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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现状与展望论文 14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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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 目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现状与展望 学生姓名 郝 xx学 号 20XXXXXXX院 系 公共管理学院专 业 法学指导教师 XX二一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目 录1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概述 .11.1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产生 .11.2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法律依据 .11.2.1 国外法律依据 .11.2.2 国内法律依据 .21.3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意义 .21.3.1 给予被害人适当的心理抚慰 .21.3.2 提升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效果 .21.3.3 推动检察权的规范化行使 .21.3.4 促进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32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国际考察 .32.1 英美法系代

2、表 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 .32.2 大陆法系代表 德国从属诉讼 .32.3 国外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43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现状 .43.1 相对独立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缺失 .43.1.1 缺少相对独立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 .43.1.2 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渠道不明确 .53.2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虚化 .53.2.1 法律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规定不够全面 .53.2.2 获得律师帮助权不充分致被害人参与能力受限 .53.3 相关配套规定不健全 .63.3.1 对司法机关相关义务的履行缺乏有效监督 .63.3.2 对被害人的保障不到位 .64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制度改革的现实展望

3、 .64.1 构建相对独立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64.1.1 建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独立环节 .64.1.2 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启动方式与途径 .64.2 完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保障 .74.2.1 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具体化 .74.2.2 强化被害人的获得律师帮助权 .74.3 健全相关配套制度.74.3.1 强化对司法机关履行义务的监督 .74.3.2 给予被害人多方位的保障措施 .8结语.8参考文献.8致谢.9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现状与展望XXX南京 XXXX 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XX44摘要 :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之一,参与庭审与量刑对其合法权利

4、的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以及司法公正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也得到了法律的逐步认可与重视。但与国外相比,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起步较晚,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这一权利的有效落实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被害人;参与;量刑Status and prospects of participation of victims in the sentencing processHao jiao jiao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 NUIST, Nanjing, 210044, ChinaAbstract:After a

5、 long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s one of the parties in criminal cases, the rights of victims to participate in the sentencing have been recognized by the law. But in practice, this system has not been feasible to implement. Participation of victims in the sentencing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6、maintenance of justice, limiting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as well a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victims, etc.c., thus further improving the specific design of the system is very important.Key words:sentencing system;sentencing participation;sentencing process01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概述在传统犯罪学中,学者们侧重于研究对犯罪

7、和犯罪人的研究,而其对立面被害和被害人却很少提及。但大量的经验与事实表明,犯罪通常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0 世纪中叶以来,犯罪学开始将目光投向被害人问题,被害人学逐步从传统犯罪学中分离出来;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担受者,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全方位的保护。1.1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产生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西方加大力度保护被害人权利。1963 年新西兰通过了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1982 年美国联邦出台了被害人与证人保护法案(Victim and Witness Protection Act)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免遭威胁和报复; 1984 年

8、的综合犯罪控制法案(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犯罪被害人法案( Victims of Crime Act)拟定了许多以被害人为导向的条款,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基金,并占国家补偿数额的 35%。 1 英国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通过了 1996 年的被害人宪章 、1998 年的为正义发言 、1999 年的青少年司法法案和 1999 年的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法律法规,引入了一系列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新举措以保护被害人权利。 2这场运动推动各国均开始关注被害人权利,量刑建议权就此产生。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

9、性质、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所做的努力等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量定刑罚的权利。被害人参与量刑是以其享有量刑建议权为基础的。 31.2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法律依据1.2.1 国外法律依据联合国 1985 年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 6 条规定:“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则于 1985 年通过了被害人权利的 17项原则,其中第 14 项规定:“被害人有权使法庭知晓犯罪对他或她所形成的全部的影响,或通过检察官,或通过一份判决

10、前报告的信息,阐述对被害人施加的或被害人承受的任何社会、经济和生理上的损害。其他任何有助于法庭作出判决、包括赔偿或补偿要求的信息,被害人也应当通过检察官提交法院。 ”4 美国 1982 年颁布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 、1997 年出台的被害人权利保障法这两部法律确立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日本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92 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希望在法庭就自己受害的经过和受害的情况作陈述,应该允许。1 Karen L.Kennard.The Victims Veto:A Way to Increase Victim Impact on Criminal Case DispositionJ.Califo

