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假产假的有关规定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是 3 天,晚婚的,还可以增加十四天的婚假,共计 17 天。包括休息日及节假日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法律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 29 号 颁布时间:1980-2-2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 67 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2、。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再婚职工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
3、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1980 年 2 月 20 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 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 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 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 )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
4、只是针对初婚而言的)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的有关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五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包括休息日及节假日。产假天数确定:生育顺产的为 90 日,晚育的增加 6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 15 日;女职工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 2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 42天。 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5、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 2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 42 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6、,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婚 假 、 丧 假 等 假 期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 没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正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下 , 劳 动 者 休 假 前 本 人 上 月 正 常 工 资 为 标 准 计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