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论我国残骸打捞制度的立法研究 姓 名 杨城新 学 号 31209076 专业班级 法学 1202 所在学院 法学院 指导教师(职称) 闻银玲(副教授) 二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摘要论我国残骸打捞制度的立法研究【摘要】 2016 年上半年, 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一个全新的残骸打捞制度将在其成员国产生效力。中国本身为残骸清除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这次的公约生效也会对中国产生效力。更重要的是,由于中国的残骸打捞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因此,了解中国残骸打捞制度的现状以及对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与残骸清除公约进行一个比较,对未来我
2、国残骸制度的设定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先介绍了我国的残骸打捞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有必要重新构建残骸打捞制度的论点。接着,文章介绍了残骸清除公约并讨论了这份国际公约对我国残骸打捞制度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后便是对现有的残骸打捞制度缺陷的讨论。最后,文章提出了国内残骸打捞制度完善的建议,不仅包括基本概念、清除责任人等核心概念的定义,同时也包括责任限额和强制打捞等敏感领域。这篇文章希望体现出文章对于残骸打捞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关键词】 沉船,残骸,打捞,清除,立法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AbstractIThe the legislation of salvage system in Chi
3、na【Abstrac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6, the Nairobi wreck removal convention entered into force ,this means that a new wreck salvage system will be effective in its members.As one of the members i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Nairobi wreck removal convention.This Convention will also have effect on Ch
4、ina.Whats more,because of the research of the wreck salvag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a very immature stage.therefore, understand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wreck salvage system and making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debris,ha
5、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et up the system of debris in the future.This article will firstly introduc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s wreck salvag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he necessity to reconstruct the wreck salvage system. Then,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bris clearing Conve
6、ntion“ and discusse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alvage system of Chinas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then it is a discussion of the existing system defects of salvage salvage. Finally, I will put forward the proposal to improve the salvage system, including not only the basic concepts, s
7、uch as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r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including the liability limits and mandatory salvage and other sensitive areas. I hope that this paper can show my research and thought about the wreck salvage system.【Key Words】 wreck,salvage ,legislation ,eliminate,rescue 浙江大学城市
8、学院毕业论文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II目录前言 .1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述 .2(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念 .21.我国残骸打捞制度的现状 .22.建立残骸打捞制度的必要性 .2(二)残骸打捞制度的国际公约 .31.残骸清除公约的概述 .32.残骸清除公约的积极作用 .53.残骸清除公约的局限性 .6二、我国残骸打捞制度的不足 .9(一)法律体系不完整 .9(二)概念有冲突 .9三、国内残骸打捞制度的完善 .11(一)基本概念的完善 .111.残骸的设定 .112.危害的界定 .123.清除的定义 .124.清除负责人 .1
9、3(二)基本领域的制度设计 .141.责任限额 .142.强制打捞费用 .14(三)立法的路径和建议 .141.法律位阶和部门 .152.关键部分的建议 .15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20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前言0前言随着海上贸易的日益发达,海上事故也愈发频繁地发生,伴随着船舶搁浅、甚至沉没的事故发生,随之产生的打捞、清除的事务也就逐渐增多了。然而不光是中国,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在残骸打捞的问题上都没有比较完善的立法。我国现有的关于残骸清除的法律制度,以 1957 年的沉船打捞管理办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从当时的角度而言,这个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如今是 2016 年,在将近六十
