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97 年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運動會競賽規程、宗 旨:為提倡全民體育活動,增進公教員工身心健康及聯絡感情,以符合全民運動之政策。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暨各單項委員會、財團法人 2009 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六、舉辦日期:()徑賽及趣味競賽:訂於 97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9 時舉行開幕典禮後,接著展開徑賽、趣味競賽比賽。(二)球類及拔河比賽:97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至 10 月 3日(星期五) 。七、舉辦地點:()球類及拔河:請參閱第二十條。(二
2、)徑賽及趣味競賽:中正高工運動場(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80 號) 。八、參加單位:(一)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研考會、法制局、公教人力發展局、原住民委員會得聯合組隊) 。(二)邀請市議會及財團法人 2009 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組隊參加。(三)邀請本市各私立中小學校組隊參加。九、參加資格:18(一)參加比賽運動員,應為本市學校教職員工經教育局登記有案者(含專任教練及正式代理代課教師及實習教師)經教育局核派有案者(兼職兼課者除外)為限。機關人員正式納入編制者,或臨時約僱人員及替代役人員有案可稽為限,各單位退休人員亦得代表原退休單位參加(報名表應由人事主管簽章,以示負責) 。(二)徑賽
3、項目其年齡組別規定如下:1、男甲組:民國 62 年次以後出生者為限(35 歲以下者) 。2、男乙組:民國 52 年次至民國 61 年次出生者為限(36 歲至 45 歲) 。3、男丙組:民國 42 年次至民國 51 年次出生者為限(46 歲至 55 歲) 。4、男丁組:民國 41 年次以前出生者為限(56 歲以上者) 。5、女甲組:民國 67 年次以後出生者為限(30 歲以下者) 。6、女乙組:民國 57 年次至民國 66 年次出生者為限(31 歲至 40 歲) 。7、女丙組:民國 56 年次以前出生者為限(41 歲以上者) 。8、以上男、女各組均不得越組參加。9、各項球類比賽,機關組各 3、4
4、 級單位編制內人員未達50 人者,可代表其上級單位參加(惟不得同時代表二單位參加比賽) 。10、參加各項比賽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由各單位人事室出具服務証明(退休人員攜帶退休證) ,以備在檢錄時或隨時查驗,違者以資格不符論。十、分組:徑賽分組如下:機關:(一)機關男子甲組 學校:()學校男子甲組(二)機關男子乙組 (二)學校男子乙組19(三)機關男子丙組 (三)學校男子丙組(四)機關男子丁組 (四)學校男子丁組(五)機關女子甲組 (五)學校女子甲組(六)機關女子乙組 (六)學校女子乙組(七)機關女子丙組 (七)學校女子丙組十一、錦標種類:註 1:學校組中、小學球類如報名各超過
5、 8 隊以上時得視報名隊數多寡再另設分組錦標。註 2:另機關、學校組某種類報名隊數太少時,得合併比賽,另設機關學校組錦標,由競賽組做適當處理。(一)機關男、女混合大隊接力錦標。(二)學校男、女混合大隊接力錦標。(三)徑賽個人錦標(不設團體錦標) 。(四)機關男子撞球錦標。(五)機關女子撞球錦標。(六)學校男子撞球錦標。(七)學校女子撞球錦標。(八)機關新制拔河錦標。(九)學校新制拔河錦標。(十)機關保齡球錦標。第(四)項至第(十五)項均屬 2009 年高雄世界運動會比賽項目。(十一)學校保齡球錦標。(十二)機關滾球男子錦標。(十三)機關滾球女子錦標。(十四)學校滾球男子錦標。(十五)學校滾球女
6、子錦標。(十六)機關男子排球錦標。(十七)機關女子排球錦標。20(十八)學校男子排球錦標。(十九)學校女子排球錦標。(二十)機關男子桌球錦標。(二十一)機關女子桌球錦標。(二十二)學校男子桌球錦標。(二十三)學校女子桌球錦標。(二十四)機關男子羽球錦標。(二十五)機關女子羽球錦標。(二十六)學校男子羽球錦標。(二十七)學校女子羽球錦標。(二十八)機關男子網球錦標。(二十九)機關女子網球錦標。(三十)學校男子網球錦標。(三十一)學校女子網球錦標。(三十二)機關男子籃球錦標。(三十三)機關女子籃球錦標。(三十四)學校男子籃球錦標。(三十五)學校女子籃球錦標。(三十六)機關慢速壘球錦標。(三十七)學
