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来 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 间 : 2009-06-02 点 击 : 463 建 质200987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直 辖 市 建 委 , 江 苏 省 、 山 东 省 建 管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企 业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 积 极 防 范 和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我 们 组 织 修 定 了
2、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 明 确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内 容 , 规 范 专 家 论 证 程 序 , 确 保 安 全 专 项 施 工方 案 实 施 , 积 极 防 范 和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依 据 建 设 工
3、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及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工 程 ”)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装 修 和 拆 除 等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活动 及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是 指 建 筑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 可 能 导 致 作 业 人 员 群 死 群 伤 或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社会 影 响 的 分 部 分
4、 项 工 程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见 附 件 一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方 案 ”) ,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 总 ) 设 计 的 基 础 上 , 针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单 独 编 制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文 件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供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5、单 和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施 工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施 工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专 项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见 附 件 二 。第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6、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 其 中 ,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 深 基 坑 工 程 、 附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等 专 业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的 , 其 专 项 方 案 可 由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第 七 条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 )工 程 概 况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概 况 、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 施 工 要 求 和 技 术 保 证 条 件 。(二 ) 编 制 依 据 : 相 关 法 律 、
7、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标 准 、 规 范 及 图 纸 ( 国 标 图 集 )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三 ) 施 工 计 划 : 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材 料 与 设 备 计 划 。(四 ) 施 工 工 艺 技 术 : 技 术 参 数 、 工 艺 流 程 、 施 工 方 法 、 检 查 验 收 等 。(五 )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组 织 保 障 、 技 术 措 施 、 应 急 预 案 、 监 测 监 控 等 。(六 ) 劳 动 力 计 划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等 。(七 ) 计 算 书
8、 及 相 关 图 纸 。第 八 条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 由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不 需 专 家 论 证 的 专 项 方 案 , 经 施 工 单 位 审 核 合 格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 由 项 目 总 监 理
9、工 程 师 审 核 签 字 。第 九 条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施 工 总承 包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下 列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一 ) 专 家 组 成 员 ;(二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相 关 人 员 ;(四 ) 施 工 单 位 分 管 安 全 的 负 责 人
10、 、 技 术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 ;(五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第 十 条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当 由 5 名 及 以 上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的 专 家 组 成 。本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
11、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 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
12、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3、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
14、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 更新专豕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 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
15、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16、。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
17、)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
18、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
19、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