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INGDINGSHAN UNIVERSITY毕业论文题 目: 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 院 (系 ): 政法学院 专业年级: 法学(专升本)11 级 姓 名: 学 号: 113150117 指导教师: 讲师 2013 年 4 月 26 日Thesis: Contribution of Stock Equity: Viewpoint from Recombination of ChinaUnicom.School or Department: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Grade and Specialty: 2011 LawName: Advisor:
2、LecturerApril26, 2013原 创 性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关于毕业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设计手稿等) ,知识产权归属平顶山学院。本人完全了解平
3、顶山学院有关保存、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平顶山学院可以将本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毕业论文。如果发表相关成果,一定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平顶山学院。本人离校后使用毕业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平顶山学院。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指导老师签名: 日 期: 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摘 要股权出资是指将股权作为出资标的物出资于新设和股份增发公司,以获取新公司股权的行为。在资本市场中,股权出资常被作为一种重
4、要的资本运作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出资法律问题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实践中的股权出资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虽然股权出资在中国已有实践的经验,但是对于其实际问题和相关责任的归属,以及针对股权出资和其运用模式可能发生的问题都缺乏详细的规范,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亦有必要相应补充、修订或订定配套措施。本文希望能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藉由股权出资等理论和国外相关立法规范的研究探讨,对股权出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希望可以为中国公司法制度找出能够适合中国现代化发展、促进产业整合及强化企业竞争力的股权出资相关制度和运用模式。关键词: 股权出资,资本虚增,评
5、估审验,瑕疵股权Contribution of Stock Equity: Viewpoint from Recombination of ChinaUnicomAbstractEquity contribution to the equity as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vestors invested in new shares issuing company, in order to obtain the behavior of the new company equity. Equity invested in the capital market, ofte
6、n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capital operation.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legal issues of Chinas equity contribution by the widespread concern of the theorists, the case of equity contribution in practice is endless. Although the equity invested in
7、China have practical experience, but the actual problem and the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that may occur for equity contribution and the use pattern lack of detailed specifications, the new Companies Act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is also necessary corresponding supplement,
8、 amend or set of supporting measures. This article want to be able to play a valuable role, to explore a more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analysis and elaboration of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the equity contribution by such as equity contributions to the theory and abroad legislative norms, and hope
9、that the legal system for Chinese companies to identify equity contributions to the system and the use of mode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to promote industrial integr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Keywords: equity capital, capital inflated, eval
10、uation and testing, flaws equit目 录引 言 .1一、股权出资的概述 .2(一)股权出资的概念 .2(二)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21.标的物的确定性 .22.标的物的价值现存性 .23.标的物价值可评估性 .3(三)股权出资的必要性 .31.股权出资有利于实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 .32.股权出资有利于公司的成立 .43.股权出资有利于企业的并购 .4二、股权出资对相关制度产生的影响 .4(一)股权出资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冲击 .41.股权出资对资本充实原则的冲击 .52.股权出资对资本维持的影响 .5(二)股权出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影响 .6三、我国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资的法律
11、问题探讨 .6(一)股权出资评估与审验的法律问题 .61.股权出资的评估 .72.股权出资的审验 .7(二)股权出资的限制的法律问题 .81.股权出资比例不当的问题 .82.相互持股问题 .8(三)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91.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 .92.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 .9四、我国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10(一)股权出资的评估与审验对策研究 .101.股权出资的评估 .102.股权出资的审验 .11(二)股权出资限制问题对策研究 .111.股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对策 .112.相互持股的限制对策 .12(三)瑕疵股权出资问题对策研究 .121.以未出资或不足额股
