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刑法概说,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所谓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行的、在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在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所谓附属刑法,是指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附属刑法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具有附属性。狭义的刑法,则
2、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
3、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刑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
4、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驻外使领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二)刑法的属人管辖刑
5、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的适用范围,(三)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刑法的适用范围,(四)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
6、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刑法的适用范围,二、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刑法的适用范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即法律终
7、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适用范围,(三)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8、,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刑法的基本原则,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9、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就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三、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
10、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在刑法上,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分。我国刑法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上,对犯罪的概念作出了科学的界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11、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和犯罪构成,一、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者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犯罪和犯罪构成,(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12、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犯罪和犯罪构成,(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犯罪和犯罪构成,二、犯罪的认定 犯罪的认定,首先是指罪与非罪界限的正确区分。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 (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如以区分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
13、是指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不严重、不恶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1从主观罪过上加以区分。 2从责任年龄上加以区分。 3从责任能力上加以区分。 4从行为性质上加以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各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的概括,可以发现各个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
14、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的分类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
15、个具体部分。,犯罪和犯罪构成,一般来说,犯罪直接客体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称为单一客体,这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 但也有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而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行为侵犯两种客体的,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根据主要客体把它列入有关的某一类犯罪中,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
16、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行为、结果,犯罪和犯罪构成,一、危害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
17、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犯罪和犯罪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则其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若其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而致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
18、的刑事责任。,犯罪和犯罪构成,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犯罪和犯罪构成,(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加重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险结果。这种危害结果一般对量刑有意义。如未遂犯和中止犯造成的危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以表现为实际损害,也可以表现为现实危险,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只限于实际损害。,犯罪和犯罪构成,(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
19、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结果,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毁损。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结果,这种结果须经综合观察才能表现出来,但它仍是客观存在的,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犯罪和犯罪构成,(三)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事实,如对人身健康或财产的伤害或毁损。 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犯罪客体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属危险结果。,犯罪和犯罪构成,(四)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如开枪致人死亡;间接结果则是指危害行为实施后,介
20、入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危害结果。如被他人伤害后在治疗时医生又抢救不当而导致死亡。,犯罪和犯罪构成,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和犯罪构成,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多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或方法并不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
21、只是有时可能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的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和犯罪构成,一、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
22、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罪和犯罪构成,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 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 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里的精神病
23、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一时的精神错乱,由于突发性的受惊而引起的反应性精神病,还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等。,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
24、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和犯罪构成,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和犯罪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和犯罪构成,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25、,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二)意外事件 .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犯罪和犯罪构成,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直接故意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
26、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通过行为人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从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2)从内容、性质、作用上看,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比较抽象,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比较具体,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3)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则可以各种各样;不同性质的犯
27、罪,犯罪目的各不相同,犯罪动机可能相同。 (4)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因此,对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要注意区分。,犯罪和犯罪构成,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犯罪和犯罪构成,(一)法律认识错误 ,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
28、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犯罪和犯罪构成,(二)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第一,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
29、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一)防卫意图 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
30、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 (1)防卫挑拨。在刑法理论上,把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 (2)互相斗殴。在刑法理论上,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
31、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也就没有正当防卫可言。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形,即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三)防卫客体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其防卫客体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缺乏防卫客体的防卫第三者的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对于防卫第三者应当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防卫第三者而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第三者而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
32、以故意犯罪论; (3)防卫第三者而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四)防卫时间 1、开始时间 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 2、终止时间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 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五)防
33、卫限度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 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3、不法侵害的权益 ,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无过当之防卫,即在刑法所列举情况下,实行正当防卫的,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所列举的情况是:正在进行的
34、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也表现了放宽防卫限度条件的立法意图。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防卫过当,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 (
35、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 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 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 2、防卫动机。3、权益性质。4、社会舆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
36、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 : (一)避险意图 (二)避险起因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三)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四)避险时间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五)避险可行性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3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未完成罪,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未完成罪,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罪,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犯罪分
38、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 (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公安机关的行动等。 (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 (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 (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未完成罪,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把犯
39、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分为两种情况: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完成罪,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及时性 自动性 有效性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定罪
40、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一)实行故意 (二)组织故意 (三)教唆故意 (四)帮助故意,刑罚
41、种类,刑罚种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刑罚种类,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期限 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刑罚种类
42、,管制的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刑罚种类,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
43、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刑罚种类,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4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刑罚种类,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刑罚种类,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
45、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罚种类,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罚种类,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46、,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死缓的适用条件: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3死缓的执行场所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对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罚种类,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
47、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裁量,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刑罚裁量,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65条
48、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刑罚裁量,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根据刑罚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刑罚裁量,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
49、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重大罪犯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附带指出,前面所说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罚裁量,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刑罚裁量,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 并科原则 。 (二) 吸收原则 。 (三) 限制加重原则 ,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第二,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第三,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