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 1、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滨建监 2016 22号) 1 2、 关于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杭建科发 2016 215 号 ) 11 3、 关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贯彻实施竣工能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建科发 2016 327 号 ) 16 4、 关于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 杭建工发 2006 551 号 ) 18 5、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 浙建 2013 2号) 20 1 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滨 建 监 2016 22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监督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经审查的图纸施工 1、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 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并应到能评审批机构报重大变更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各项性能指标等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3、,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施工现场 抽样复验的检测项目及抽检数量按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2 表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章号 分项工程 复验项目 抽检数量 4 墙体节能工 程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0m2 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 3 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0m2 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 6 次。 5 幕墙节能工 程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
4、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 6 门窗节能工 程 夏热冬冷地区: 气密性、 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樘(件)。杭州为夏热冬冷地区 7 屋面节能工 程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组 8 地面节能工 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组 9 采暖节能工 程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 1%进
5、行见证取样,但不得少于 2 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10 通风与空调 节能工程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 2%,但不得少于 2 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 度、吸水率 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12 配电与照明 节能工程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 3 三、严格按规定
6、进行施工过程检验。 1、保温浆料同条件试块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测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 3组。 2、墙体后置埋件现场拉拔试验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 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3处。 3、墙体保温板材粘结强度试验 保温板材与基层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链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7、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3处。 4、幕墙气密性能检测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平米或建筑外墙面积 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实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 求。 检查数量: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 1000 平4 方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完工现场检验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 按以下规定抽样: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 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 2种一下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 3处。 2、外窗气密性的现场
8、实体检验。按以下规定抽样: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 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 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 3樘。 3、系统节能性能检 测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分别是: 采暖:室内温度、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通风与空调:各风口的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配电与照明: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五、严格按规定进行能耗测评监测 1、建筑能效
9、测评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5 (一 )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对依
10、照本条例规定 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2、建筑能耗监测 根据杭州市建委关于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要求: 1) 2011年 9月 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 2) 2011年 9月 1日至 2016年 4月 30日期间,通过
11、节能评估和6 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3) 2016年 5月 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 正常。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的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接入“杭州市建筑节
12、能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系统试运行和调试。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填写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信息,并打印带水印的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表(附件 1),提交给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接入,接入后试运行和调试时间为 7天。 试运行和调试正常后,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在“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打印带水印建筑能 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附件 2),盖章确认后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六、规范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7 各监督组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13、、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要执行专项验收,单独填写验收记录。 建筑节能分部专项验收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归入监督档案。 1、建筑节能分部专项验收记录。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4、外窗气密性 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6、建筑 能效 测评报告(一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 7、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 (按第五段第二条相关内容规定的公共建筑应提供 )。 8、需进场复验的材料质保资料汇总表。 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
14、6年 12月 29日 抄送:市建委工程处 、市总站 ,区 住建 局。 杭州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站 2016年 12月 29 日印发 8 附件: 1 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表 分项计量编码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项目属地: 建筑详细名称 : 建筑详细地址 : 区 街道 社区 建筑面积 : 空调类型: 空调面积: 建筑高度: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建筑功能 政府办公楼 办公写字楼 商场超市类 宾馆、饭店类 文化教育类 医疗卫生类 体育建筑类 综 合建筑类 其他建筑类 ,请注明: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中小型公共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项目实施 开始时间 项目实施 竣工时间
15、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联系人 :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 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联系人 : 施工单位联系电话 : 设备信息 设备类型: 能耗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器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电计量装置(包含备用装 置)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其他设备 备注 : 网络接入方式 : 因特网 GPRS 3G/4G 网络运营商 : 电信 联通 移动 华数 其他 _ 9 本人郑重承诺: 本表所填资料完全属实,且保证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计量数据正常、可靠、稳定的上传至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并承担建筑节能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将该工作纳
16、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若未能保证建筑节能装置运行正常导致平台数据异常、缺失等情况的一切后若由自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测表计清单 支路编号 支路名称 变比 表计类型 能耗分项归类 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填表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10 附件: 2 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 建节监接 第 号总 号 根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和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确认,位 ,由 建设的“ ”,其建筑 能耗监测系统已接入 “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分项计量编码: 。 特此说明。 项 目 联 系 人: ,电
17、话: 管理部门联系人: ,电话: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注: 本说明一式三份 ,一份留存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达市建委,一份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11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建科发 2016 215号 关于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 目 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 知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我委组织技术力量,开发建设了“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现就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 2011年 9月 1日起,通过节
18、能评估 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二) 2011年 9月 1日至 2016年 4月 30日期间,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三) 2016年 5月 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二、实施主体 12 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实施依据和标准 (一)法律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二)技术标准 1、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 20
19、08 114号);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 DB33/1090-2013);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四、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将“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纳入项目建设流程管理。 (一)设计要求 初步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明确设计方案,系统图应明确一级及二级能耗节点;节能评估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能 耗监测系统进行评估;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审查系统设计文件落实情况。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说明; 2、低压配电系统图; 13
20、3、低压配电干线图; 4、配电设备、电测量及传输设备平面布置图; 5、电测量系统及传输系统线路敷设平面图; 6、用电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器接线原理图; 7、用电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器线路对照表; 8、设备材料表。 (二)施工要求 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篇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 (三 )系统建设验收和接入试运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的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系统试运行和调试。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
21、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填写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信息,并打印带水印的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表(附件 1),提交给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接入,接入后试运行和调试时间为 7天。 试运行和调试正常后,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在“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 打印带水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附件 2),盖章确认后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14 (四)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否则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设监管 市与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民用建