10、年的时间里,我国大部分残骸打捞的纠纷冲突中,依然以这个法律作为主要依据,这很显然不符合中国如今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状况。之后国务院和外交部出台了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涉及到残骸打捞的法律。但是很显然,中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阐述残骸打捞的法律体系。迄今为止,出现了大量关于因海上事故打捞费用而引起的纠纷,而且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判决的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这不光牵扯到打捞合同的民事主体,往往也包括行政主体。如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与山东省昌邑市航运公司、昌邑市交通局沉船打捞费纠纷案,就牵扯到了救助打捞局和交通局两个行政主体,双方是作为相互的原被告,标的额更是达到了 659.04 万
11、元的惊人数字。1残骸打捞纠纷如今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力,有的是因为涉及到行政主体,而有的则因为被打捞的残骸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例如江苏江阴澄西海洋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文物局、东港市政府、研究所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涉及面就极为广泛,是典型的“民告官”案例,其更为人所熟知的是其涉及到的被打捞主体是大名鼎鼎的中日甲午海战的“致远”舰,尽管原告所要求的费用不过 243.4 万元,但这其中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却绝非金钱可以衡量。然而诸如此类的案例,在最后的审判结果上却很不同,这也切实反映出中国残骸打捞制度的欠缺。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的残骸打捞制度的立法。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
12、述1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述(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念残骸打捞制度,是本文中作者所提出的一个折中性的概念,一般国际上将其相关的制度称之为残骸清除制度,而国内类似的制度则冠之以沉船打捞制度。所以沉船打捞制度是作者结合国际主流和国内现实情况所做的一种中和化结果,同时具有国际性和中国特色。因此这项制度拥有着原先国内沉船打捞制度不曾有的特点,也存在着一些与残骸清除制度的区别。1.我国残骸打捞制度的现状 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残骸打捞制度,不仅如此,事实上就目前而言一直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从大局上制定这个制度。有的只是一些零零散散的条例拼凑起来的雏形。1957 年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是我国最早的关
13、于这项制度的法律规范,初步界定了“沉船沉物”这一概念,也就成为了“残骸”的前身,而此时,沉船沉物的概念是“沉没于中国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条例强调的是沉没的状态,要求“沉船沉物”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沉没于水下甚至是埋在海底。这个设定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即便到了 1998 年的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对沉船沉物的定义依旧逃不开沉船沉物的状态。2.建立残骸打捞制度的必要性 残骸打捞制度的建设在当今我国是极有必要性的,而这个必要性也是分多个层次的。首先是理论方面,残骸打
14、捞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具有很高的法律价值,试想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述2一下一项制度最完整的规定竟然出现在将近 60 年前的法规,简直不可思议,但它的确发生了。因此出现的巨大空洞就给了我们一个极大的补充空间,试想一下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我国若能很好的填补上这块法律的漏洞,对于残骸打捞制度甚至是海商法的建设都大有好处。其次是实践方面,到目前为止,越来越多的残骸打捞纠纷的背后,其矛头均指向不完整的残骸打捞制度。2尤其是是在打捞费用这个核心敏感问题上,有的残骸打捞费用过高,而打捞出来的残骸价值根本无法抵销费用,船舶所有人就会放弃打捞,这样当残骸不得不由行政机关打捞出来的时候,费用
15、就只能由国家财政负责,给国家财政往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由于法律的漏洞,实践中往往会有船运公司为了减少打捞后的责任,设立一家子公司,以其独有的一搜货运船作为其全部财产,也就是单船公司,这种法律形式使得打捞之后打捞方无法向公司追偿,往往会造成打捞市场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去建立一个完善的残骸打捞制度,那么像这样钻法律漏洞的现象还会继续猖獗下去。我国海商法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但是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制度的发展状态也不是同一个步调的,航运业中,油污损害赔偿、货损赔偿、人身伤亡赔偿的发展制度明显要发达的多,这和这些制度更涉及到普通人的利益,更触及航运业的敏感地带有关,但是在航运业愈加发达的今天,
16、残骸打捞后产生的费用纠纷同样敏感,现实中,钱往往是双方对簿公堂的直接原因,因此规范这项制度对于今后海商法的发展同样有着非常必要的作用。(二)残骸打捞制度的国际公约 1.残骸清除公约的概述残骸清除公约 ,又称为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或内罗毕公约 ,是一个旨在规范缔约国或成员国之间残骸打捞制度的法律规范。2002 年的“威望号”邮轮搁浅事件推动了国际社会投入人、财、物等,来起草和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国际海事组织从第 74 届大会开始,均把该草案作为大会上讨论的议题之一,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述3在进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之后,法律委员会在 2006 年的 92 届大会上对于该公约的
17、文本初步达成了一致,从开始到获得同意,整整花去了将近 20 年的时间,该委员会也决定将该草案交至 2007 年的肯尼亚大会上讨论,并在该大会上获得通过。因此这份公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该公约对于很多基础性概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关于“登记所有人”,在内罗毕公约中, “登记所有人”系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一人或多人,或若没有登记,在发生海上事故时拥有船舶的一人或多人。然而,当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该船经营人的公司营运时, “登记所有人”须指此种公司。还有“船舶经营人” , “船舶经营人”系指船舶的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该责任时已经同意接受根据经修正的国际
