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原理,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4 法庭辩论阶段,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 12.2.3.1 开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简称庭审程序,它是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中心环节和典型代表。法庭审判的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并确定刑事责任,法庭审判程序则是为达成此目的而提供程序保障,其核心在于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和法官中立,以确保公正司法。 我国法庭审判程序的特征: 1.法庭审判活动实行控诉、辩护、审判分离的制度。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法官在法庭上集控诉与审判为一体,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资产阶
2、级产业革命后,把控、辩、审三种职能分离,这在人类诉讼史上是一大进步。我国刑事审判继承了人类诉讼文化的优秀遗产,同时,也总结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长期的历史经验,在庭审中三个诉讼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刑事审判的任务。 2.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在辩论中查明事实真相。 3.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对案件事实享有调查权。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强调在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自己作用的基础上,审判员主持法庭,有权讯问被告人,有权讯问证人和鉴定人,有权主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有权主持双方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辩论,有权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法定秩序和制止发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另外,在
3、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还有权宣布休庭,行使调查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核查有关证据,保留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权,即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勘检、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等,这是我国庭审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许多国家所不具备的。开庭公开审理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
4、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
5、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2 开庭阶段,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应履行以下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根据解释第123至129条规定,开庭程序还特别指明以下几点: (1)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
6、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表12-6): 顺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进行的工作内容 1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 宣读法庭规则。 3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 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表12-6 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依次进行的工作 马贵翔,2003 (3)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表12-7): 序号 刑事案件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情况的项目 1 姓名
7、、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 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表12-7 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情况的项目马贵翔,2003 (4)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
8、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
9、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3 法庭调查阶段,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至159条规定,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和控、辩、审三方的互动关系如下: (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告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 出示核实各种证据(表12-8)。 事 项 中国刑事诉讼法
10、的相关规定 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156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与核实物证、书证及其它证据文书 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特别规定 调取新证据(庭审前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外的证据) 第 页。,159条
1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表12-8 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出示核实证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 马贵翔,2003 根据解释第130至159条决定:法庭调查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
12、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5)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
13、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6)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4、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人以及有其他原因的人可以不出庭作证。,(7)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事先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8)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和
15、鉴定人发问、询问应当分别进行。 (9)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10)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16、,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11)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12)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13)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
17、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14)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5)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基本上确定的是一些
18、重要的法律规则,并不是严格的调查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允许人民法院在制定庭审计划时确定具体的庭审顺序,只要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调查实行著名的交叉询问( cross examination )规则(图12-2),即控辩双方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为查明事实而交替盘问证人的一种法庭调查方式。其步骤是:(1)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通过适当的提问使证人得以清楚无误地提供与本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的陈述。(2)辩护方对控诉方提出的这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通过细心安排的提问揭露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矛盾或者漏洞,引导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甚至干脆对证人本身的可靠性提出质
19、疑,并为被告人博取同情。(3)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目的在于澄清该证人的证言在交叉询问中暴露出来的疑点,消除交叉询问所造成的不利于本方的效果。(4)控诉方再次主询问后,如果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辩护方可以再次交叉询问。(5)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进行上述2、3、4项活动,直至控诉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6)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使该证人提供有利于本方的陈述。(7)控诉方对辩护方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8)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9)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控诉方可以再次进行交叉询问。(10)
