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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假产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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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婚假产假规定正常婚假三天正常产假 3 个月( 90 天)关于晚婚晚育奖励可以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3 日,7 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 5 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2 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 5 日

2、;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 21 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 10 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 14 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 30 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 21 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 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0 元或者一次性奖励 1500 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 10 元或者一次性发给 2000 元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 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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