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产假(一)工资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期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2、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二、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 10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三、带薪病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3、定。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参考新 劳 动 法 病 假 工 资 规 定 ,病 假 工 资 如 何 计 算 ?一 、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基 数 、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公 式 、 病 假 工 资 怎 么 算 ?项目 患病 6 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患病 6 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本企业工龄X 年X8 X3应扣工资基数40% 30% 20%
4、 10% 0 60% 50% 40%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70%来确定。2.病假工资的系数: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60%;3)满 2 年不满 4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70%;满 4 年不满 6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80%;4)满 6 年不满 8 年,
5、病假工资的系数为 90%;5)满 8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100%;6)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 40%,满2 年不满 3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50%,大于等于 3 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60%。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二 、 病 假 工 资 支 付 规 定 、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标 准 ?1.非全月病假:1)
6、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 )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 (基本工资30%21.75) 病假天数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 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 -应扣病假工资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应扣病假工资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 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 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