11、rnia Law Review,Vol.77,No.2(Mar.,1989).2 刘军.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理论与实践J.法学论坛,2009:11.3 韩轶.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探解J.江淮论坛,2010:5.4 魏彤.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J.中外法学,1996(4):62.1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也可以陈述。 5 这些法律均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做了一些规定,表明西方发达国家与国际社会组织不断重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1.2.2 国内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12、人和被告人” ;第 160 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确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并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对量刑发表意见。2010 年 10 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2010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 3 条第 10 款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20%以

13、下” 。由此可见,被害人不但可以在量刑问题上提出具体建议,而且其建议还能对量刑产生实质影响。这也表明我国刑法与相关规定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亦不断重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1.3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意义1.3.1 给予被害人适当的心理抚慰参与量刑程序是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之一。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承担者,一般来说,都会有强烈心理诉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其量刑意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反映对法院量刑裁决实施积极影响,能让被害人从内心认同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减少或避免申诉、上访、请愿事件发生。受到伤害的人报复心理更强,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

14、效的疏导,可能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对判决结果不认同,认为犯罪人未得到应有惩罚,甚至被害人自行采取报复手段造成被告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转变为犯罪人。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其参与量刑制度能有效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创伤,还会使其感受到尊重、公平、正义。1.3.2 提升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效果许多犯罪分子属于激情犯罪,实施犯罪往往只是一念之差,犯罪时并未意识到其行为的恶果及对受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被害人当庭陈述犯罪人对其造成的痛苦与灾难,能促使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能唤醒其人性与良知,有利于其接受相应的刑罚惩罚,同时对其悔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顺利接受改造、重新社会化起到重

15、要作用,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表明被害人参与庭审与量刑对犯罪分子接受刑罚处罚与改过自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3.3 推动检察权的规范化行使检察机关、被害人都属于控诉一方,但两者利益诉求有一定区别: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5 陈荣飞.论刑事被害人参与量刑N.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2受害者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更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弥补以及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侧重关注被告人对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不会全面考虑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公诉机关考评中仅对定罪率作出了要求,量刑阶段检察机关如果怠于行使控诉权力且被告人全力辩护,而被害人

16、不参与或不充分参与庭审与量刑,法官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判,公权不仅受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亦受侵犯。因此被害人可能提出与检察机关不一样的量刑建议,尊重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保障其量刑建议权,不但有利于法官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结论,还可以对公诉权进行监督与制约,真正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的现代法治理念。1.3.4 促进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国实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因此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庭审过程中法官向被告发问,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一系列过程,形成法官内心确信并据此判断。法官一旦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很难再改变。在形成对被告人犯罪内心确

17、信的过程中,法官的品性、性情、生活哲学及自身经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6 被害人参与庭审与量刑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形成监督并减小其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促进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2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国际考察2.1英美法系代表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发展主要依赖当事人,由当事人进行主导、控制、表演,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这种诉讼模式下,关于被害人权利及保障的规定较为全面、细化,虽然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的身份多划归为控方证人,但立法设置了独立的定罪和量刑程序。由陪审团或治安法官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裁判后,再

18、由法官举行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来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美国 1982 年颁布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 、1997 年出台的被害人权利保障法这两部法律确立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对已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检察官准备的一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身体、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让法官量刑时予以考虑。在美国,被告人认罪且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无争议时,法官一般不再开庭审理案件,而跳过定罪程序,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法官则组织陪审团开庭审理案件。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判刑前,法官应给被告人及其辩护

19、律师一个机会,提出请求减轻刑罚的事实和意见;起诉律师也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机会;被害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也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意见。 7同时,被害人还可以参与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并有权当庭提交口头陈述,部分判例中法院还允许被害人直接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2.2大陆法系代表德国从属诉讼6 陈国利,刘秋平.走出法官独立的困境N.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 :2.7 刑事审判庭课题组.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J.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2.3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过程,法官组织诉讼活动并在庭审时直接询问当事人。这种诉讼模式下,主要是通过设定专门性的权

