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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课件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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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二 十 四 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 一 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二、构成条件 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和婚姻自由权。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其他权利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

2、,如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如侮辱、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供罪,强奸罪等。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

3、罪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条文,40个罪名。只有2个过失犯罪。,第二节 侵犯公民生命权利、 健康权利的犯罪,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247、248、 289、292条转化犯。,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本质特征。 犯罪对象有生命

4、的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注意:,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2、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从

5、轻处罚;,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致人自杀,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前者可不认定犯罪;后者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帮助自杀,精神帮助,物质帮助,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接正犯对待。,(4)教唆自杀,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注 意:,是典型的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5)逼迫他人自杀,(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属帮助杀人。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根

6、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与构成,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

7、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认定,(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故意伤害罪,本罪提示:,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

8、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的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3、主体分2种。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注意区分重伤与轻伤。,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

9、为人主观上死亡后果有过失。,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注意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理解“本法另有规定”。,故意轻伤的,一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或说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构成犯罪。,(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10、四、过失致人重伤罪,注意:,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20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1999年10月8日、9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强奸罪,本罪提示:,(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二)强奸罪的认定,(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1、1、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注意:,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明知”20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女精神病人的案件。 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正确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二)强奸罪的认定,根据1999年10月8、9日的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定强奸罪。,补充:

12、,(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处罚。,注意:强奸罪情节加重的处罚规定,(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观方面具有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行淫的目的。,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客体相同;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区别: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2)主体不完全相同。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3、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者幼女。,七、猥亵儿童罪,(一)概念和构成,(二)认定,如果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行为与奸淫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关键区别。 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三)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37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构成,八、非法拘禁罪,本罪提示:,学习本罪,须注

14、意238条的法条规定。,(二)处理非法拘禁罪应注意的问题,(三)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对象的“他人”。 行为的特征是拘禁。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处理非法拘禁罪应注意的问题1、非法拘禁与错拘、错捕。2、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与刑法理论处理。与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3、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本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

15、之日起计算。,(三)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九、绑架罪,本罪提示:,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一)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绑架罪的认定,(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一)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

16、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对象是他人。,2、客观方面表现,立法无具体规定。一般理解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小提示:,绑架行为的两个环节: 一是对他人进行绑架。 二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二)绑架罪的认定 1、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2、绑架的既遂与未遂。 不同主张。教材主张“单一行为说” 。,(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处罚。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死亡

17、可为过失。,1、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2000年1月25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3、注意240条的法条规定。,十、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提示:,(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1、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2、注意划清拐卖儿童罪与借

18、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3、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4、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19、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本罪提示:,注意本罪的罪数问题,(一)概念和构成,(二)本罪的罪数及转化,(三)刑事责任,(一)概念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二)本罪的罪数及转化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

20、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注意本罪的处罚规定。,本罪提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

21、的妇女、儿童;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只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加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构成,十三、诬告陷害罪,(二)认定,(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构成,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

22、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诬告自己犯罪或被害人同意而诬告的,不成立本罪。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小提示,1、罪与非罪的界限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2、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认定,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002年12月28

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四)第4条,本罪提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用人单位。一般认为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注意:,用人单位,既可为合法单位,也可为不合法的单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规定:刑法第244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44条之一。,刑事责任,犯雇用未成年人劳动罪,造

24、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处罚。,对强迫职工劳动罪,根据刑法第244条的处罚。,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十五、非法搜查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十六、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

25、意,由于某种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刑事责任: (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1、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2、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第4条。,十七、侮辱罪,本罪提示:,(一)侮辱罪的概念与构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

26、他人名誉。对象是特定的他人。,公 然,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在有第三者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者看到或听到。,(二)认定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三)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十八、诽谤罪,同侮辱罪,本罪提示:,(一)诽谤罪的概念与构成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目的在于破坏他人名誉。,司法解释,在出版物中

2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246条、第300条第1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二)认定1、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2、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三)诽谤

28、罪的刑事责任与侮辱罪相同。,十九、刑讯逼供罪,(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构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民警。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3、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二)认定,(三)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从重处罚。

29、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从重处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暴力的对象是证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作出特定内容的证言。 本罪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民警。 本罪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二十、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处罚。 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

30、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十一、虐待被监管人罪,(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构成,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劳教工作干警。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第248条规定处罚。 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二)刑事责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十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

31、规定处罚。,二十三、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1998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本罪提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包括出版物的责任编辑、审稿人、作者等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处罚。,只要其中某一出版物具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部分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小提示,本罪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二十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

32、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处罚。,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二十五、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

3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十六、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提示:,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处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二十七、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处罚。 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

34、罪论,从重处罚。,刑事责任:,二十八、报复陷害罪(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与特征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1、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注意:,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3、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的目的。,(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处罚。,(二)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客体不同。

35、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行为表现不同。 目的不同。,界,限,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处罚。,二十九、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三十、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方式破坏选举。 本罪主体多数情

36、况下为一般主体,少数情况下的行为如虚报选举票数等,只能是选举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处罚。,三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1、犯罪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及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2、夫妻一方因不同意对方与自己离婚而对对方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一般不按本罪处理。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

37、件,可按虐待罪论处。3、对抢婚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二)认定,根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情节,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三)刑事责任,小提示:,“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观上系过失。,1、本罪客观方面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本罪主体分为两种人: 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三十二、重婚罪,(一)重婚罪的概念与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重婚罪的认定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2、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3、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

38、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仍然存在,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罚。 告诉才处理。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适于告诉才处理的规定。,1、犯罪客观方面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现役军人的配偶”和“结婚”的理解。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男性也可为女性。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三十三、破坏军婚罪,(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与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二)本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 行为类型不完全相同; 主体范围不同。,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

39、都是现役军人的,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重婚罪。,(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处罚。,(一)虐待罪的概念与构成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三十四、虐待罪,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人身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是经常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经常性、一贯性、情节恶劣,特点,行为人有意识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

40、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二)认定,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处罚。 告诉才处理。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三)虐待罪的刑事责任,(一)遗弃罪的概念与构成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三十五、遗弃罪,1、本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2、本罪客观方面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

41、行为。 3、本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范围不同; 故意内容不同; 行为方式不同; 对象不同。,(二)认定,1、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区别。,2、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罚。,三十六、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

42、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犯罪动机多为 收养或役使,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处罚。 以出卖或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本章犯罪在客观方面多为作为形式,也有一些既可由作为也可为不作为形式,更少由单纯的作为实施。有的犯罪主体可为年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构成。主观上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为过失,其他皆为故意。,本 章 小 结:,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2、强奸罪的犯罪既遂标准? 3、绑架罪的犯罪既遂标准? 4、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5、如何认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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