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全面的依法治国就是要将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作为一国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法制,自然是在其中,近年来,随着教育日益成为一项最广泛、最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教育法制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更加关注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并把其视为国家对教育进行有效宏观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根木上说,这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和劳动者素质的内在要求,加强教育法制正是为了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这也是民主法制建设在教育领域中的必然要求。如果说“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远见的、不成熟的领导者,就领导不了
2、现代化建设川”,那么,忽视教育法制建设或者不懂得依法治教的领导者,也是缺乏现代意识,不能适应现代教育发展要求的领导者,是不能领导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一、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根据立法学理论,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分为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与立法权限的划分有关,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
3、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所以根
4、据教育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不同,其适用范围和效力也不同。我国教育法规现状分析二、对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评价(一)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特点1我国的教育法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无法到有法,教育活动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循是一个充满困苦和不断探索的过程。1979 年以前,我国没有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教育法律,在很长时期内,起作用的是行政性文件和政策,1994 年 10月的教师法,1995 年 3 月全国人大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所有教育法律的母法,它全面规划了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原则,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5、经济的教育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制定其它教育专项法律和配套的法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教育现代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关注。它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重大成果,使我国开始步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1996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重点规范了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把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处以上几部教育法律之外,国务院还审议通过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教师资格条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6、等重要教育行政法规,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残疾人教育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等具有重要作用。2教育法律从隶属于其它法律中到单独成文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由于经济生活落后、社会交往隔绝、教育规模狭小,教育主要是教师、学生、家长等私人之间的活动,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运用法律这一手段,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立法。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了现代工厂制度,正是在工厂制度的推动下,才产生了教育向现代化的过渡,并产生了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我国原先也没有独立的教育法律,只是在某些法律中偶有涉及,直到近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生产
7、力的迅速提高,教育事业急剧膨胀,使原木显得相对次要的国家与教育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教育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使原来的调整手段相形见拙;教育不再是私人的事情,教育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增强以及教育对社会的全面渗透,不仅使原来已经存在的教育外部关系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而且造成了一系列全新的社会关系。教育发展不断地提出新的法律要求,法律大规模地向教育的各个层次渗透,一些原来不属于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开始运用法律调节手段,众多调节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构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学校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培训制度、招生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三、对我国现行
8、教育法律体系的评价制度课程指导制度、教科书制度、政府机关奖学金制度和教育补助金制度等等,形成了大量的独立的法律法规,调节着教育的方方面面。3从零散到系统,构建了基木教育法律体系从零散到系统,构建了以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基木教育法律体系。近几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早在 1993 年,国家教委就率先提出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框架,即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构成,并制定了教育立法进度表,提出一年制定一个法,有序进行。1994 年 10月 31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的框架体系,
9、教育法的颁布也为制定其它教育专项法律和配套的法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土要教育法律已达六项,教育行政法规 16 项,教育行政规章总计 300 余件,涉及到教育的各主要方面。此外,还颁布了六部地方民族教育法规,即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 、贵州省的关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若干问题的体制 、甘肃省的关于加快一廿肃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的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云南省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一个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己初步形成,并在中国几年来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4教育行
10、政法律和规章有效的补充了教育法律从立法的角度讲,国务院颁布教育行政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情况下授权给国务院的立法权。换言之,是国务院在教育行政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并颁布单行行政法规补充教育行政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经法定程序完善为法律。国务院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己颁布了 16 部教育我国教育法规现状分析行政法规和 300 多项部门规章,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贯彻教育法律,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无论在教育行政立法和教育法律适用上都弥补了教育法律的不足,使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都能够有法可依,提高了依法治教的水平。(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
11、中存在的不足我国教育立法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教育法律体系也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这是客观的,也是不可逾越的。因为实践本身也是不断变化的,相应的在教育法律的体系中也要不断的作出必要的调整。近几年来,我国在完善教育法律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从内部结构上看分布不平衡,远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主要问题具体讲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结构仍不健全建国以来,我国虽己形成教育法律体系的初步框架,然而,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则显然还没有形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法律体
12、系,应该说,就体系构建的本身来说,它应该是由相互联系的、相互制约的各个部分组成相互协调、有序化的动态系统,从教育法律体系层次性、多样性的特点出发,己经颁布的各项教育法律,还未形成能使法律顺利实施的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律纵向体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己出台教育法律的效力。要使教育法律能够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法规,还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出不同层次的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细则规章。就某项单独法律来讲可简亦可细;但其各层次配套下来,一定要真正成网,疏而不漏,且必须做到便于操作,便于检查,只有这样,教育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实施。2我国教育立法起点低起步迟,目前尚处于低层
13、次,已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法律”范畴的还不多,缺口甚大,不足以形成普遍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国外立法水平较高的国家,重要的教育法律都由专门立法机构进行,形成具有高效力的“法律” 。日前,我国主要教育法律仅有六项,教育行政法规 16 项,教育行政规章 300 余项,这些教育法规与规章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教育法律的不足,但也有其负面影响,即缺少一种权力的平衡与制约,行政部门权力过大,缺少监督、制约手段,且迄今为止,对于行政规章是否能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争议。己经公布的教育条例、规章多属行政系统颁布的单项法规,且很大一部分都是“暂行规定” 、 “草案” 、 “通知” 、 “规则” 、 “
