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第六章 房地产抵押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第八章 贷款保证第九章 房屋保险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一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公积金行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
2、公积金) ,委托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与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第四条 贷款采取抵押、质押或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贷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及结算。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每年签订一次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第七条 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委托人 指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 指受政府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 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
3、个人;保险人 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 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押人 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 指委托人;质押权人 指委托人;保证人 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同时申请前在委托人处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贷款。第十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贷款:(一)具有鹰潭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且已支付总房价的 40%以上的首期购房
4、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有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及投入 40%以上的自有资金;(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房价的 60%,且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今后最高贷款额由委托人视情加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10 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只可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付息,贷款期限在
5、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贷款期间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贷款利率于次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及提供材料:(一)写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三)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四)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修、建住房批文等有效证明文件;(五)已支付总房价 40%首期购房款的有效证明;(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七)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核,内容包括:(一)申请贷款的资格及条件
6、;(二)购、建、修房行为的合法性;(三)贷款偿还的能力;(四)担保方式;(五)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六)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意思表示。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审批同意后,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通知借款人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送受托人。第十七条 委托人、借款人按规定签订有关合同或办理有关手续。(一)采取房地产抵押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效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二)采取有价证券质押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效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三)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划拨。借
7、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房,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发放给借款人。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第二十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到受托人营业网点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一般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其公式为:贷款本金*每月利率*(1+每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偿还额=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1+每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按月有现金偿还,也可以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以
8、逾期还款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一)提前还贷的借款人应在还款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按原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第六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房地产的具体范围由委托人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应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成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所取得的他项产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