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刑 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 刑法的特点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刑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的主要任务惩罚犯罪 ; 保护人民 :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注意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 刑法的特点1.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同,三刑法的
2、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4条)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四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地域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时间的效力,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都适用本法领域即领土: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船舶或航空器)、延伸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法律有特别规
3、定的除外,我国刑法的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 是指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 是指刑法的溯及力重点把握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 规定的溯及力内容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注:按照新刑法典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案例: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罪,适用哪国刑法?,分析: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即使在我 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考虑到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予追究。,第二节 犯 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五共同犯罪
4、六单位犯罪,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案例:1980年1月1日出生的少年,在14岁生日当天(1994年1月1日)投毒杀人 的,该不该定罪?,犯罪构成(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概念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合.,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对犯罪
5、性质无决定意义2.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伤害,例如 (1)偷盗国库内电线(2)偷盗使用中的电线对象: (1)电线 (2)电线 犯罪客体: (1)国有财产 (2)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危害行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之危害结果: 区分未遂与既遂的标准 (有特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 对其危害社会的 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分为:故意过失 。,犯罪故意,行
6、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 明知 希望间接故意: 明知 放任,案例,丈夫想杀死妻子,明知其儿子可能与母亲分食、仍在饭碗中投放毒物。请分析丈夫对妻子、儿子的主观心理态度。,分析:父亲对妻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对儿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轻信能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案例误将砒霜当作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死
7、亡,是不是犯罪?,分析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该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案例:刘某,男,21岁,唐山市人,河北省某大学学生。1984年9月30日下午,全校打扫卫生,刘某在打扫宿舍时,发现室内有两个酒瓶子,便随手从六层楼的窗口扔了出去,酒瓶子下落时砸在一位正在扫院子的同学王某的头上,王某顿时头破血流,昏倒在地,送到医院抢救,头缝六针,造成脑震荡致残。,评析:刘某从六层楼往下扔酒瓶子,他是可以预见扔出去会出现伤害过路人的危害结果,而他却轻信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结果,砸伤王某,造成重伤,已构成了过
8、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刘某的行为虽然不是有意伤人,但也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无罪过事件不能抗拒 不可抗力不能遇见 意外事件,1. 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 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2. 王某脱大麦粒,当脱第二遍时,他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叉到躲藏在麦草堆里捉迷藏的女孩章某又太阳穴上.造成章某死亡.,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分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是以周岁来计算,而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算。,三
9、.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0条)1.基础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假想防卫)2.时机条件: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防卫挑拨、 互相斗殴、偶然防卫)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案例:李某,男,23岁,汉族,河北省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与某工厂会计葛某恋爱,(两个人为中学同学),1985年
10、5月初,与葛某同一个工厂的青年于某向葛某求爱,被葛某拒绝。于后来得知葛与大学生李某相恋,并认为是李在挖他的“墙角”,逐产生报复心理。于是,于某与好友丁某商量,要丁某助他一臂之力。丁某天天盯着葛某,5月末的一个星期天,丁发现葛与李某在一起散步,立即报告于某,于追上李某,命令道“你过来一下。”李某不知道是什么事,看了于某一眼,想了想,就走了过去。当李某走到于某面前,于某瞅见李某来到跟前他还没有开口,突然扬起手就冲李某脸上打了一拳。丁某也冲破来,朝李某拳打脚踢。李某被打的满脸是血,为了自身的安全被迫还击。当丁某手拿砖头,向李某头部打过来时,被李某躲过,当丁某第二次又砸过来时,李某从腰间抽出一把水果刀
11、回挡丁的砖头,由于用力过猛,刀从砖头滑过,刺进丁某肚脐上四公分处,李某乘丁某捂着肚子之时,立即逃跑。于某见丁某受伤,就将丁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刀伤胰腺和上腔动脉内脏致死。,评析: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正当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李某与葛某恋爱是正当行为,但他这种权利受到他人侵害,人身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和危害,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他进行了自卫反击,拿出水果刀抵挡丁某砸过来的砖头,并刺伤丁某,这是李某所没有料及到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自卫被迫还击而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案例:彭某,男,18岁,汉族
12、,内蒙古某中学学生。1988年夏的一天夜晚,彭某在大街上欣赏夜光,突然从前方的大街上传来了争吵声。他好奇的想去看个究竟,于是走到吵架的人群跟前,并挤进人群,对吵架的司机劝道:“别吵了,你快开车走吧!”随手拉开车门,拍拍司机的肩膀,示意他上车。然而司机误认为他这是在挑衅,司机抢手抓住彭某的头发向下压。彭某好凡不得好报,一气之下,掏出水果刀,顺手朝前一推,司机的股静脉被刺破,失血过多,当场昏过去了。,评析: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又规定:“正当防卫超过不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彭
13、某在劝驾、拉司机上车,结果司机在心理上发生了错误,以为彭某的对方一伙的,所以,抓住彭某的头发不放手,使彭某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彭某为了自卫用刀刺了司机一刀。我国刑法规定,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用缓和的手段可以制止住司机的不法侵害行为,但彭某则使用了强烈的防卫手段,致使司机人身受到“不应有的伤害”,这种防卫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二、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 (20条第3款)案例:对于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强奸犯,可以打死而不负刑事责任吗?,分析刑法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14、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 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不能同时保全情况下的唯一选择,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1.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假想避险)2.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3.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4.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5.主体限制条件:职务上、业务上不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6.方法限制条件:别无他法7.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案例: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
15、时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某的行为是在两车即将相撞,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直接威胁到孙某及满车乘客的危急关头,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来避免这一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在法律所保护的两个利益必须牺牲其中一个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合法利益不能两全,孙某用牺牲一个较轻的合法利益的办法,保全了国家财产和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个较大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对社会是有利的,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被
16、撞伤者,有关单位应妥善处理。,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意表示、犯罪未得逞的概念及其区别(第22、23、24条)(举例),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有犯罪即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预备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刑法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不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全犯罪。,案例: 请分析下列案件的犯罪形态、并说明理由。 1为投毒杀人而购买农药。为投毒杀人而购买农药,构成故意杀
17、人(预备)罪。2把被害人打昏后欲施奸淫,却发现其是男性而未得 逞的。其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3投毒后,因见被害人中毒后的痛苦状而悔悟,把被害人送入医院抢救过来的行为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欲施强奸,因被害人哀求而离去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中止)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包括三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两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并且不愿意参与实施;客观上仍然消极地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至于被教唆者是否产生犯罪决意,进而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可以不问;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案例:劝说奸夫杀害自已丈夫的,该如何处罚。,分析劝说奸夫杀害自己丈夫的,构成故意杀人(教唆)罪是典型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