22、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接入进行日常监管,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各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民用建 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 六、运行监管 市与区、县(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已接入“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的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施运行监管,建立核查机制,负责区域内项目数据的核查,确保平台数据正常运行。如发现数据异常或掉线,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对建
23、设单位出具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整改通知单(附件 3),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七、其他事项 (一)对 2011 年 9月 1 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且已组织竣工15 验收的建设项目,如未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或已设置但未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 管理平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补设置或补接入工作,并确保建设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二)对涉及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按要求同步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 联系人:市建委信息中心贾小梨,电话: 87130609。 附件: 1、能耗监测系统接入
24、申请表 2、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 3、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整改通知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 5月 4日 1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建科发 2016 327号 关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贯彻实施 竣工能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实施竣工能效测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法规依据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2016年 5月 1日实
25、施)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5年 4月 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 竣工验收。 17 (二)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
26、则(建设发 2016157号)( 2016年 5月 1日实施) 二、具体实施要求 (一) 2015 年 4 月 1 日以后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和 2015 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报送的节能评估审查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并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三)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信息和建筑能效 测评信息统一纳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市与区、县(市)建筑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应当对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列入能效测评的建设项目实施
27、动态跟踪和能效测评信息管理; (四) 2015 年度获得财政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作为示范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人:市建委 建筑节能与科技管理处 高莉娟, 8707611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 6月 27日 抄送:省建设厅、在杭建筑节能评估单位、市绿建协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 6月 29日印发 18 杭州市建 设委员会 杭建工发 2006 551号 关于贯彻落实民用建筑工程节能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
28、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优先采用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公告所列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2、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后应出具重审结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
29、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结论。 4、按现场见证取样的要求,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19 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场复验。 5、保温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应在工程施工合同和保修书中明确。各方 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号)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6、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应核查建筑节能图审结论;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专项方案;抽查建筑节能相关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场复验情况;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自 2006 年 11 月 15 日起,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中应载明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情况。 7、凡未执
30、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均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六年十月二 十六日 20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浙建 2013 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已通过专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本要求自 2013年 4月 1日施行。 附件: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 1月 31日 21 附件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
31、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 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 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16: (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
32、,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 10米以下立面; (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 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22 证: (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 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 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2.3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
33、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 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
34、要求。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23 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 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当设置托板,托板应当与框架可靠连接,并具有可靠的承载力。铝合金副框应当在角部可靠连接。幕墙开启窗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开启扇托板应当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 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
35、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挂件和 T型挂件。高度超过 100米的石材幕墙应当采用背栓连接。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7 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 1)建筑幕墙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
36、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24 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 ( 2)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3.8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 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 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 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当分别不小于 1.20m和 1.00m,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
37、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 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 50mm,且不得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 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
38、维护要求的装置。 4 材料控制 4.1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25 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胶与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当符合推广应用 的有关规定。 4.2 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当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 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 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 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当不小于 0.76m
39、m。 4.4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 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4.5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 12%;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 10%。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等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应当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系列国家标准( GB/T 3098.13098.21)的规定。 4.6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
40、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 。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26 4.7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 ( 1)主受力杆件的铝(型)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膜层厚度和硬度,钢材的力学性能、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 2)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强度; (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 4)石材的弯曲强度; (
41、 5)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 6)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 施工要求 5.1施工高度达到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 87号)有关规定。 5.2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当在工厂加工组装,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不得 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27 5.3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当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
42、检样品应当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并在图中标注轴线及标高,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5.4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当连续设置,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后置式隔热条应当连续安装固定。 5.5 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 2倍。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6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图 文及影像资料。涉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地区,还应当进行淋水、可靠度等试验。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时应当将幕墙作为重要内容检查验收。 6 维护保养 6.1 建筑
43、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和建筑幕墙( 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6.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和检 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 ( 1)框支撑幕墙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28 ( 2)拉杆或拉索结构幕墙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 3)幕墙工程使用 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 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执行。 6.3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 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 6.4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和建筑幕墙( 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