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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制度.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181780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10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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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x 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管理,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指引,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经验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 xx 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是判断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是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是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反映贷款的真实质量;是以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主的一套更加审慎、

2、全面、科学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它不仅包含贷款质量分类的结果,也包含贷款分类的过程。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法,即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它以动态的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综合分析和连续监测,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实际价值,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准确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从而对贷款风险因素作出及时有效的预警、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识别贷款内在风险、揭示贷款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过程。第四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三、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回收

3、)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四、为提取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表内所有信贷类资产的风险分类均适用本制度,包括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或有资产负债科目中核算的资产。本制度也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表内、表外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第六条风险原则。贷款风险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事前信号之一) ,逾期状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参考,逾期天数是最基本的因素(事后信号之一) 。 “内在风险”是指对贷款按时足额偿还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第七条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要求,

4、通过对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和定量综合分析、评估,合理划分贷款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类别。第八条灵活原则。贷款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分类认定。第九条动态原则。在定期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第三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

5、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又细分为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和企事业单位小额贷款,其中自然人贷款又细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明确不同借款对象后,贷款风险分类具体操作时,使用不同的分类工具和分类方法。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 ,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及第二还款来

6、源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承兑汇票垫款一并参照分类。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制度确定的矩阵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即以自然人名义借贷的,用于生产、生活、消费和学习的所有个人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业主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款中单户贷款余额较小的贷款、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贴现参照上述操作分类。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

7、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综合分析、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按照已判定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贷款(五个档次) ;后四类贷款合称为受批评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第十二条五类贷款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一、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基本特征: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无论从借款人本身还是从外部环境看,都不会影响贷款按时足额偿还。可谓:“一切正常” 。二、关注贷款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

8、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基本特征:借款人目前能正常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潜在的缺陷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可谓:“潜在缺陷” 。三、次级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基本特征:是不良贷款的分界线;贷款的缺陷已经明显,借款人必须依靠正常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来源(如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担保等)偿还贷款本息,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谓:“缺陷明显,可能损失” 。四、可疑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基本特征:可疑类贷款具有次级类贷款所有表现,并且程度更

9、加严重,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可谓:“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五、损失贷款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基本特征: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全部损失或回收价值微乎其微;已经没有意义将其作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在账面上保留(贷款实际价值几乎为零) 。可谓:“损失严重” 。第十三条上述五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了核心定义外,包括第四章的原则规定,它们都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贷款风险分类,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经营(营业)收入(注:不是利润)作为贷款的

10、主要(第一)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第二)还款来源。切忌用第二还款来源代替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贷款风险分类时,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者说判断借款人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的担保;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六、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第四章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规定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要在充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原则规定初步划分分类档次,并结合担保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后,严格依

11、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归为正常类:(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少归为关注类:(一)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

12、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五)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六)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明显下降,有经常依靠非经营性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七)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八)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九)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归为次级类;(十一)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明显下降,或农村信用社对抵押物失去控制;(十二)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十三)

13、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 天(含)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十四)对依法撤销的开发区(园区)的入园企业的贷款;(十五)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十六)关联企业相互保证(互保)的贷款;(十七)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借款人采取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向其他债权人或者授信人抵押资产等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安全行为的贷款;(十八)借款人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的贷款;(十九)无真实贸易背景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票据承兑和贴现票据。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少归为次级类:(一)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二)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四)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并对贷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五)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质)物、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七)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八)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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