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866800 上传时间:2018-08-28 格式:DOC 页数:82 大小:21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2页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2页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2页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2页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编 制 说 明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中国企业在境外各种经济活动影响日益扩大,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高。 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加速利益文化融合是当前政府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仅是促进“走出去”各项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商务部专门成立了规范企业境外经

2、营行为、防治境外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企业建设规范方面的文件,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走出去”企业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思路,不断提升对外投资合作的质量与水平。 为方便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方面的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工作指导,有利于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和行业自律,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商务部收录了 2013 年 3 月以前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规范方面的主要文件,编印成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 。本文件汇编根据内容分为“综合” “对外投资合作” “境外安全权益保障”等三个专题,以便查询和检

3、索。特此说明商务部32013 年 3 月 目 录第一篇 综 合1.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52.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113.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164.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19第二篇 对外投资合作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 (协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46.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287.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

4、改革委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产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安监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308.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374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810.商务部 外交部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4011.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4412.商务部 外交部关于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4613.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试行办法的函/4914

5、.商务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53第三篇 境外安全权益保障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5716.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6317.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7018.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74商务部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765第一篇 综 合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全国

6、工商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商政发201210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宣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全国工商联二一二年四月九日6附 件中国境外企业文化

7、建设若干意见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意见如下:一、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 2011 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超过 3800 亿美元,境外企业数量达 1.8 万家,分布在全球 178 个国家(地区) ,形成海外资产近 1.6 万亿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影

8、响日益扩大,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高。积极引导境外企业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坚定“走出去”步伐,加速与当地社会融合,占据舆论和道德高地,发挥正面感召力,树立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从而为中国企业在境外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是我国加快转变“走出去”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推进和平发展的重要保证。7(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继承我国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社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

9、,以和谐发展为宗旨,以诚信经营为基石,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境外企业文化,为企业“走出去”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实现境外企业与当地社会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三)基本目标。通过积极倡导和组织实施,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氛围,推动境外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和对外战略目标、适应世界发展潮流、遵循企业国际化发展规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不断提升境外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当地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为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

10、力的思想和行动支撑。二、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四)树立使命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树立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境外企业要牢记使命,坚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主旋律和价值观,展示中国企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五)坚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驻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是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境外企业要认真研究和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求生存,依法求发展。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主动依法纳税,自觉保护劳工合法权利,认真执

11、行环境法规,确保国际8化经营合法、合规。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严格禁止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借助围标、串标等违法手段谋取商业利益。(六)强化道德规范。企业道德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 “小胜于智,大胜于德。 ”境外企业要树立“以德兴企”的观念。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意识教育,弘扬传统美德,增强荣辱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刻认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坚持义利并重,将道德感、伦理观渗透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七)恪守诚信经营。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本源是诚信。要把诚信融入企业精神和行为规范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规范企业

12、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对内造就一支员工可信、技术可信、产品可信、实力可信的优秀团队,对外树立中国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八)履行社会责任。境外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社会和人民,树立中国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努力为当地社会提供最好的商品和服务,促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繁荣。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保证经营活动公开透明。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为当地社会排忧解难。做好环境保护,注重资源节约,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积极为当地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当地就业。(九)加强与当地融合。将企业经营管理与当地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持续优化和丰富企业价值内涵。努力适应所在国(地区)

13、当地社会环境,尊重当地宗教和风俗习惯,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与当地人民和谐相处。探索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的跨文化、信仰、生活习俗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进经营思维、管理模式、雇佣人才、处理方式的“本土化” ,注重增进当地员工对9中资企业的了解和理解,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经营中的价值观冲突。(十)加强风险规避。境外企业要充分认识国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规避、控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准备,有效防范国际化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在经营理念和实际操作上,要追求科学决策、稳健经营,避免盲目和冲动。(十

14、一)严抓质量考核。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境外企业要把质量当成创业之本,立企之基。通过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培育和建设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质量考核体系,形成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十二)创新经营特色。境外企业要将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整体战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融合,形成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机制。在企业运营中,要运用各种手段塑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打造企业品牌,实现宣传企业、宣传产品与经营理念相统一,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和保障(十三)强化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与时

