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2013 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 录第一章 物权概论 2第一节 导论 2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 导论 9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 概述 20第二节 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 所有权 28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 共有 40第五章 用益物权 43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 土地
2、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 地役权 46第六章 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 保证 51第三节 定金 59第四节 抵押权 64第五节 质权 74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第六节 留置权 80第七节 非典型担保 83第八节 担保的并存 91第七章 信托概论 94第八章 占有 110第一节 占有概述 110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111第三节 占有的保护 115第四节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116第五节 准占有 116第一章 物权概论第一节 导论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 2 条第 3
3、 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9 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
4、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 “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3 疑问:留置权、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举例: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物权法第 102、115、116、164、173、192、
5、204、213 条。三、物权法的体系(一) 物权法的编制体例(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 、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 、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 92 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 98 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 ;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参阅刘家安物权
6、法论第 8-12 页。五、物权的客体(一)物的含义 物权法第 2 条第 2 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二)物的特征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 “无体物” (或“无体财产” )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 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 尸体是不是物?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4 物权法第 2 条第 3 款:“特定的物” 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理由: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
7、问题研究第四部分 问题:物权法第 1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 188 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甲公司以 8 台设备、库存的 10 吨大米(每包 10 公斤,共 1000 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 类似问题: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四)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8、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五)物的成分1含义:物的构成部分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具体内容(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 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 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二)主要理由 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
9、产生重大影响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5(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主要是债的效力。(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二、物权的类型体系(一)理论分类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 所有权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二)具体的物权类型1所有权 基本规定:物权法第 2 编 特别规定:船舶所有权(海商法
10、第 3 章第 1 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 3 章第 2 节)2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 3 编(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 11 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2)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 12 章、 土地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 13 章、 土地管理法(4)地役权:物权法第 14 章(5)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法(6) “特许物权”:A探矿权:矿产资源法B采矿权:矿产资源法C取水权:水法第 32 条D.渔业权:渔业法E.狩猎权:野生动物保护法F野生植物采集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 15 章(1)抵押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 1
11、6 章;担保法第 3 章 特别规定: 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 2 章第 2 节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 3 章第 2 节)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6(2)质权:物权法第 17 章;担保法第 4 章(3)留置权:物权法第 18 章;担保法第 5 章(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A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 2 章第 3 节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 286 条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 3 章第 2 节4占有:物权法第 19 章思考题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1)乙在 3 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2)乙在 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
12、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 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问: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说明: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 年3 月,便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 6 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 5.8 米) ,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乙 1000 元。2008 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当年向乙支付 1000 元,乙接受。2009 年 6 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丙于 2009 年 12 月向
13、丁支付 1000 元时,丁拒绝接受。2010 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 9 米。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分析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注: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参考:物权法第 156-158 条。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支配权 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 ,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体现: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