20、利让被害人参与到量刑程序中并施加影响。例如德国,1986 年被害人保护法提出从属诉讼(也有学者称“附带诉讼” ) ,它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同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亲属享有同公诉机关类似的权利,作为辅助“起诉人”参加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它与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以维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为目的,而不是针对民事赔偿,而且从属告诉人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独立提起上诉。与之相关的还有接受告知权,即被害人在参加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和法院有义务明确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通知权、查阅案卷权、委托辅佐人和代理律师的权利、提起或者辅佐提起从属诉讼的权利。 82.3国外立法的可借鉴之处以上

21、不同法系下的典型国家在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问题上均是根据本国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尝试和改进。由于法律渊源、文化传统、审判模式的不同,我国应理性地分析国外相应制度,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借鉴。从上述内容中可以发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各自独立,以完善的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在美国被害人还可以全程参与量刑听证程序并提出量刑意见,让被害人最大限度表达自己的声音。作为借鉴我国可以在刑事审判中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并根据不同案件区别对待,为被害人参与量刑提供一个专门的渠道。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害人参与量刑并施加影响多是通过专门性的权利,尤其在德国,被害人拥有多项权利实现其诉讼参与。我国法

22、律仅规定被害人可以在量刑问题上提出意见,但因为条文规定不明确、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使这一权利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借鉴别国经验将权利具体化、制度化并让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实至名归,对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而又深刻的现实意义。3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逐步重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也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做了明确规定。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起步较晚,发展较缓,目前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有待落实,其参与量刑的相关配套制度仍然存在较多问题。3.1相对独立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缺失3.1.1 缺少相对独立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独立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定罪

23、与量刑合一的诉讼模式下,刑事审判基本上就是一个定罪程序。在两高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虽然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见,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控辩双方庭审时主要针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仔细调查和激烈辩论,很少对量刑问题发表具体意见,因而被害人的这一项权利常常被忽视。此外,由于法8 罗晓萌.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J.法治与社会,2013, (4):121.4庭是通过秘密的合议庭形式决定刑罚,合议庭法官封闭地、独立地裁判,造成量刑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我国使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量刑幅度较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不要求控

24、辩双方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也不要求就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则量刑环节很容易变成“暗箱操作”并为司法腐败埋下巨大隐患。3.1.2 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渠道不明确目前,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度较高的案件大多是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且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这些案件中,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错态度良好,被害人也能谅解被告人并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意见。法庭支持被害人与被告人刑事和解的,判决书中大多会采纳被害人的量刑意见。而在其他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渠道能够参与到对被告人量刑中,法庭也没有详细规定对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如何回复,采纳与否,原因是什么

25、。这使得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沦为形式,难以产生实际影响。3.2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虚化3.2.1 法律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规定不够全面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知情权、当庭陈述权等,但由于这些权利的规定过于空洞而难以落实。首先,被害人虽然有知情权,但法律并未规定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告知被害人的主体究竟是人民法院还人民检察院。法律除原则性规定外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手段或途径。 9 其次,被害人享有当庭陈述权但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被害人想参与却不知如何参与,或者“参与”了也仅仅是“在场”而已,很难有发表个人意见的空间和机会,也很难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

26、实质性影响。被害人陈述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这使得被害人几乎是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其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相对独立实现。 3.2.2 获得律师帮助权不充分致被害人参与能力受限多数被害人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有限,部分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成为他们的一项重要选择,该委托有效地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庭审达到更好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地位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导致代理人无法有效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降低了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很多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实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与量刑,法律援助是一条重要的途径,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权的规定逐步明确和具体。但是,相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讲,对被害人获得援助权的规定又表现出明显的欠缺和失衡:首先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未有涉及,仅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作规定,层次相对较低;其次,目前任何法律法规都未规定对于特殊的刑事被害人应当享有获得援助的权利,这显然不利于特殊情况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第三,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申请权起始于审查起诉阶段,并未覆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些缺陷直接影响了刑9 周常志.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及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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