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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我国农村坟地的物权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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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农村坟地的物权法保护【摘要】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经济继续迅速发展,但关于农村坟地纠纷的案件却较之以往频繁出现并呈现继续增多的趋势,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全面关注。可问题是我国到如今尚未有针对农村坟地纠纷的有关处理规则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出现此类案件时,各地区、级别法院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针对相同案件情况审判结果却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这对于依法保护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不法分子都产生了极度不良的影响。因此我国亟待更新当前针对此种问题的做法,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解决当前问题,得以保护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时代与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本文就将从物权法的角度,

2、全面、深刻地分析农村坟地权利人所应具有的相应权利,探讨我国农村坟地的物权法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措施。【关键词】 坟地; 物权; 和谐社会【abstract】With the advance of time,our country economy continued rapid development,but about the rural graveyard disputes frequently than in the past and continued to increase trend,have to cause social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

3、e.The problem is our country until now there is no relevant rules for the rural graveyard disputes to make spe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in such cases, the court has no legal basis, the corresponding, resulting in the same case trial results appeared serious differences. This is for the p

4、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unishing criminals, has the influence extremely bad. So it is urgent for China to updat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formulate corresponding to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to protect his rights, to adapt to th

5、e development of times and economy,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harmonious society do what little one can to help. This article will from the property law point of view, a comprehensive, profound analysis of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should have the rights of the rural graveyard, to explore the status of

6、 property law to protect the rural graveyard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keywords】graveyard real right the harmonious society 前言中国地大物博,礼节众多。我国农村老百姓一直深信人死之后即入阴间,必须安葬妥当,其灵魂才能得以永存,庇佑子孙。因此国民为感念宗族功德遗泽,祈求祖先神灵庇佑,设置祀田,进行持久不懈的祭奠,继以形成祖坟。这就充分说明“祖坟”包含了“土地”和“精神寄托”的双重属性。作为一个具有无数优良传统的民族,我们把许多的礼节规则都完整的继承与保留了下来,这众多礼节规

7、则里面就包含了中国人对祖坟的虔诚与祭拜,因为那片土地埋葬着其先辈的躯体,活跃着其先辈的灵魂,寄托着后代人的精神希望。每当碰到困难或者感念离情时,人们总会跑到先辈祖坟上进行一段哭诉,以解内心之苦闷,消思念之离愁。因此,当祖坟收到不法侵害时,作为后代的每个中国人都会不由自主地去保护。这时,如果没有公力救济作为后盾,他们的正常私力救济手段就无从谈起,这便会导致救济无门,惟有与侵害者死磕。如果严重的话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得不偿失。但若是允许村民不分地区胡乱建坟的话,就会对我国农村的土地使用与规划失去控制,不仅降低农村土地的利用率,更会影响到我国针对农村发展的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实施。所以在如此生死攸关的紧

8、要关头,我们国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规范我国农村的坟地行为,保护每个公民对其祖坟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率。目录一、农村坟地被侵犯的原因与方式 .3(一)农村坟地被侵犯的原因 .3(二)农村坟地被侵犯的方式 .4二、农村坟地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5(一)农村坟地保护的现状 .5(二)农村坟地保护的缺陷 .6三、农村居民对其坟地权益的现有分类 .9(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说 .9(二)特殊的宅基地使用权说 .10(三)对坟地无权利,只对坟墓及坟内埋葬物享有相应权利说 .10(四)农村坟地现有分类的弊端分析 .10四、创新性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11(一)农村坟地保护的创新性措施

9、.11(二)农村坟地保护创新性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14五、结论 .15一、农村坟地被侵犯的原因与方式(一)农村坟地被侵犯的原因自“大跃进”运动结束之后,我国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我国的人口基数比较大,当时又没有“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制约,我国人口总数呈现跳跃式增长,农村表现的尤为明显。而现在医疗水平的提高,又增长了人们的寿命,使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的紧张局面。每个村的集体土地在不开垦荒地的情况下都是一定的,村集体的成员不断增多,每个成员的平均土地就越来越少了。而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几乎就是维系生命的全部要件,所以他们都倍加珍惜每一寸土地。当村里有老人去世了,又要

