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稀释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几种稀释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该本标准规定的稀释剂由酯、酮、苯、200 #、松节油和醇等溶剂调制而成的无色透明液体。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稀释能力和适当的挥发速度,主要用于稀释各种丙烯酸、醇酸、环氧、聚氨酯、聚酯和有机硅等清漆、磁戚、底漆及腻子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
2、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7211979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颜色测定法GB/T17221992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颜色测定法GB/T 67431986 色漆和清漆用漆基酸值的测定法GB/T17511992 稀释剂、防潮剂水分测定法GB31861982(1989)涂料产品的取样 neq ISO1512:19743 技术要求指标技术要求名称 X-5 丙烯酸漆稀释剂X-6 醇酸漆稀释剂X-7 环氧漆稀释剂X-10 聚氨酯漆稀释剂X-12 有机硅漆稀释剂X-24 聚酯漆稀释剂颜色(铁钴比色计) , 外观和透明度酸价,mgKOH/g 水分含量1清彻透明,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0.
3、15不混浊1清彻透明,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0.15不混浊1清彻透明,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0.15不混浊1清彻透明,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0.15不混浊1清彻透明,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不混浊1清彻透明,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0.15不混浊4 实验方法4.1 颜色按 GB/T17221992 规定进行。4.2 外观和透明度按 GB/T17211979 规定进行。4.3 酸价按 GB/T 6743 规定进行。4.4 水分含量按 GB/T1751 规定进行。5 验收规则5.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5.2
4、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 GB3186 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5.3 产品按 GB3186 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4.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5.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6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6.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6.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6.3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暴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6.4 产品在符合 5.2、5.3 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两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果符合技术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