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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国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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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30 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2、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 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 90 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

3、882 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 42 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

4、条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

5、,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产

6、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 6 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 第 7 条 女

7、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 1 个月至 2 个月。顺产: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产后休息 7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 30 天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 42 天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 90 天陪产假 男职工的配偶晚育:

8、顺产 5 天 ,难产 10 天新规定可能还未执行1、 国务院法制办 2011 年 11 月 21 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 90 天增至 14 周(第七条第一款) 。2、 3、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 2 周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 6 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 90 天产假。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正常产假 90 天+晚育奖励产假 30 天+难产假 15 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 135 天了4、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 (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 (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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