14、权(地役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7权除外) 。 注意: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 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2.理由:物权的支配性3.对比: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所以,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均有效。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数个物权之间,必须确定其优先顺序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3一物数卖的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注意并分析下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 号)第十条 土地使用 权人作
15、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 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 请 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 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 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
16、方请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 失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法释2012 8 号)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 立多重买卖合同,在 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 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
17、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 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 实际履行合同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 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 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8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
18、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物权人可追及于物而行使其直接支配的权利 如果物权消灭,其追及效力自然消灭。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因此不能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五、物上请求权(本章暂不要求,列于此处仅供参考。后面的章节再学习)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指危险时,请求除去妨害或者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2.具体内容(1)返还请求权: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2)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请求除去以占有之外的方法妨害其物权的权利(3)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人请求出去妨害物权之危险的权利3.性质:一般认为是
19、基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思考题1甲男、乙女为夫妻,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一套房屋(价值 200 万元,登记在乙名下)和现金 100 万元。2008 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经公证)约定:甲取得现金 60 万元和房屋所有权,但须搬出居住;乙取得现金 40 万元但有权在房屋中居住至再婚为止。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2010 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丙要求乙搬离房屋。(1)丙的要求是否有理由?(2)如果乙一直不再婚,但从 2009 年开始与丁在该房中同居。2015 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过户。丙的要求是否有理由?说明:请查阅法规后回答。2请阅读下列司法解释,
20、并思考后面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号,2002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 号关于合同法第 286 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9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
21、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请思考:(1)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2)请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出发,分析本司法解 释的第 2 条。(3)本司法解释第 3、4 条的规 定是怎么“ 解释”来的?第 5 条为什么要规定两个不同的施行时间?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导论一、物权变动的样态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一)物权的发生1.物权的原始取
22、得2.物权的继受取得(1)移转的继受取得(2)创设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变更1.狭义:物权客体、内容的变更2.广义: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三)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绝对消灭2.物权的相对消灭:等同于物权主体的变更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法律行为:物权行为1.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单方的物权行为):如抛弃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0(二)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1.事实行为。如: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2.事件:如天然孳息的取得、附合、混合3.状态。如: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有些国家的取得时效。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
23、则1含义:物权的变动,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物权关系社会重大,可以对抗第三人,这要求变动(或者说物权的现状)能够使社会上的人方便地了解,以安排其行为。2物权公示的方法(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2)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3)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兼登记3.物权公示的效力(1)权利正确性的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享有该权利 占有人就占有物行使之权利,推定其享有该权利 台湾民法典条文参考:第 943 条 (占有权利之推定与排除)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 权利。前项推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一、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
24、权。二、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第 759 条之 1 (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 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 为为物权变动 之登记者,其 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2)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例外为对抗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 9 条第 1 款 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物权法第 127 条) 、地役权的设定(物权法第 158 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经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 23 条 例外: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物权法第 188
25、、189 条)(3)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其效力受限制。 物权法第 31 条(二)公信原则1含义:因信赖物权的公示而善意取得物权的,即使物权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符,也仍能有效取得物权。 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1四、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1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 115 条(1)含义(2)意义: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解释性任意规范2原物与孳息物权法第 116 条(1)含义(2)意义: 对于天然孳息,是物权取得规范(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法第 116 条第 1 款、第 197 条第 1 款 对于法定孳息,是物权取得规范(抵押权) (物权法第