15、俱进,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结,认真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操作方法,不断提升实践水平。加强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流学习,做好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境外企业人员出国前的培训,着力培育一支素质优良的企业建设与管理人才队伍。(十四)建立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境外企业的文化建设,实行科学引导、有效监督和合理评价。适时评10选境外企业管理建设成效突出的优秀企业,将其经验和案例汇编成书,以扩大交流,共同提高。对企业文化建设表现优异、具有示范效应的骨干企业,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不注重企业内部建设、缺乏道德规范、损害中国

16、企业整体形象的境外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曝光、警示和约束。(十五)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境外企业的地域和行业分布,结合企业管理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作为文化建设试点(如在拉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试点基地,在中东、北非建立“风险管控”试点基地,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在东南亚建立“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等) 。对试点进行密切跟踪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的文化建设水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当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境外

17、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十六)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加大对中国境外企业的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境内外各种传播媒体,积极宣传我国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和谐包容等理念,大力宣传境外中国企业与当地社会合作的积极成果。要重视对驻在国(地区)的友好工作,开展好公共外交。密切跟踪舆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理危机事件。要积极推广境外企业的先进经验,重点报道和表彰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鼓励广大境外企业人员为国争光,共同维护“中国企业” 、 “中国投资”的品牌,增加中国企业员工的自豪感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认同感。(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加强

18、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强化引导和鼓励措施。驻外使(领)馆要加11强与国内有关方面的配合,提供信息和服务。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近年来,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其员工数量逐步增多。为指导我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 (简称指引 )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

19、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我国良好形象,促进双边关系。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督促企业认真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合12作和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和我驻外使(领)馆有效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做好员工管理工作。三、各驻外使(领)馆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可主动邀请或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邀请东道国

20、劳动、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当地经营;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时解决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通报其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四、有关部门应按照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 (商合发2008222 号) ,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并通报有关巡查情况。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13附 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第一条 本指引的

2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是指我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或机构雇用的国内人员、当地员工及其他国家员工。第二条 境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要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尽量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第三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我国和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第四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第五条 境内企业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

22、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企业14除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如外语 100 句等) ,还应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企业可制定具体的量化培训标准。第六条 境内企业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派出。第七条 境内企业要教育其派出人员充分认识我与东道国存在的文化差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平等对待当地雇员,尊重其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产生误解。第八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关注平等

23、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等方面歧视做法。第九条 境外企业(机构)雇佣当地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第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建立与雇员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当地员工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慎

24、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解释。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或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解15决。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主动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实现企业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

25、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境内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如实报告。16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2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务群体性事件频发,涉及当地雇员的纠纷增多,环境保护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工程项目出现拖期,质量、安全事件呈上

26、升趋势等。这虽不是我对外投资合作的主流,但如不高度重视,任其发展,危害巨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有效遏制各类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现就有关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性17对外投资合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形象、影响双边关系,激化矛盾,影响国内社会稳定,不利于我企业成长为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各地区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站在维护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我企业长远发展大局出发,把规范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抓紧抓好。二、牢固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要增强“知法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

27、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研究并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出入境管理、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要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劳资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经营管理中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国内派出劳务人员及当地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努力拓宽与国内劳务人员、当地雇员的沟通渠道,积极回应其合理诉求,为其提供更为和谐的工作环境。要注重与所在国社会各界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与国外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注意加强与当地工会组织、媒体、宗教人士、族群首领等社会各个阶层和社会力量的沟通,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积极主动推进本地化经营,为当地人

28、创造就业岗位。要增强政治敏感性,避免卷入当地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纷争。要认真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深入了解并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是宗教习俗,努力搞好与当地人的关系。此外,必须要求企业赴境外工作人员注意公众场合的仪表和言谈举止,展示良好形象和对他人的尊重。三、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境外项目情况定期进行摸底排查,企业要派出得力的专职干部在现场负责指导和18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规范对外投资合作工作,严格责任制,落实境外质量、安全、纠纷处理等各项管理责任。四、切实发挥中央企业的表率作用中央企业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骨干力量,其

