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1、婚姻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婚姻成立又称结婚 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第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在原始群婚制下是无所谓结婚的。 1、古代社会通行有偿婚。2、近现代结婚制度强调婚姻须双方合意。 我国传统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仍是以聘娶婚为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第二节 婚 约,一、婚约的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二、婚约的效力,(一)思考:1、是否可以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约的诉讼?是否
2、可以诉请支付违约金? 2、违反婚约的,是否应当对于对方为准备结婚而作的善意准备,给付赔偿?,(二)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1、婚约在我国不具法律效力 2、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不同处理。,第三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第四节 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一) 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类型。 1、概念: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2、不同的结婚程序: 大致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二)我国实行登记制,1、结
3、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 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四个步骤:初审(递交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二、与结婚登记有关的两个问题,1、男到女家落户与旧时“入赘”的区别,2、事实婚姻的问题,(1)事实婚姻的概念 广义的,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的结合。 狭义的,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
4、合,(2)我国法律、政策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
5、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思考: 1、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 ; 2、评价我国当前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 概念 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二)无效婚姻的类型,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三)请求权行使主体,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不同情形利害关系人不同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未到
6、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近亲结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4)疾病婚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四)请求权行使限制,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思考:重婚情形的例外,(五)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人民法院,(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被宣告后自始无效,2、财产的归属: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 注意: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
7、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3、子女的身份关系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思考:无过错方能否要求赔偿?,二、可撤销婚姻,(一)概念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请求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请求权,有关机关依法撤销该婚姻,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申请撤销。,(二)撤销事由,因胁迫而结成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三)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 解释(一),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四)请求权的行使期间,自结婚登记起一年。
8、否则,请求权消灭。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但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总结:受胁迫的一方在登记起一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六)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相同,5、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与无效相同。,案例分析,叶某的母亲与吴某的父亲系亲兄妹。1974年12月,叶某和吴某迫于家庭压力,经双方家长撮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登记。婚后,叶某和吴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由于缺乏夫妻感情,叶某和吴某经常吵架,叶某常遭吴某毒打。故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经查,双方在1996年盖有三层砖房一幢,存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