26、197 条第 1 款)或者意思表示解释规范(物权法第 116 条第 2 款)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概述(一)定义:使一个现存的物权发生变动(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二)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 处分行为是使一个现存的财产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除了物权行为,还包括“准物权行为” ,也就是所变动的权利是物权以外的权利(债权、股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的处分行为二、物权行为的类型(一)主要类型1让与:所有权等物权的让与2设定他物权:例如地役权的设定(物权法第 158 条) 、在专利权等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权(物权法第 223 条) 。3权利内容的变更(如物权法第 194 条第 1 款)4抛
27、弃(如物权法第 194 条第 1 款)(二)可以区分为物权合同和单方物权行为 一般是物权合同 单方物权行为:抛弃、遗嘱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2三、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区别 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 (债权合同或者单方的债权行为) ,即,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发生的法律行为。1法律效果不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2负担行为的内容更加自由,而物权行为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类型物权的物权行为无效,内容违反法律中对于特定类型之物权的强制性规定的物权行为无效) 3处分行为遵循“特定性原则” ,一个处分行为只针对一个特定的权利 例:甲即将毕业离校,遂与乙约定,将自己不准备带走的 2
28、00 本书以 500 元的价格卖给乙,甲用 20 个箱子装好。两天后,乙和同屋同学来到甲的宿舍,支付了 500 元钱(具体为 10 张 50 元面额的钞票)后,将这 500 本书装好、搬走。甲、乙之间有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是什么? 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负担行为) ,乙支付 500 元钱的行为,是 10 个处分行为(分别以 10 张纸币为标的) ,甲向乙转移书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了 200 个处分行为(分别以每一本书为标的) 。双方之间总计发生了 221 个法律行为。 (注意:将 20 本书装进一个箱子,并未使这 21 个物形成一个新的物)四、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对物权行为的适用 法
29、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在哪里? 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可以直接适用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债权合同还是处分合同?合同法第 2 条第 1 句:“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解释上的问题:(1) “民事权利义务”是否仅指债权债务关系?似乎是。(2) “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债权合同(负担行为) ,而“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无论如何不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而是处分行为! 初步结论: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效力的规定,本身并非关于物权行为的规定,但是适用于变更
30、、消灭债权的处分行为。 这两章的规定,应在适当的情形下类推适用于物权合同,更进一步类推适用于单方物权行为。(一)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规则:适用 合同法第 10-35 条的类推适用(二)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的适用1行为能力:适用 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 1、2 项适用;合同法第 47 条类推适用。2意思表示的瑕疵:均适用。 真意保留:适用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3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法律漏洞补充而确立一般规则,并适用于物权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直接规定,通过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 7 项解释出来,并直接适用于物权行为
3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 59 条第 1 款第 1 项适用于物权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第 52 条第 1 项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项:基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替代而失效。 受胁迫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第 52 条第 1 项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项:基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替代而失效。 被乘人之危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项:基于目的解释,已
32、被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替代而失效。3物权行为的内容 物权行为内容的确定性:适用 合同法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类推适用 物权行为的可能: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法律漏洞补充而确立一般规则,并适用于物权行为。 例如:转让不存在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物权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 5 项(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的精神,此项中的“法律”应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例:买卖毒品,其债权合同无效(违反刑法) ;转让毒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无效(违反刑法) ;转让价款的物权行为有效(该物权行为的标的仅仅是价款,而
33、法律从未禁止支付金钱。但是,由于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该物权行为因为原因不存在而无效) 。 物权行为能否违反公诉良俗?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5 项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部分:不适用。 理由:处分行为在伦理上的“中性” 例:“包二奶”关系下,作为这种不道德的性交易关系上的对价,男方向女方转让一辆汽车。其债权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 ,但转移汽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并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进而无效的问题。 如果采无因性,则物权行为有效(但是,因为负担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 ; 如果采有因性,则物权行为虽然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问题,但是原因的不存在(拟清偿的债务未发生)导致物权行为不生效。 物权行
34、为能否显失公平?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 59 条第 1 款第 2 项:不适用。 理由:处分行为是单纯的权利变动,本身不包含对价因素。对价因素在基础关系上。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4(三)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处分权:见后2原因的存在:见后3物权行为(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 56 条适用。 要式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此处的“必要材料” ,首先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例如: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4附条件和期限的处分
35、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 62 条适用, 合同法第 45、46 条类推适用。 买卖合同上的所有权保留: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5代理:适用 民法通则第 63-70 条适用, 合同法第 48-50 条类推适用。五、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一)处分权:欠缺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效力未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 不能转移,买受人要
