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结婚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把握处理婚约的政策界限,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重点、难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事实婚姻。知识结构:结婚制度概述;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结婚条件的思考,对事实婚姻的反思。教学方法:概括归纳简要说明,以实际来阐明理论,案例讨论。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一)婚姻和婚姻的成立1.婚姻:传统亲属法认为,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
2、配偶的结合。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二,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三,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以其为婚姻。2.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层含义。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治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
3、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3.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又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性。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1)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的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4、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4.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职能: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教育的职能。(二)婚姻成立的要件要件: (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二、结婚行为的性质(了解):1、契约说:在大陆法系,自 1791 年法国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以来, “婚姻契约学说”即以结婚行为为契约的见解风靡一时,延续至今。2、制度说: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卢斐补始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3、状态说:状
5、态学者认为,个人欲将自己置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约束。1、 合一行为说:黑格尔于 19 世纪中叶时认为婚姻为伦理关系、为夫妻自然的共同生活实体关系,婚姻的目的是“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而为一。2、 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是一身份法上的行为,虽须经合意,但条件、程序、效力等都是法定,而非当事人合意。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结婚制度的沿革,可以从不同的标准来说明。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1、掠夺婚,又称为抢婚,它是指
6、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有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之分。3、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4、宗教婚,是指欧洲中世纪依寺院法所缔结的婚姻。5、共诺婚,也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 婚约本节内容作为学生自学的内容,了解婚约的性质和我国现实生活中对待婚约的态度。(一)婚约的概念我国自 1950 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对婚约不予保护。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1、婚约与恋爱不同,恋爱不当然具有婚姻
7、关系约定的确定性。而婚约当事人之间则是确定的婚姻关系的预约,是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允诺。2、婚约与同居不同,婚姻当事人之间只有婚姻的约定,而无婚姻之事实,一般没有同居行为,同居者不一定有婚约关系,同居事实不表示当事人将在未来缔结婚姻。3、婚约与事实婚姻不同,婚约的当事人之间以未婚夫妻相待,没有共同生活;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我国立法与司法对待婚约的态度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2、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一律无效。3、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
8、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即可解除婚约。4、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归还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何方提出接触婚约,其财产不予退还。 (3)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
9、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第三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三个。(一)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自愿。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相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含义。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立法依据,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与晚婚晚育的关系。法定婚龄是强制性规定,后者是一
10、种倡导;两者年龄段不一样。3、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都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且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第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第四节 结婚程序一、婚姻成立的两种立法主
11、义婚姻成立的两种立法主义是指确认婚姻有效的两种立法原则,即事实婚姻主义和形式婚姻主义。形式婚有宗教婚、法律婚和世俗婚之区分。二、结婚程序概述(一)概念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公告、公信性。(二)结婚程序的历史类型综观当代各国有关结婚程序的立法例,可将结婚方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三种主要类型。三、结婚登记管理机关和程序(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第 1 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
12、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是办理婚姻登记,二是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是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四是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二)婚姻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条例第 5 条)2.审查。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
13、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它是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申请的继续,登记的基础。审查主要分两个方面:审查证件:即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律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审查条件:即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如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已有配偶;有无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有无禁止结婚有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条例第 6 条)3.登记。登
14、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的行为。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有两种情形: 予以登记 不予登记。四、结婚登记的效力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结婚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婚姻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才产生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这正是结婚登记的效力。五、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法定婚姻的对称,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由于传统习惯影响, 、法制观念淡薄,还有些是由于交通不便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不力等
15、原因,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现象。1994 年 2 月 1 日是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该条例施行之日是界定承认或否认事实婚的时间界线。1994 年 2 月 1 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1994 年 2 月 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婚姻法 (修正案)第 8 条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 第 4 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
16、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 第 5 条规定精神,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非法同居。第五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一)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始于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001 年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填补了空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有关无效婚姻的
17、规范体系。(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1、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2、法国民法典承袭罗马法法律学说,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无效制度,并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3、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之外,根据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原因不同,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在亲属法中,首次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无效婚和撤销婚制度。小结:早期的无效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