14、通报”等,其有效性自然就很差,而正是这些颇有争议的行政规章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主体,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极少,也即能够达成全社会共识,具有普遍行为规范约束力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3己颁行的教育法律操作性不强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构建体系过程中的基本概念的运用上缺乏统一的界定,对教育法律名称的规范化重视不够。我国教育法律的名称十分混乱,缺乏应有的规范性。法律、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同种类的法律的文件使用的名称达数十种之多,特别是层次较低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很不规范。名称的杂乱无章,必然会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一些效力等级差别很大的法律
15、文件由于使用相同的名称,因而看不出不同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三、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一) 加快教育立法的步伐从战略高度认识教育立法的重要意义,层层结合加快教育立法的步伐。要制定教育立法的全面规划,从客观需要和可能出发,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立法工作。在制定教育立法的全面规划时,应当定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日标。近期目标具有急用先立的性质,要求立竿见影,就是要把一些最迫切的教育法律制定出来,如教育投入法、成人教育法、民族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等。中期、长期立法必须紧密结合,环环相扣,统一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国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重视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建设,地方人大(省
16、级)应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应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加强本地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休系,认真处理好地方教育法规与国家现有的教育法律的关系。 (二)在教育法律体系内部,要重视教育立法的科学性我国教育法规现状分析第一,遵循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内容要具体,注意其可操作性,法律语言要简明、准确,文字要规范。对基本概念的运用必须有统一的界定,特别是法规文件的名称在制定时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看到名称,就能知道这是哪一类、哪一级的国家机关所发布;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性程度和内容;一部分用了“
17、暂行” 、 “试行”名称的教育法律,在实践中试行了一段时间以后,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正式法案,己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在教育实践中,随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第二,就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在内容方面的逻辑要求来讲,一定要明确。首先,法律内容具体可行、清楚明晰,本着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法律内容要和谐统一,教育法律应是一把能具体分解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快刀,一把能严格规定各方面工作权限及其标准的标尺,而不应是空洞的阐述和含混的规定;配套实施细则要紧跟其后,纵横成网。每一部法律的实施,都要通过制定相宜的实施细则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来实现它的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落实,即权
18、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可以说,没有实施细则的法规,是很难真正得到实施的。其次,教育法律的法律责任要明确,缺乏法律责任的教育法律,势必使它提供的教育行为规范失去本应有的强制实施的性质。(三)社会各界参与教育立法,加强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社会各界参与教育立法,加强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用立法理论指导立法实践国外的教育立法过程中十分注意各种方式的社会参与,以使立法更为客观、公正,并使各有关方面互相理解,达到一致,在一些重大法案通过前,人们总要对法案所涉及的教育问题及法案本身进行长期的讨论,这种广泛的参与一方面能加强社会各方面的沟通,引起人们对立法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在对立问题的争论中产生一些更
19、加切近实际的法案构想。对于我国来讲,就是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紧教育立法工作。首先应该建立全国性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学术性组织,国家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加强教育法制的理论研究,设置全国重点研究的课题,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集体攻关。其次,是各地方尽快建立政策法规机构,制定本地区立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本地区重要的教育法规草案,指导其它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研究教育法规建设中操作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等等,为提高教育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各地方机构除需要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立法队伍外,还需将本地区各方面的力量,包括教育研究部门、师范院校教育系、法学界中对教育立法有研究的人组
20、织起来,形成一支兼职立法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立法中的骨干作用和咨询、参谋作用。另外,还有必要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列入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学计划,掀起教育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热潮,提高高素质人才的理论水平。(四)加强教育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法律意识没有教育法律,教育发展就没有依托和遵循,但是反过来,即使有了教育法律,人们都不遵守和执行,也只能是束之高阁。我们的社会总的来讲还是缺少对教育法律的一种普遍认同感,要想依法治教,必须让人懂法,让法律深入人心,然后才能守法,更好地执法。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公民和组织进行一切教育活动,都必须符合教育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1、,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关键在于教育人,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教育法制宣传的力度,真正把教育法律交给人民,使得人人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此,可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教育行政干部的教育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第二,各级各类学校应把教育法制宣传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国家教委已经把教育法律宣传列入国民教育计划,这是很有远见的。应该根据大、中、小学生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法律教育。第三,在全民中进行教育法律宣传。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人民群众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结:我国的教育
22、法律体系建设已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在过去的五年中为我国教育的全面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进一步完善这个教育法律体系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的教育法律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休系的思考四、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体系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就有待于立法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和创新,既要善于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又要善于在“洋为中用”的过程中集思广益,努力提高有关规范的科学化水平,从而使教育法律能更有效地引导和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教育法规现状分析参考文献:1主要配套法规计划(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5 年 8月 9 日印发)2张玉堂:关于我国教育
23、法规研究的几个问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 年 2 期3李晓燕: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想,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 年 6 期4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 年 5 月 27 日5 陈立鹤:对我国教育立法现状的几点思考,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7 年 5 期6许崇德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51 页7劳凯声、郑新蓉著规矩方圆一一教育和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 年版,40 页8劳凯声、郑新蓉著规矩方圆一一教育和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9郝维谦、李连宁主编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年版,96 页致 谢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写稿到反复修改,期间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在这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谨向所有关心、爱护、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向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论文中的有些观点以及对内容的归纳和阐述难免有疏漏和不足的地方,欢迎老师们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