29、良好规范的经营不仅代表我国的整体实力和形象,也对我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的全局起到重要作用。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榜样。五、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我国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应高度重视,并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规范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处罚。商务部将依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暂停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或处罚。外交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在有关企业或主管部门的外事审批权、护照申办权或签证自办(

30、代办)权方面作出处罚。国资委将对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外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特此通知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二八年六月六日19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商合函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各中央企业:为指导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31、,现予印发。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指南的宣传,指导我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实现互利共赢。20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2 月 18 日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第一条 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对外形象,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由企业自觉遵守。第三条 倡导企业在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过程中,尊重东道国社区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保障劳工合

32、法权益,为周边地区居民提供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环境和社区协调发展,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开展合作。第四条 企业应当秉承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理念,发展低碳、21绿色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自身盈利和环境保护“双赢” 。第五条 企业应当了解并遵守东道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应当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当地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许可。第六条 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的环境、健康和生产安全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综合环境服务。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培训制度,向员工提供适当的环境、

33、健康与生产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和熟悉东道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掌握有关有害物质处理、环境事故预防以及其他环境知识,提高企业员工守法意识和环保素质。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其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九条 鼓励企业充分考虑其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民风民俗等社会环境的影响,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东道国污染

34、物排放标准规定。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项目建设前,对拟选址建设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环境本底状况,并22将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备案保存。鼓励企业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开展监测,随时掌握企业的污染状况,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鼓励企业采取良好环境实践,降低潜在环境负债风险。第十三条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制订管理计划。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利

35、用、处置措施。第十四条 企业对可能存在的环境事故风险,应当根据环境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制订环境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监管机构、可能受到影响的社会公众以及中国企业总部报告、沟通的制度。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鼓励企业组织预案演练,并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鼓励企业采取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手段,合理分散环境事故风险。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审慎考虑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企业可以在东道国政府及社区的配合下,优先采取就

36、地、就近保护等措施,减少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23对于由投资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鼓励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行业通行做法,做好生态恢复。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推进循环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绿色采购,优先购买环境友好产品。鼓励企业按照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关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定期发布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计划、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环境绩效情况等。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环境保护监管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征求

37、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倡导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与沟通,并可以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本企业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当地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理念,树立企业良好环境形象。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惯例。24第二篇 对外投资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01 号)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随着我

38、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在一些境外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陆续成立了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等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为了明确成立此类商会、协会等机构的原则,规范设立此类机构的25程序,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 件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为促进境外中资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境外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 境外中资企

39、业商会(协会)定义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在外经贸部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或机构发起并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 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宗旨 (一)推动中资企业之间相互联系和交流; (二)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工商界的了解和沟通; 26(三)扩大与所在国的经贸合作与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代表会员对外交涉。 三、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设立 (一)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成立前,须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将以下材料报外经贸部备案:1、章程 2、会长、理事会成员名单 3、会员名单

40、4、筹建方案外经贸部在接到上述材料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外经贸部同意备案后,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应在驻在国依法注册,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驻在国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会员与驻在国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二)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指导下,代表会员与驻在国有关方面交涉经济商务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质量等问题

41、进行内部协商; (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督促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补办国内手续; (七)督促会员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 五、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组织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27会、会长、理事会秘书等;会员大会负责通过商会(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会长、理事会成员及理事会秘书;会长、理事会成员应从经外经贸部正式批准、持有外经贸部批准证书且在驻在国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机构中产生。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工作应在我驻外使馆的领导下,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

42、(室)的指导下开展。 六、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经费经费来源为会员交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所在国法律所允许的收入。经费只允许用于符合商会(协会)宗旨的各项用途。 七、工作汇报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次全体会议的纪要和年度工作总结抄报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部(合作司、地区司) 。 八、境外中资企业联谊会及其他非社团法人的企业自律性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28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43、:为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6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29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三、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 “中华” 、 “国家”等字样。四、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44、五、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6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六、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中严格执行。特此通知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30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产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安监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710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