18、段出现的,晚近成为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方式,在现代则进一步转化为制裁与救济并重的功能二、无效婚姻(重点)1、婚姻无效的原因: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 据民政部门统计,现实中存在的无效婚姻情况主要有:婚姻当事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更改身份,骗取结婚登记;登记机关违法为不到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重婚。本人没有亲自到场登记,他人冒名顶替。特殊情况: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19、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不到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均达到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我国对待无效婚姻目前采用了宣告无效制,而不是当然的无效。 (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1)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
20、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申请宣告的主体及请求权的行使: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
21、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3)宣告无效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做出妥善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
22、分别制作裁判文书(4)无效婚姻和离婚案件两者的根本差别:离婚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则属于无婚可离,前者不可以,后者可调解。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三、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有违反某项婚姻要件,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前已述及,从世界范围看,婚姻无效制度与婚姻可撤销制度有合并为婚姻无效制度的趋势。在理论上,可撤销婚姻通常无溯及力。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可撤销婚姻制度首次在我国婚姻法 (修正
23、案)中得到确认。根据我国婚姻法 (修正案)第12 条、第 13 条以及适用婚姻法解释(一) 第 13 条、第 15 条规定,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内容有:(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二)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时间届满,
24、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未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可见,该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法律后果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看,婚姻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婚姻依法被宣告
25、无效完全相同: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对当事人而言,因婚姻的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扶养问题: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名词解释: 1、事实婚姻 2、非法同居 简答题:1、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2、如何正确理解
26、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3、试述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及其立法理由。案例分析:1、赵刚与王燕于 1986 年 6 月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赵刚 22 周岁,王燕 18 周 岁。第二年生育一男孩名赵东,1990 年 4 月又生育一女孩取名赵红。1990 年 6 月赵刚因与刘某有暧昧关系,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王燕负担女儿生活费,男孩由赵刚负担。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 4 间、存款 2 万元。问题:赵刚与王燕的结合是否合法? 赵刚的要求应如何处理?2、张涛(男)与李芳(女)于 1980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在外地读大学。家中只有夫妻二人,感
27、情尚可,只是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但是有一段时间,李芳发现丈夫对自己越来越冷淡,且经常加班,回家较晚。后经观察与质问,丈夫承认与一女同事杨玟有染,并表示只是玩玩而已,大家都是四十多岁的人了,并不想离婚。李芳非常生气,规劝丈夫应停止其婚外恋,珍惜家庭。但张涛仍我行我素,继续与杨玟保持婚外性关系,还让李芳想开点。后来,李芳找到杨玟,要其停止与张涛的不正当往来,杨玟非但不听,还说是李芳自己没有魅力,怪不得别人。李芳想不通,自己是合法妻子,别人插足自己家庭,竟还理直气壮。于是,1999 年 10 月,李芳以杨玟与张涛通奸,使李芳名誉受损,精神受到打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杨玟停止侵权,向李芳赔礼道歉,赔偿
28、精神抚慰金 2 万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赵刚与王燕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发生于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之后,又因同居时王燕未达法定婚龄,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而认定为非法同居,因此赵刚与王燕的结合是不合法的。应当驳回赵刚的“ 离婚“之诉。理由是:a.双方是非法同居; b.王燕在分娩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且在本案中是赵刚本身有过错。对赵刚分割夫妻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双方是非法同居,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不适用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考虑到妇女、儿童的利益,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
29、妥善分割。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 )2、本案涉及的是与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者“ 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了伦理道德多元化、婚恋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引发的离婚案件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要求通奸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依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过错的配偶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者“并不承担婚姻法上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在 1999 年和 2000 年,当时我国施行的是修正前的婚姻法,其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如果李芳的诉讼请求
30、是因配偶有通奸行为而使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话,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 106 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即“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李芳要求停止侵害其作为合法配偶的权利的话,由于我国当时婚姻法中无此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事情发生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 与有配偶者通奸,尽管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但通奸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婚姻法第 2 条规定了“一夫一妻“ 原则,第 3 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 4 条规定了“夫妻
31、应当互相忠实 “,第 46 条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张涛与杨玟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李芳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张涛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李芳)给予照顾外,根据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李芳作为无过错方可向张涛要求损害赔偿。至于杨玟,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但受民法通则的调整,这也意味着“第三者“ 仍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夫妻关系的历史演进,掌握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思考如何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重点、难点:夫妻间权利义务的
32、内容。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夫妻关系立法的思考。教学方法:学生自学后提出问题,就问题讲解;案例讨论。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夫妻关系与夫妻关系法(一) 夫妻关系及其法律意义1、夫妻关系的概念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广义和狭义之分2、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1)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引,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实质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引。(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33、(3)我国法律中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对我国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型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前提。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一、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享有平等姓名权,还表现在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上。 (第 14 条)二、 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双方都适用。三、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的义务。对封建生育观的批判和废除。双方生育权
34、保护问题。 (第 16 条)四、 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第 3 条和第 4 条的间接规定)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五、 夫妻住所决定权:(第 9 条关于家庭成员的间接规定)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一) 概述:1、 夫妻财产制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2、 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3、 种类: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其中根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