10、进行埋葬,这便会直接占用土地,在进行埋葬时死者后代与土地使用者可能就会发生相应的坟地纠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趋近与频繁,经济实力在国际竞争力上占有更重要的比重,因此我国也一直遵循经济社会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把经济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中心这条富国强民的道路。在新的世纪里科学技术继续革新,人们满足了物质生活水平之后慢慢向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要质量。之前的粗放式经济发展道路在我国已经走到了尽头,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瓶颈时期,但土地政策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持续注入动力。随着我国人民不断富裕,城镇人口持续增多,导致城镇住房供不应求,此时一些不法房产商和部分不法运作土地的地方政府相互勾结,他们只考虑经

11、济效益和政府利益,把农村坟地的特殊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弃之不顾,恣意拆坟、平坟,所以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迁移坟地纠纷。风水学在我国诞生已经很久,再加由深受儒家文化孝道、尊卑的熏陶,我国人民对风水一说还是较为相信,在农村表现尤甚。人们不愿再让其他人在其坟地附近再修建坟地,即使允许其他人建坟,也是百般刁难,以免影响自家坟地的“风水” ,否则认为会妨碍到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相邻的坟地使用者之间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坟地纠纷。总的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关于坟地法律规则的空白是产生众多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二)农村坟地被侵犯的方式虽然我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

12、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并没有实行特定地区绝对化的火葬或者土葬,因此在许多火葬的地区,农民仍旧会建立坟墓以慰亡灵、尽孝道。概括下来,关于坟地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 建坟用地纠纷。在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自家的祖坟倘若在自己占有使用的土地上,如再建坟便可直接安葬。但自家的祖坟倘若在别人占有使用的土地上,如再建坟,便要与使用人商议。取得合意之后,可以直接下葬;但若与土地使用者不能达成协议,而按照我国农村地区风俗,后人死后又要入自家祖坟,这时便可能要发生坟地纠纷。第二、坟地迁移纠纷。正如之前所讲,城镇化建设继续推进、

13、扩大,郊区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以城镇化建设。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坟地权利人的权属,更没有相关的征收坟地的补偿规则。而迁移坟地本就是农民非常忌讳之事,加之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补偿,便使坟地权利人与地方政府或者相关开发者产生坟地纠纷。第三、坟地相邻纠纷。说是传统也好,迷信也罢,我国的农民认为两块坟地不易靠的太近,彼此的方位、走向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若不注意便会影响彼此的风水。所以首先,先建坟者总是对后建坟者千方百计的进行干预,而后建坟者在不愿接受干预的情况之下,两者之间又会发生坟地纠纷。其次,即使是其他建筑物其地理位置也被认为可能影响坟地的风水,所以先建坟者也可能和后建建筑物者之间产生纠纷。再

14、次,坟地与农村承包耕地相邻的,也可能会发生两者使用权人的纠纷。二、农村坟地保护的现状及缺陷(一)农村坟地保护的现状追溯历史发现,我国自有了坟地开始,几乎每个朝代都对坟地有着特殊的法律保护。西汉时期,有史记载“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有司请逮治衡山王” 1,由此可以看出,在西汉时期,破坏或侵犯坟地应为犯罪,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的。 唐律疏议中“盗耕人墓田”的罪名也是有关侵犯坟地的犯罪。到了南宋,法律规定:“若有已置坟墓步数元(原)不及数,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宇,形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 2也是关于坟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大清律例规定:“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

15、者, (虽未见棺椁)丈一百, (仍令改正) 。 ”3这也是关于坟地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

16、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种规定的意义是在保护我国的古文物、遗产,而对于农村坟地的保护却只字未提。(二)农村坟地保护的缺陷先前历史文明已经把坟地相关权利义务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虽然偏重于刑事法律的保护,但在特定的时期都起到了相应的法律效果。可现如今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把坟地的相关属性和权益纳入之内,在民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完全依赖习惯或者相互之间的协议。在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则指导之下,发生同案不同判实是在所难免。如何把农村坟主对其坟地的相关权益文字化、法律化是当今法律实务中的一大重要课题。如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汪延国等兄妹四人的祖母汪吴氏去世后,原葬于河