12、权出资问题对策 .122.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问题对策 .13参考文献 .15致 谢 .16平顶山学院 2013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 0引 言2011 年 12 月,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与联通红筹公司的运营资产对应的部分股权为出资,联合其他 4 家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联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和财政部确认,中国联通集团公司股权出资为 226.06 亿元,其他 4 家发起人各出资 100 万元。发起人的出资按净资产的 65%的比例折为股本的 146.97 亿股。7 年后,即 2008 年,中国联通向中国网通股份支付 1.508 股中国联通股份,向每股
13、中国网通美国托存股份支付 3.016 股中国联通美国托存股份。至此中国联通(0762.HK)通过换股合并吸收网通红筹,联通红筹与网通红筹合并后更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后的新联通股权比例为联通 BVI(40.9%) 、网通 BVI(29.5%) 、境外股东(29.6%) 。联通重组案的出现显示了无论在新旧公司法时期,股权出资的方式都是企业重组的一大选择。随着新公司法对我国旧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做出的缓和以及出资形式的拓宽,股权出资的案例一定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涌现。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公司法对股权出资的模糊规定给公司法理论界带来了巨大困扰,实务界也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和规
14、范。基于此,2011 年 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的第 11 条对股权出资问题采取了认可的态度。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公司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因为立法对股权出资形式的认可而进入全新的阶段。但是公司法理论界对股权出资的理论争议,实务界对股权出资具体操作的把握不清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我们更应警惕的是,股权出资会给股权来源公司与目标公司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连锁反应,同时,由于股权价值极难评估,这又会给公司资本带来不稳定因素。上述各类因股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最终将猛烈冲击公司的资本制度及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因此,加大针对股权出
15、资和运用法律规制的研究,探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发挥其正面的制度价值作用,对相关实务和政策制定有所裨益,在公司法的研究领域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平顶山学院 2013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 1一、股权出资的概述(一)股权出资的概念我们研究股权出资的相关问题,必须要先清楚什么是股权出资。在公司法领域,所谓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依据公司的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约定,根据自己已经认缴的出资份额、股份数履行资本缴纳义务的行为。公司设立阶段与增资阶段的出资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股东获得股东身份的前提条件。 1股权出资是出资的一种形式,公司法学界对
16、股权出资做出如下界定:出资人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 2股权出资在实践中,也可分为公司设立中的股权出资及增资过程中的股权。(二)股权出资的适格性1.标的物的确定性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即是标的物的确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5 条第 5 项的规定,我们知道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被记载的必须是确定的出资方式。对于股权来说,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可以将其确定下来,因为股权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和确定的价值,由此我们也可以确定股权可以用作出资,但是存在限定条件即需要在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出资标的物为其他公司股权。2
17、.标的物的价值现存性出资标的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具有标的物的价值现存性,首先必须是价值物,其次该价值物的价值必须为当下“现存”的,因而如果是附条件或者是附期限的现物出资就不应该被认可。 3对于股权出资来说,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为已经从公司实际取得的平顶山学院 2013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 2股权,附有条件或期限的股权均不得出资。股权是股东享有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现存性,并且在我国股权出资的法律实践中,也不存在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况。所以,我国公司法学界应当肯定股权的现存性。3.标的物价值可评估性标的物价值可评估性即现物出资的标的物
18、的价值能够以某种方法予以评估,并据此确定公司所发行股份的适格对价。因此,学者普遍认为,现有评估方法无法估值的现物不能用于出资,如劳务、信用、商誉等。股权出资在我国已有长期的实践,虽然现在还没有可以参照的股权评估法规细则,但实践中对于较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尚有专门的评估方法,这样看来在我国股权的价值评估问题应无大碍。我国已设立的公司分为两类,即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股权价值以其在证券交易所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格来确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其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依赖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现值评估。(三)股权出资的必要性1.股权出资有利于实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本作为其动力的源泉;需要社会财富的作为其发展的条件,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是归功于其较早完成的资产资本化的立法规范。而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中,经济运行的效率性在过度重视经济运行安全性的氛围中被严重忽视。看似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安全,规定只有法定形式的财产才能用作出资,其他财产被一律排除,实则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股权代表一定的资本,是一定资产资本化的结果。同时从股权的法律属性分析,股权也有财产的属性,尤其是股权所带来的资产收益也必然会是社会的巨大财富,那么将这种收益再度资本化无疑会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