35、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分别财产制。(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1、立法方式: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对夫妻财产关系所作的基本规定。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2、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婚后所得共同制:时间: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来源:双方或一方的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第 17 条的规定:工资
36、、奖金, 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权利形式: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通过案例的形式说明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情况。 (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善意,是否明知)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特有财产的范围:第 18 条的规定。权利形式:归个人所有,依自己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3、约定财产制: (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37、。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自由式约定;财产范围: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2)所有制形式: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全部(或部分)分别所有。(3)约定形式:书面。约定效力:优先适用的效力,对内效力,对外效力。(4)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案例的形式
38、加强同学对夫妻财产制的理解)(三)夫妻的债务1、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4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39、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强调:债务必须为合法的债务,如现实生活中一方欠下的巨额赌债等3、约定制下的夫妻债务原则上该约定对内具有效力,对外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注意问题:(1)夫妻相互继承时,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 (2)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当事人,如符合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3)夫妻登记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主要通
40、过案例的形式来讲解三、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略)名词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制简答题: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 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3、 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案例分析:案情简介: 章伟嘉(男)和杨幼颖(女)是大学同学,1990 年大学毕业后二人同到深圳创业,l992 年登记结婚。1993 年,章伟嘉创办一电脑公司,生意不错,收入颇丰。1996 年,杨幼颖考取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赴京攻读学位,章伟嘉仍在深圳工作,夫妻两地分居。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1997 年,章伟嘉独自回老家探亲,其家乡位于山区,家中只有一个哥哥章志祥,
41、生活贫困。章伟嘉感到内疚,父母去世早,自己能有今天,是哥哥含辛茹苦供自己上大学的结果。自己生活好了,哥哥一家仍旧困难,每逢春节给哥哥寄几百元钱,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他想帮哥哥彻底摆脱贫困。回家几日,章伟嘉发现,家乡所在的山区,因有山有水,风景秀丽,近几年来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于是他想,如果他出钱让哥哥在山上建座小楼做宾馆用,生意一定不错,哥哥一家的生活就会好起来。于是他与章志祥商量,准备赠与他 30 万元钱,让他建座小楼,接待游客。章志祥自然高兴,只是觉得数目太大,担心弟媳会有意见。章伟嘉说:“钱都是我办公司挣来的,杨幼颖现在北京读研究生,也是靠我供养。她不会不同意的。“1997 年 12 月底
42、,章伟嘉给章志祥寄回 30 万元钱。章志样收到钱后,暂存于银行,准备过了春节就开工建楼。1998 年春节,杨幼颖随章伟嘉回老家过年,这才知道丈夫赠与其兄 30 万元钱的事。她觉得帮助章志祥是应该的,但这 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章伟嘉未经自己同意就赠与其兄,是不对的。于是她要章志祥返还章伟嘉擅自赠与的 30 万元钱,而章伟嘉则反对,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自己挣的钱,不让哥哥还钱。杨幼颖和章伟嘉夫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章志祥表示,钱存在银行里,尚未动用,愿意归还。问: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有效吗?理由:本案中,章伟嘉擅自特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兄的行为无效。理由:此案发生在婚姻法修正案实施之前,依照当时的
43、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论双方收入多少、贡献大小。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是及于全部共同共有财产的,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反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无效,应视第三人的不同情形而定。根据 1988 年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44、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可见,夫妻一方对于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如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应认定为有效,以维护第三人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如第三人是恶意或无偿取得,则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章伟嘉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与其兄 30 万元钱,其兄章志祥是无偿取得,赠与行为无效。在杨幼颖索要的情况下,章志祥应当返还。第六章 离婚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熟悉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离婚
45、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思考我国离婚立法的完善问题。重点:婚姻终止的原因; 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 诉讼离婚的程序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离婚程序及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知识结构:离婚制度概述;离婚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效力。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婚内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可行性,离婚救济措施探讨。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讲解;案例讨论。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1、概念:婚姻关系的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2、原因:一是配偶一
46、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3、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4、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及分居的区别。离婚的特征:第一,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第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第四,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种类:(1)依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分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 (2)依处理婚姻的法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3)依婚姻解除的方式,分为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历史上的婚姻家庭法基本上都有关于离婚的规定,对待离婚的态度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即禁止
47、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我国古代实行的是许可离婚主义,但与宗法家族制度和当时的伦理观相适应,古代的礼与法对于离婚的限制十分严格。立法上采取专权离婚制,离婚权操纵在男方之手和国家之手。离婚方式主要有: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制度:经历了从禁止离婚到许可离婚主义的过渡,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早期立法对离婚有诸多限制,实行严格的过错离婚主义;后进一步扩大了法定离婚事由,配之以干扰原则和目的离婚主义;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实行破裂原则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婚姻的稳定,以合同婚形式对离婚进行必要的干预。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1、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指保障当
48、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以互爱为前提。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有离或不离两方面的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即反对当事人对离婚的不严肃的态度。离婚不是为所欲为,要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离婚只是在特殊条件下使用。夫妻双方有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总之,离婚自由要依法行使,绝不能滥用,保障离婚自由和反对轻率离婚,两者是统一整体,不可分割,不能强调一面而忽略另一面。第二节 离婚程序一、行政程序离婚(一)概述:是协议离婚的一种,在我国主要是指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条件: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办理过结婚
49、登记;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程序:1、登记机关:同结婚登记。2、程序:申请、审查、批准。注意事项:离婚登记须当事人双方亲自共同到场,不得代理;审批期限: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批复。(三)关于登记离婚中假离婚的处理1、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解决,法院不受理;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如一方持离婚证再婚,则后婚有效。 (1994 年的规定)注意: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规定其享有撤销的权利。2、在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另行结婚,则婚姻有效;如均未再婚,一方反悔,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二、诉讼程序离婚(一)概述1、含义: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2、条件:一方要求离婚,或对子女、财产问题未达成处理协议,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程序:首先进行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撤诉;二是调解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