36、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甲 6 月 1 日盗窃了乙的一件价值 2000 元的西服后,7 月 1 日与善意的丙口头订立买卖合同,以 300 元的价格出售。7 月 2 日,双方当场“货款两清” 。该案件中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效力如何? 甲盗窃乙西服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甲、丙 7 月 1 日的口头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债权行为。 效力?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 14、21、25 条) ,生效要件上,并不存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与真实等方面的瑕疵。 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甲的出售
37、行为构成犯罪(刑法第 264 条的盗窃罪,且盗窃罪所处罚的行为包括处分赃物,不另行构成 刑法 第 312 条的销售赃物罪。法条 竞 合关系中的吸收关系。 )丙不知情(不构成刑法 第 312 条规定的收购赃物罪。 该 罪名以故意为要件) 。从法规目的出发,应不认为甲、丙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刑法第 264 条而无效(请回顾民法总论课程的相关内容) 。 如果丙为恶意,构成“收购赃物罪” (刑法第 312 条) ,则合同应无效。 须考虑的问题之二:甲欠缺处分权,是否导致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影响。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5 曾经的激烈争论。 现在,基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38、。 丙对甲转让 300 元钱所有权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处分行为。 (几个?) 效力? 甲对丙转让西服所有权的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处分行为。因为甲并非西服的所有权人,且未获得所有权人(乙)的授权,欠缺处分权。 合同法第 51 条中的“合同” ,应解释为处分行为(物权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该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确定其效力的方式:(1)所有权人(乙)的追认。当乙知道甲、丙的交易后,向甲或者丙做出追认甲之处分行为的意思表示(注意:这是一个单方行为,并且是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思考:如果你是乙,你会不会追 认?)(2)无处分权人(甲)取得所有权。比如,在甲、丙的交易发生后,乙发现了
39、上述事实并拟告发。于是甲恳求乙将西服卖给自己。双方于 8 月 1 日达成协议,由甲以 2000 元(此处假设为合理价格)购买该西服。双方当场同意依“指示交付”(参见物权法第 26 条)方式转移占有,由甲取得所有权。这样,甲就乙处取得所有权(时点:8 月 1 日) ,进而,甲、丙之间的处分行为生效(时点:8 月 1日) 。参考:台湾民法典第 118 条(无权处分)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 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前项情形,若数处 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二)物权行为须
40、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有例外)1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原则上以交付为要件:物权法第 23 条。 例外:物权法第 188 条(动产抵押) 、189 条第 1 款(动产浮动抵押) 。2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要件:物权法第 9 条。 例外:物权法第 127 条第 1 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第 158 条(地役权的设定)(三)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其原因的关系1处分行为的原因分类(1)清偿原因:物权行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债务可以是意定之债,也可以是法定之债。(2)赠与原因:现实的赠与,而非订立赠与合同后为了履行该合同而赠与(3)条件原因:以成就另一个法律行为的条件为目的 例如:甲、乙约
41、定,如果甲将一条领带的所有权转让给丙,则乙对甲负担支付 300 元的义务。甲对乙的物权行为,并非履行债务,而是为了成就甲、乙之间负担行为的停止条件。(4)取得原因:处分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返还请求权等权利或者利益。 例如:合同法第 210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6因此,提供借款的行为,其目的并非履行债务(合同尚未生效) ,而是使借款合同生效,进而取得返还本息的请求权。2处分行为与原因的分离: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必须的!)3处分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要件?处分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实质:原因的存在是不是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 我国法律上如何
42、解释?似应采有因性六、物权行为理论的实务意义思考题1甲、乙于 3 月 1 日订立合同,甲将其拥有的一部手机出售给同宿舍的同学乙。乙当即付款 1000 元(10 张 100 元的钞票) 。按照约定,甲应当在 1 个月内交付。可是,甲在 3月 15 日酗酒后发生酒精中毒,抢救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智力减退至只相当于 8 岁的儿童。 (1)乙同学不耐等候,径自从甲留在宿舍的物品中取走手机。 (2)乙在甲的家人为其办理退学手续期间,向暂回宿舍居住的甲要求交付手机。甲便将手机交给了乙。请分别分析: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乙之间发生了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以及效力。2甲、乙 3 月 1 日订立合同,甲将一
43、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 200 万元。乙于 3 月 5 日将约定的首付款 100 万元支付给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3 月 10 日,乙与丙订立合同,乙将其对甲享有的全部债权以 2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但是,乙并未将此事件告知甲。当甲找到乙办理过户手续时,乙便与甲一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在共同签署了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申请材料后,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乙的名下。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3甲、乙公司 3 月 1 日订立合同,买卖一批刀具。甲公司按照约定生产了这批刀具后,4 月 1 日,公安部门发布了一个新规定,将此类刀具列入管制刀具范围,禁止其交易。
44、甲公司对该规定并不知情,仍然于约定的时间(4 月 5 日)向乙公司交付了刀具。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4甲、乙公司 3 月 1 日订立合同,以 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批化工产品。乙公司因为发生重大事故,无法生产出这些产品。乙公司于是在 3 月 20 日找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丙公司,请其代为履行,并同意随后将 110 万元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于是,丙公司于 4 月1 日向甲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甲公司接受了这批产品。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5甲、乙 3 月 1 日订立合同,出售一批某种型号的钢材 1 万吨。履行期届满时,
45、甲公司因为手头货源紧张,于是在 4 月 1 日将丙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该型号钢材 1000 吨交付给乙公司。待甲公司大批进货后,钢材市价猛涨,遂不愿意继续履行。乙公司董事长带人来到甲公司,以烧毁仓库相威胁,迫使甲公司将 4000 吨钢材装在乙公司的卡车后,然后带回。过了几天,乙公司董事长又带人来到甲公司,强行将 3000 吨钢材装上卡车拉走。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6甲公司于 3 月 1 日盗窃了乙公司的一批大米后,将其分散出售。4 月 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 10 吨大米。订约前,甲公司提供了样品,丙公司表示满意。5 月1 日,甲公司将所盗窃的大米中
46、的 10 吨交付给丙公司。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一台大型设备,价款 100 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了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720 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待交付后 1 个月内付清。在交付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困境,担心将来不能获得价款,要求乙公司先行付款。乙公司认为自己的支付能力毫无问题,并声称:甲公司如果不按时交货,乙公司将发生巨额的营业损失,甲公司必须负责。甲公司于是交付了货物,但是交货前声明:在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仍保留所有权。乙公司不同意,但是仍然接受了设备。乙公司在 1 个月内付清了价款。请分析:本案中设备所有权的变动。8事实基本同上,但是甲公司交付设备时未作上述声明。后乙公司未按时付款,甲公司催告无果,于 6 个月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但是,乙公司已经在此前 2 个月以 60 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出售给丙公司并交付。请分析本案中设备所有权的变动。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一)变动的事由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合法建造”: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