7、校慢速壘球錦標。十二、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以原報名人員為限,如有冒名頂替情事者,主管及主辦人員受連帶處分。十三、男、女徑賽項目:(一)100 公尺 (二)2000 公尺(女子組)(三)3000 公尺(男子組)(四)12100 公尺混合接力(男 6 人、女 6 人)十四、男、女趣味競賽項目(以下皆與 2009 高雄世界運動會比賽21項目有關):(一)橄欖球傳接達陣賽(男) (二)飛盤擲準得分賽(男、女)(三)曲棍球推傳競速賽(女)十五、男、女球類及新制拔河比賽項目如下:(一)桌球(二)羽球(三)網球(四)籃球(五)撞球(六)保齡球(七)排球(八)慢速壘球(九)新制拔河(十)滾球、撞球、保齡球、拔
8、河均屬 2009 年高雄世界運動會比賽項目。註:1、在同一種球類比賽,男子組人數不足時可由女子替代,惟桌球、網球、羽球替代人數以 2 人為限,替代人員得再報名參加女子組,如比賽時間衝突時自行選擇一項出賽,大會不調整比賽時間,如未能依規定時間出賽以棄權論。2、慢速壘球及保齡球可男女混合組隊。3、保齡球 6 人出賽其中女子至少要 2 人以上出場比賽。十六、各種類比賽註冊人數及賽制規定:()球類每單位男、女限各報名 1 隊,另撞球及拔河可報 2隊:1、桌 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9 人為限,以 3 單打 2 雙打 5 點制,單、雙打不得重兼,每點以 5 局 3 勝定勝負,先勝
9、3 點者優勝,比賽採 1 局 11分制。2、羽 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8 人為限,採 3 點雙打,勝 2 點者為勝,比賽採用舊制 1 局 21 分制, (平不22加分)決勝負。3、網 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8 人為限,採 3 組雙打,勝 2 組者為勝,每組以 1 盤 6 局決勝負,局數 6 平時,採 7 分決勝局制。4、籃 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12 人為限。5、撞 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4 人為限,團體賽採打點制,各隊比賽時,3 點同時開賽,每 1 點採搶 5 局制,比賽以勝 2 點一方為勝隊。個
10、人賽每單位以報名 5 人為限,比賽採搶先 5 局制,另設各組前 6 名之個人獎項。6、保 齡 球 :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8 人,6 人出賽其中女生至少須 2 人以上,每人打 3 局,以各單位所得總分定勝負。總分相同時以隊員中得分最高者比較之較優者為勝,如再相同者為勝,如再相同次高分者比較之依次類推,另設各組男女個人得分前 6 名之個人獎項。7、9 人制排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12 人為限,比賽採 3 局 2 勝制,每局採打 25 分、局數 1 比 1 時第 3 局採打 15分定勝負。8、慢 速 壘 球 :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各組隊員共
11、 20 人為限,採 7 局決勝,比賽 423局兩隊得分相差 10 分,5 局相差 7 分以上時終止比賽,3 局差 15 分。9、新 制 拔 河 :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隊員共 10 人為限(男女各 5 人) ,採 3 局 2勝制。10、滾 球: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各組隊員報名 4 人、3 人出賽。兩組比賽隊伍,每組各 3 人成 1 隊,每 1 回合每隊各擲6 個球,一個回合最多 6 分,選手在一個固定的投擲區丟出球設法盡可能的把球丟近目標球,最先得到 13 分的隊伍獲勝。賽制視報名隊數多寡,抽籤前由大會公布。 (如隊數超過 15 隊,預賽決勝分採先得 9 分優勝,決賽
