由董事局全權酌情罷免。第四條 董事局須不時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者)或本公司的股份上市或報價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其他適用監管當局不時規定的守則、規則及規例(統稱適用規則)
2、的要求,更改委員會的委員組合。第五條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須為委員會的秘書。第三章 權限第六條 委員會須直接向董事局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該等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例如因監管規定限制披露)。第七條 委員會有權諮詢外界的獨立專業意見,並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邀請具備相關專業經驗及專長的外界人士參與會議。 1 第八條 委員會應獲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在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支付。第四章 職責第九條 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以下方面:(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局的架構、人數、組成及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
3、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局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2) 充分考慮董事局多元化的裨益,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供建議;(3) 定期審閱董事局多元化政策;(4)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監督就董事局成員表現所作出的年度檢討和評估的進行,包括非執行董事的適當性和時間的充裕性;(5)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6) 就董事委員會委員委任向董事局提出建議;(7) 審議行政總裁推薦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秘書除外)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8) 委員會授權本公司董事局辦公室,作為委員會
4、辦公室,負責已確定的提名事項的組織實施;(9) 在適當情況下不時審閱本職權範圍及工作細則,並向董事局建議任何必要的修訂;及(10) 董事局賦予的其他職能。 2 第五章 委員會會議第十條 次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1)次定期會議(定期會議),如有需要,可舉行多次會議。任何一(1)名委員均有權召開委員會會議,惟緊急會議(緊急會議)須由兩(2)名委員召開。第十一條 通知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親自將會議通知交予委員或將會議通知寄往該委員通知本公司之地址或電子郵箱,則會議通知應被視為已按照規定發出。就定期會議而言,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前至少七(7)天發出。就緊急會議而言,須作出合理通知。就定期會議及緊急會議以外
5、的其他會議而言,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前至少三(3)天發出。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均可於會上豁免本條項下的通知要求。委員可豁免任何會議通知,有關豁免可前瞻或追溯生效。不論通知期長短,若任何委員出席該次會議,則表示該委員已豁免該次會議應按規定期限發出通知的要求。若任何續會時間不足七(7)天,則毋須發出通知。第十二條 法定人數委員會召開會議所需的法定人數應為任何兩(2)名委員,其中至少有一(1)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第十三條 出席(1) 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會委員本人出席。(2) 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但前述人員在該等會議上無表決權。第十四條 召開委員會會議可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或即時通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會議和視頻會議)的形式召開。委員會委員通過前述方式參加委員會會議應被視為已出席該次委員會會議。 3 第十五條 決議每一(1)名委員就委員會會議議案享有一(1)票的表決權。委員會的決議案須由出席正式召開會議的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亦可以由正式委任且有權投票的過半數成員以簽署書面決議的方式同意通過(但不包括如因健康欠佳或殘疾而暫時不能履行職責委員)。第十六條 會議記錄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會議通知、會議材料、表決票、會議決議等由委員會秘書負責保存。第六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職權範圍及工作細則的解釋權歸屬本公司董事局。生效日期: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