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 “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 104 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 103 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 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 共有物的份额”
3、,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 97 条的规则处理。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 300 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 100 元。 http:/ 15 条)。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物权法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
4、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 97 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 以上 ”包括本数,刚刚
5、达到三分之二,也属于“三分之二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例 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的份额占五分之四,乙、丙的份额各占十分之一。由于按份共有总体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故物权法第 97 条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用绝对多数决制度决定共有物的命运,而且只讲份额不讲人数,显得很功利。故:甲决定以三个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抵押)给丁,即使未经乙、丙同意,买卖(抵押)合同也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甲决定将房屋拆了重建,即使乙、丙反对也可立马开拆,而且不对乙、丙的按份共有权构成侵害。在前述两种情况下,乙、丙的救济之途仅剩下行使分割请求权,终止共有
6、关系。并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说了算,如若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决定是采用实物分割、作价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http:/ 97 条有一个重要例外:对夫妻共同共有物处分的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规定,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再须记住:物权法第 97 条与善意取得具有亲密关系,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还须记住: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这
7、和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例 3】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 10 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 96 条,对
8、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别情况处理: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对共有物的保存。 对共有物的保存,物权法未设明文。根据笔者的经验,最好看一下。(1)共有物的保存,指为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保存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置于室外的共有物收回屋内以免被盗或遭受日晒雨淋;保存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对出典的共有物行使回赎权。此外,下列行为亦属共有物的保存: “简易修缮” 行为。如修补漏雨的房屋
9、,更换破碎的玻璃。共有物如为易腐鲜活物品,为保全其价值而予以变卖。中断诉讼时效http:/ ”。 4管理费用的承担。因对内对外而有所不同。对外:根据物权法第102 条,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根据物权法第98 条,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真题研习】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 50 万、20 万、20 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 年试卷三第 7 题)法律 敎育 网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
10、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 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真题研习】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6 题)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11、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物权法第 96 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共有物的管理缺少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享有管理的权利。但是,此处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http:/ A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
12、第 103 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题目未交待甲、乙、丙、丁具有家庭关系,故甲、乙、丙、丁对房屋的共有应认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指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抛弃所有权);后者指导致其物质形态变化的事实行为(如重大修缮、改建、消费、毁损)。根据学理上的分类,出租属于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举重以明轻,既然在按份共有中,(在对共有物的处分无约定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那
13、么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出租行为也有效,对全体共有人发生效力。故 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行为(如重大修缮行为)。出租属于“利用行为”,而非改良行为。故 D 选项错误。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1对外效力。根据物权法第 102 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根据物权法第 102 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14、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真题研习】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54 题)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http:/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
15、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据物权法第 99 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即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下列情形属有 “重大理由” :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 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第 99 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
16、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是 2011 年 8 月出台的全新规定。 2分割方式。根据物权法第 100 条第一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共有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
17、割的方式;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第 100 条第二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 31 条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关系。举个例子说明:甲死后留有一栋三层的楼房,未订立遗嘱。甲的亲人为儿子乙、丙和已经出嫁的女儿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 29 条,甲死亡之时,乙、丙、丁对这栋三层楼房形成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 31 条,依照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未进行宣示登记
18、的,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处分行为。所以,乙、丙、丁须先办理继承登记(就是宣示登记),才能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在我对你说之前,你知道吗?你一定是十分聪明的! http:/ 年试卷三第 56 题)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19、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点:(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某一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2)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20、,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3)根据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通意见第 92 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 一个整体” 或者 “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题研习】甲、乙按 20%和 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5 年试卷三第 12 题) http:/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