18、安全管理规则确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3因此可以看出,在一些基础性概念上,中国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做比较大的调整以适应公约。这一份公约首先确定了公约适用范围扩大至领海的这一原则,这在之前的所有条约中都是没有出现过的,这就意味着我国领海的打捞残骸的工作也有可能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这其实是一部分主权的让渡;其次,该公约不会对缔约国以外的国家产生约束力,这也算是其他公约中都有的共识了;此外,该公约设定了船舶强制保险的标准,并且设定了 300 吨的保险标准,这是公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例,因为在此之前,中国的残骸清除(沉船打捞)是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的,更没有所谓保险标准
19、一说。而批准了这项规定就意味着我国承认了强制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可以预见中国接下来若是接受残骸清除公约的影响来制定相关的法规,强制保险一定会加入进来,这点会在后文加以说明;最后,是生效条件的影响,这项公约规定,在第十个缔约国批准生效后的 12 个月后该公约生效。而内罗毕公约已经在 2016 年 4 月生效,也就是说是在去年,才有 10 个国家批准了这项公约,在接下来的时间内,也可能会对中国的相关法律造成一定影响。残骸清除公约其内容与我国现有的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该公约的生效也许会对我国残骸公约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现如今国内对于是否接受这份公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
20、述4也分成了两派学者,很显然这种局面说明这份公约对于我国利弊皆存。2.残骸清除公约的积极作用国内的部分学者对于残骸清除公约是比较认可的,其理由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具有较长的海岸线,因此也就拥有非常广阔的专属经济区,这对于还没有建立起完整体系的中国而言,现今的国际公约对于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确实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其次, 残骸清除公约在事实上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强制力,这份公约建立了残骸清除费用保障机制,也就是对船舶本身的资格作出了新的限制,公约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必须持有相关的保险或者其他保证书才能进出缔约国港口,也就是说,缔约国内的船舶必须持有保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但这其中
21、还规定了,非缔约国的船舶也要在这些缔约国的港口停靠的话,大于 300 吨以上的船舶也得持有相关保险证书才有资格从事海上贸易,这就在无形中给了中国的海上贸易上了一道枷锁。这意味着中国如果要想从事和这些国家的海运贸易,那么按照残骸清除公约的要求来获得这些相关的证书也就变得不可避免了,由于这些缔约国也都算是海上的贸易大国,因此要想挂靠缔约国港口,也必须获得这些强制保险证书或者是其他财务担保证书。这会对规范我国的航运事业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 残骸清除公约在涉外残骸强制打捞清除产生争议的问题上,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解决方法,包括谈判、询问、调停、调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结构或其他和平解决的方式,非
22、常值得国内残骸打捞制度的学习。在残骸清除公约中,最具特色的应该是强制保险制度,这项制度通过强迫符合一定条件的船舶进行保险以使得残骸打捞清除拥有足够的资金,以解决残骸打捞后如何补偿的问题,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足够的资金,就很可能导致残骸无法打捞,进而影响海上或者河上的航行安全。而且残骸清除公约中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就说明缔约国有着这一大诉求,因此中国采取积极方式来应对这个趋势,也是符合我国的利益的。我国的现实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观点,就以渤海为例,目前渤海水域的沉船共有 73 艘,其中天津水域有 18 艘左右足以影响航行的沉船,但是就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 一、残骸打捞制度的概述5前而言
23、,即便有的已经露出水面,严重影响航行安全,当局仍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打捞这些船舶,光是在 2013 年打捞了三艘船舶就花去了天津海事局通航处 1700万元的巨额资金,但是回报却极少。就以沉船“中旭 1”轮为例,打捞费用达到了 640 多万元,但是残骸的价值却只有 40 余万元,完全无法弥补天津海事局所承受的负担,而且由于船东早已放弃残骸所有权,因此剩余花费也只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了。l更重要的是,强制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使负责强制打捞残骸的行政主体改变原来被动的局面,以前往往是在相关方无力打捞,而且过了很长时间,足以威胁到航行安全时,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才出面处理,由于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打捞工程也是一波三
24、折。而强制保险制度一旦推出,就意味着强制打捞的资金已经先行到位,只要相关部门确认残骸的具体情况在认为合适的时候进行打捞即可,这种方式能很好地解决现在残骸打捞的窘境。上升到国家层面,近年来国家对海域的重视程度日渐增加,从南海填岛到绕飞钓鱼岛就可以看出国家有意在我国的海域尤其是“争议海域”增强控制力。强制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得国家在残骸打捞方面拥有更大的资金来源,并以此加强在这些海域的存在感。3.残骸清除公约的局限性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份公约对于我国而言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适用范围的问题, 残骸清除公约中的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尽管专属经济区很重要,但说到底中国的主要沉船事故还是集中在领海以内的水域,直接通过国内立法就可以对残骸打捞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也就不需要说一定要通过残骸清除公约了。45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航运方面终归比较相似,而内海、内河以及湖泊就已经完全不适用了,我国这些地区发生事故的概率要远远大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这些地区对于一套完整的残骸打捞制度的渴求度要明显更迫切一些,但很可惜残骸清除公约对于这些地区并不适用,如果直接援引残骸清除公约加以适用,反而会有水土不服之嫌。而且,就责任主体的定义而言,笔者认为, 残骸清除公约实际上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