20、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上述7、8、9项活动,直至辩护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1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和实践操作一般采用先审问被告,再传唤证人,后出示书证、物证的机械运作方式,特别是允许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与此相比,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是逻辑性强。其依据: (1)在于它反对使用书面证言等可靠性较低的传闻证据; (2)在于它确立了以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为主线根据需要与时机配合出示书证、物证的方法,论证清晰; (3)证人的次序安排和询问内容均是控辩双方精心设计的,不仅层次分明,而且探索力极强。 (4)把对事实的调查与辩论融为一体,避免了把二
21、者分开进行引起的辩论中常常需恢复法庭调查的麻烦。注释: 1张建伟:交叉询问制度的机理与运用,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98-199,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4 法庭辩论阶段,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辩论一个显明的特点是包括事实的辩论。即对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分别发表意见并相互进行质疑的专门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此条规定也明确了法庭辩论的基本顺序。辩护人首次发表
22、辩护词后是第一轮辩论结束的标志。接着开始第二轮、第三轮辩论,直至合议庭认为双方均已表明见解为止(图12-3):根据解释第161条至166条规定,法庭辩论还强调: (1)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3)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
23、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
24、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5 被告人最后陈述,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庭审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法律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都应当认真听取不得限制。根据解释
25、第167、168条的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还强调: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2)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6
26、 评议和宣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分别情况作出判决(图12-4)。评议应遵守的法定规则有: (1)评议秘密进行; (2)评议由审判长主持; (3)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书记员只做记录,不参与讨论与表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评议后应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解释第175至180条规定,评
27、议还强调: (1)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表12-9): 序号 案 件 的 不 同 情 形 裁 判 结 果 1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8、。 3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 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 4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 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 被告人死亡。
29、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表12-9 中国法院对第一审一般程序刑事案件依不同情形所作之裁判 马贵翔,2003 (2)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3)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4)依据本解释第117条第(三)项受理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
30、(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宣判是对判决的公开宣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根据解释第182条、第183条规定,宣判还强调: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
31、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公开宣判,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
3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 讨论案例,【讨论案例1】 王某故意伤人案王某与何某系邻居,常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1998年1月29日,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接着相互抓扯斗殴。王某跑回家去,拿一锄头,趁何某不备,将何某打翻在地。何某当即昏倒。后经医院诊断,何某被打中后左锁骨中段三分之一处,导致横断性骨折及脑震荡。在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6000元。1998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以重伤罪起诉王某,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何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一切物质损失。1998年4月20日,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王某罪行。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何某的诉讼代
33、理人刘律师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当刘律师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时,审判长对刘律师说,“你是被害人何某的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不能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罪犯的控诉只能由公诉人代表国家进行,因此你的发言只能针对民事部分。”【问题】 审判长限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发言范围是否妥当?,【讨论案例2】 宣判处理大会案2009年某日,某省某市在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当地媒体报道宣判处理大会时,用了“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这样的话。 大规模的公开宣判,引起了广大市民的争议。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
34、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公判示众是以摧毁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宣告为不法而被禁止。【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拉到广场上示众宣判是否合法?,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4 简易程序,【阅读案例】 胡某赌博案 被告人胡某先后三次纠集他人在家中赌博,由他提供赌具,并抽头收费,共获得1200元,后被查获,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某一人独任审判此案。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不能出庭,不
35、利于打击赌博犯罪,因此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赌博罪性质轻微,处罚也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法院人手少,工作压力大,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省人力办其他案件,所以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原来观点,并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公诉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问题】 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否正确?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它的特点是:只适用于第一审
36、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不派员出庭,也可以派员出庭。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同时,县人民法院不取得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也是错误的。可以说,在上述可
37、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中的第一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是否一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4 简易程序-12.2.4.1 简易程序 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从理论上讲,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证据简明的刑事案件,简化则主要指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省略掉那些主要为查清犯罪事实而设置的一些诉讼程序。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有简易程序。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国情的差异以及刑事案件发案数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认识程度的不同,各国对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都有自己的特点
