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药典2005年版主要变动,国家药典委员会 2004年9月 上海,凡 例,第六条:增“【鉴别】仅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性质的特征,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类似如HPLC或TLC进行有关物质检查的结果以%表示杂质限度的情况) 第七条:强调【检查】(1)重点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三方面考虑;(2)改变工艺必须对所执行标准进行相应的修订(打假不能简单套用,反之亦然) 第十一条:(1)辅料必须制定药品标准并经SFDA审批;(2)化工原料作为药用的条款删去;(3)强调同一原料,根据临床用药要求不同,须分别制定相应的质量要求 第 条:包装、标签、说明书分别按SFDA要求,片
2、 剂,注 射 剂,注 射 剂,胶 囊 剂,软膏、乳膏、糊剂,眼 用 制 剂,糖 浆 剂,颗 粒 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耳用制剂、鼻用制剂,洗剂、冲洗剂、灌肠剂 搽剂、涂剂、涂膜剂,凝 胶 剂,贴 剂,溶出度测定法,2005年版需要说明的问题,标准先进性问题:如紫杉醇原料,USP为97%102%,性状为白色或灰白色结晶或粉末;而CHP为98%102%,性状为白色结晶性采纳 对照品问题:凡例已明确,处理方法及指标等均在对照品说明书中描述,药典不再规定 残留溶剂问题:参ICH,具体品种需另订,已有限度需统一,如:卡波姆残留苯,原为100ppm,现为2ppm。 性状描述问题:原描述存在歧义之处,如“本品为白色或浅黄色颗粒”,执行中“微黄色颗粒”是否判为合格的问题,此次统一规范为白色至浅黄色颗粒 规格统一问题:如磷酸苯丙哌啉原料、片及胶囊规格均为20mg(以苯丙哌啉计),而口服液、颗粒剂规格20mg(却以磷酸苯丙哌啉计)。此次统一按苯丙哌啉计,后者需增加投药量 下一步工作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