12、採 13 分) 。(二)徑賽及趣味競賽:1、趣味競賽: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 人,採計時或計分賽錄取 6 名。2、徑賽(單項)每項每單位至多可報 3 名,每人至多報名 2 項,惟接力不受此限。3、12x100 公尺混合接力:每隊設領隊、指導和管理各 1人,隊員 14 人為限,出賽男女各 6 人每人跑 100 公尺,一次決勝負(如超過 9 隊採分組計時決定名次,2 隊以下(含 2 隊)不舉行比賽。註:1、球類、拔河均錄取前 4 名,未足 6 隊時 4 至 5 隊取 3 名、3 隊取 2 名、2 隊取 1 名,趣味競賽及大隊接力取前 6 名。2、桌、羽、網等球類出賽名單不得排空點(組),空2
13、4點以下各以下各點(組)不得出賽。3、比賽人員逾時 10 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十七、參加辦法:()註冊報名:即日起至 97 年 8 月 14 日(星期四)17 時截止,逾期不予受理。(二)報名注意事項:1、請至高雄市體育處網站(http:/www.khms.gov.tw/)下載報名表電子檔,繕打填寫報名資料後將電子檔(請以單位名稱命名)E-mail 至(.tw)之信箱,並列印報名表乙份,經單位核章後即刻逕送高雄市體育處競技運動組(原高雄市立體育場)以便確認完成報名手續,逾時電子報名及未送報名紙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2、體育處網站將公告各單位報名參賽項目,請自行上網查看。(三)每一單位應設
14、領隊、指導及管理各 1 人,本會連絡電話:7232751 轉 661 方蓬生,傳真 7170508(轉送體育處競技運動組) 。(四)球類(排球、桌球、羽球、網球、籃球、慢速壘球等球類)領隊技術會議及賽程抽籤訂於 97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地點於中正運動場 3 樓會議室舉行,其他項目由承辦委員會代為抽籤編排賽程,屆時請參賽單位派員參加,未參加者會中決議事項不得異議。(五)各競賽種類及項目每單位男、女組限各報 1 隊(拔河及撞球可報 2 隊) 。25(六)趣味競賽希各單位至少應報名 1 項。十八、領隊技術會議(徑賽、趣味競賽):97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14 時於
15、中正運動場 3 樓會議室舉行,會中領取秩序冊、號碼布並宣佈有關比賽事項,各單位務必派代表參加(未參加領隊會議者對於會中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十九、比賽規則:()新制拔河(8 人制男女混合,出賽男女各 4 人):1、每單位可報 2 隊。2、每隊 8 人體重總和在 560 公斤以下候補得報 2 人。3、各單位比賽程序均事先由大會排定。4、在規定過磅時間內整隊測量體重,未測體重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5、體重測量後請上休息區等候比賽。6、拔河場地劃一中線,左右各 2 公尺處劃一決勝線,裁判員發舉繩口令時,全體起立,兩隊第 1 人立於決勝線後,依次將拔河繩握於手中預備口令發出時兩隊隊員同時握拔河繩蹲立於原
16、位,但不得拉動,聞開始時全體合力拉繩,將對方決勝線拉過己方決勝線者為勝,不限時間。7、競賽時不得戴手套或借助他物拖拉,或超過決勝線及挖坑等情事。8、各隊得另指定人員 1 名,手執旗幟指揮全體,但不得直接扶助隊員。9、每場比賽以 3 局 2 勝決勝負。10、競賽完畢後由裁判員指揮整隊後離場。11、比賽制度依報名隊數之多寡於領隊會議時決定。26回程AB34起點2終點達陣點 說明: 奔跑路線傳球路線12、運動員須穿著一般運動衣(不得穿技擊項目服裝)及膠鞋,但不得穿著鞋底有鞋釘、粗粒裝設之運動鞋如釘鞋、足球鞋等。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最新之拔河運動規則。(二)趣味競賽:1、橄欖球傳接達陣賽(男):(1)器材:橄欖球、達陣點(交通錐) 。(2)出賽人數:每隊男 6 人,得報名 8 人,2 人後補。(3)比賽場地:往返直線 25 公尺。比賽路線圖:(4)比 賽方式:參加人員 6 人分為 3 組,每組 2 人,第一組 2人分站於起點線 A、B 位置,令响 A 球員手抱球奔向 1 點、B 球員同時奔向 2 點,A 球員跑至 1 點時傳球給 2 點 B 球員,A 球員奔至 3 點、B 球員至 2 點傳球給 3 點的 A 球員,B 球員向前奔至 4 點,接 3 點球員傳球,4點球員接 A 傳球後,奔至達陣點將球觸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