17、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黄棚组村民被告黄发国的承包地北侧,起有坟头。2011年3月3日,黄发国为平整土地,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将该坟毁坏。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发现后于2011年3月18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报案,该局调查后认定是黄发国雇佣他人用挖掘机挖毁了汪吴氏的坟,并对被告行政拘留14日。2011年4月5日,原告方组织人员搜集汪吴氏的部分遗骨后,重新葬在该坟北边山坡上。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将汪吴氏的坟墓挖毁,侮辱了原告祖先及后人,为收敛并重新安葬遗骨,原告方及家人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费用,且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遗骨零碎散落,仅能部分收回,给原告方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并要求被告赔偿精

18、神损失费5万元,遗骨收敛安葬费用13678.5元,重新提供一块坟地。裁判:桐柏县人民法院认为: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因此,被告应当对四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一、黄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3678.5元;二、被告黄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4案例二:“原告肖喜南、肖夏英诉称,两原告生母颜国秀1950年死

19、亡后,安葬在本镇元王村颜家组老屋场后的肖姓祖坟山,与本族肖发生、肖佰秀的坟地相邻。2007年正月,被告之兄颜跃民为建杂屋,擅自将该三座坟地挖毁。经村干部调处后,被告家将该三座坟墓中的骸骨收集,重新安葬在被告家屋后的保坎上,并砌了围墙和立墓碑。2008年清明节扫坟时,原告肖喜南为防竹笋长至坟地,便挖掉了3棵靠近坟地的竹笋。被告颜跃文得知后,将坟地、墓碑砸得粉碎,经村、镇干部调处,未达成协议。被告颜跃文的行为毫不尊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不仅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而且使原告蒙受了极大的感情创伤与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茶陵县法院经审理

20、后认为,2008年原告方的扫坟人,为防被告家自留山上的竹笋长至坟地,不经被告家同意,擅自毁损坟墓围墙外的竹笋,存在过错。被告以原告方毁损其自留山的竹笋和果木为由,擅自毁损原告方的死者部分坟墓围墙和墓碑,也存在过错。毁损的坟墓围墙和墓碑虽然财产价值不大,但具有涉及死者人格方面的名誉权内容。被告毁损坟墓围墙和墓碑的行为,确有损死者人格尊严,也对死者亲属的在生者的名誉有不良影响。原告方要求恢复毁损的坟墓围墙和墓碑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造成该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均有过错,且损害后果并不严重。原告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驳原告方赔偿竹笋和果木损失,因属财产损害赔偿

21、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七、十条解答,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出资将毁损原告的死者坟墓围墙和墓碑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5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现在针对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一般就是根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22、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2007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

23、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的规定处理。而在相似的案件之中,对于侵权程度的认定因人而异,对于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法院就会有不同的判罚(以上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 。三、农村居民对其坟地权益的现有分类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24、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

25、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是由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农村坟地应归属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范围之内,所以农村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农民仅对坟地具有使用权。但农民对其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到底是属于何种权利,法律并无相应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学说:(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有的人持农民对坟地的权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观点。理由是“ 土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国家标准把土地共分为农 用 地 、 未 利

26、 用 土 地 和 建 设 用 地 三大 类 , 而 坟 地 被 划 归 为 建 设 用 地 。 ”6农民按照一定的规则取得坟地的使用权其目的就是用来建造坟墓,埋葬亡灵,其行为与性质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目的相似,只不过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用来建造供活人使用的建筑物,而此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目的是建造死人所需的建筑物。二者虽然建造的建筑物不尽相同,但行为与性质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而现在物权法又没有对坟地的权属进行分类和规定,所以理应把农民对坟地的权益划归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特殊的宅基地使用权说也有人持农民对坟地的权益应为一种特殊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观点。理由是“总体来看, “阴宅”与“阳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它是村庄中一种特殊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范畴;和普通宅基地一样,它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民按照一定的规定免费取得并长期使用。 ”7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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