38、。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中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主要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这是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典型的审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较之第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要高得多,显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更多的简化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决定了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刑
39、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轻微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均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诉讼期限大幅度缩短,这就自然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办案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证据简明的轻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多数,因而通过实行简易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严重问题,形成所谓世界范围内的“诉讼爆炸”1,而繁琐的诉讼程序又使案件
40、大量积压,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症。于是,广泛采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如美国以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中国的犯罪率虽然低于西方国家,但犯罪绝对数并不低,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总的方面也存在较为严重的财政投入不足、人手少、装备差、人员素质低等现象,而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的总的形势又较为严重,近年来又出现所谓新的犯罪高峰2。长期以来由于中国没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所有刑事案件几乎都按一种程序处理,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再加上刑事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使得这样的拖延愈加严重,直接影响了打击犯罪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因而,采用简易程序,对于提高中国刑事诉讼效率同样具有十分重要意
41、义。,第二,刑事简易程序贯彻了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即诉讼的效益原则,即追求用最小的诉讼投入取得最大的诉讼收入,或者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诉讼投入。诉讼投入是多层次的,而诉讼的经济投入即诉讼人力、物力的投入占其中的很大比例,还包括诉讼的负价值等,如当事人因诉讼而耽误工作,以及因诉讼拖延造成的精神压力等。简易程序在保证了对证据简明案件的办案质量前提下,缩短了诉讼期限,并简化了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自然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节省了人力、物力,并减少了因诉讼拖延引起的诉讼负价值,有效地贯彻了诉讼经济原则。中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无论是国家财政收入还是
42、公民个人收入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决定了我们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均不可能在诉讼上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因而采用简化程序更符合中国国情,更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刑事简易程序便利于公民诉讼。便于公民诉讼一直是中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实行诉讼程序的简化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便利公民诉讼的一个最有效的体现,这是因为简易程序避免了诉讼拖延和诉讼浪费,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人力和财力,很受人民群众欢迎。也正因如此,实行简易程序是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这个传统一直体现在中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当中。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简易程序适用
43、的案件范围。从理论上讲,简易程序是针对证据简明的案件而设立的,由此看来,简易程序应当是适用于所有的证据简明的案件,包括证据简明的重罪案件。然而,考虑到保护人权和法制宣传效果,简易程序一般不宜适用于重罪案件。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轻微的案件,如日本适用简易公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判处一年以下惩役或监禁的案件;德国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的刑罚预期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适用简易处刑命令程序的限于判处罚金或3个月以下的拘役的案件;英国治安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判处6个月的监禁或罚金;法国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限于违警罪,即判处2个月以下的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案件,中国刑事诉讼简
44、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同样是简单轻微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见,采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处的刑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同时也可以适用所有的可判处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须具备两个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要求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要件清楚,证据充分,其次说明犯罪轻重的情节基本查清;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需
45、要说明的是,上述后两项犯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可以采用刑事诉讼法对审理自诉案件规定的有关程序。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
46、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注释: 1资料显示,美国1983年仅仅联邦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是1960年的3倍多,达280000件,增长率为250%;意大利区法院1987年受理民事案件48915件,平均每位法官办案570余件;地方法院全年受理的案件316010件,平均每位法官办案250件;法国从19751995年的20年间,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增长了120%,积案增长300%;我国台湾地区从1994年1997年间,最高法院受理案件数从16203增加至20310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从89416件增加至94429件;地方法院从1895676件增加至3025710件;我国1990-
47、1999年的10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4249万件,年均受案424.9万件。为此前13年平均数的3.4倍,而且积案居高不下,据中新网2000年9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称:全国法院清理积案的工作虽取得进展,但仍面临严峻形势,2000年1-7月,全国法院结案达69.43%,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15个百分点,但到该年7月底前,全国法院未结案仍有185万件(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单就刑事案件来说,战后西方国家的犯罪率不断上升。英国从五十年代初开始,犯罪率就一直上升。1967年犯罪总数为1200000起,1977年超过2400000起,为1967
48、年的两倍。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的暴力犯罪现象平均每年增加11%,谋杀罪现在较1957年增加了四倍多。美国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七种重大案件,1952年发生2036510起,1964年发生2600000起,1975年发生11256600起,1984年则高达12070200起。1984年比1952年增加了6倍多。日本战后的三年,违反刑法的犯罪率就增加了一倍。(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1页) 2“严打”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逐年下降至1984年的514369起,此后又回升至1988年的827594起;1989年开始急剧上升,至1991年竟达236
49、5709起,此后又回落,至1997年基本稳定在160多万起,呈居高不下之势;从1998年起又开始急剧上升,达198.6万起,2000年又上升至224.9万起(参见中国法律年鉴),出现了我国第四次犯罪高峰。,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4 简易程序-12.2.4.2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四、简易审判程序 (一)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简易程序应有下列3个程序要件: 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才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法院不同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的建议是针对检察院而言的。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向检察院提出建议,如果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可按简易程序审理。当然,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也是针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 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种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