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假全国各地婚假一览表一 、 关 于 婚 假 、 晚 婚 假 的 汇 总 结 论1、 婚 假 天 数 : 通 常 按 3 天 计 算 。在 法 律 层 面 没 有 规 定 , 只 在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层 面 。 1980劳 总 薪 字 29 号规 定 : 婚 丧 假 1-3 天 , 结 婚 双 方 不 在 一 地 的 另 外 给 予 路 程 假 , 此 文 件 当 时 针 对 国 营 企业 。 通 常 我 们 都 按 最 长 3 天 计 算 。4、 晚 婚 : 男 满 25 周 岁 /女 满 23 周 岁 初 次 结 婚 。按 照 1982 年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2、进 一 步 做 好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指 示 的 规 定 , 按 法 定结 婚 年 龄 推 迟 3 年 以 上 结 婚 为 晚 婚 ; 妇 女 24 周 岁 以 上 生 育 的 为 晚 育 。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 男 子 为 满 22 周 岁 、 女 子 为 满 20 周 岁 。 因 此 晚 婚 就 是 在 法 定 婚龄 基 础 上 , 男 女 青 年 超 过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3 年 以 上 初 次 结 婚 , 即 男 子 年 满 25 周 岁 或 者女 子 年 满 23 周 岁 结 婚 的 ; 晚 育 , 就 是 适 当 地 推 迟
3、婚 后 初 育 的 年 龄 , 即 妇 女 24 周 岁以 上 生 育 子 女 的 。 编 辑 本 段 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来 源( 一 ) 法 律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中 提 到 晚 育 可 延 长 婚 假 :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民 晚 婚 晚 育 , 可 以 获得 延 长 婚 假 、 生 育 假 的 奖 励 或 者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生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三 号 )婚 姻 法 中 无 任 何 提 及 关 于 婚 假 。( 二 ) 行 政 法 规 和
4、 规 范 性 文 件1980劳 总 薪 字 29 号 有 比 较 明 确 的 规 定 , 该 通 知 现 在 仍 然 在 适 用 , 所 以 正常 情 况 下 , 婚 假 1-3 天 , 不 在 一 地 工 作 的 , 可 以 根 据 路 程 远 近 , 另 给 予 路 程 假 。“ 原 劳 动 部 一 九 五 九 年 六 月 一 日 发 出 的 ( 59) 中 劳 薪 字 第 67 号 通 知 中 曾 规 定 ,企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请 婚 丧 假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的 , 工 资 照 发 。 这 个 办 法 试 行 以 来 , 有 些 单位 和 职 工 反 映 , 职
5、工 结 婚 时 双 方 不 在 一 地 工 作 ,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时 需 要 职 工 本 人 到外 地 料 理 丧 事 的 , 由 于 没 有 路 程 假 , 给 职 工 带 来 了 一 些 实 际 困 难 。 经 研 究 , 现 对 职 工 请婚 丧 假 和 路 程 假 的 问 题 , 作 如 下 通 知 :一 、 职 工 本 人 结 婚 或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 配 偶 和 子 女 ) 死 亡 时 , 可 以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由 本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批 准 , 酌 情 给 予 一 至 三 天 的 婚 丧 假 。二 、 职 工 结
6、 婚 时 双 方 不 在 一 地 工 作 的 ; 职 工 在 外 地 的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时 需 要 职 工 本 人去 外 地 料 理 丧 事 的 , 都 可 以 根 据 路 程 远 近 , 另 给 予 路 程 假 。三 、 在 批 准 的 婚 丧 假 和 路 程 假 期 间 , 职 工 的 工 资 照 发 。 途 中 的 车 船 费 等 , 全 部 由 职工 自 理 。四 、 以 上 规 定 从 本 通 知 下 达 之 月 起 执 行 。 ”国 家 劳 动 总 局 、 财 政 部 关 于 国营 企 业 职 工 请 婚 丧 假 和 路 程 假 问 题 的 通 知 ( 1980 年 2
7、月 20 日 1980劳 总 薪 字29 号 )QQ 鱼 提 示 : ( 59) 中 劳 薪 字 第 67 号 指 的 是 对 企 业 单 位 工 人 职 员 在 加 班 加 点 、事 假 、 病 假 和 停 工 期 间 工 资 待 遇 的 意 见 , 其 中 “二 、 关 于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待 遇 ”下 有如 下 文 字 : “3.为 了 照 顾 我 国 旧 有 习 惯 , 不 论 工 人 职 员 请 婚 丧 假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的 ,工 资 照 发 ( 不 包 括 在 上 述 第 2 项 事 假 之 内 ) ; 超 过 三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的 , 其
8、超 过 天 数 ,不 发 给 工 资 。 ”( 三 ) 地 方 政 策 文 件而 晚 婚 的 具 体 婚 假 时 间 现 在 一 般 依 据 的 是 各 省 或 者 直 辖 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自 己 规 定 的 , 一 般 在 XX 省 ( 市 )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有 规定 , 军 队 的 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中 有 规 定 , 全 国 各 地 的 规 定 并 不 一 致 :湖 北 : 婚 假 3 天 +晚 婚 假 15 天 =18 天“第 三 十 七 条 晚 婚 公 民 除 享 受 国
9、 家 规 定 的 婚 假 外 , 增 加 婚 假 15 天 ; 已 婚 妇 女 晚育 的 ,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产 假 外 , 增 加 产 假 30 天 , 并 给 予 其 配 偶 10 天 护 理 假 ; 婚假 、 产 假 和 护 理 假 视 同 出 勤 , 工 资 、 奖 金 照 发 。 接 受 节 育 手 术 的 , 其 工 作 单 位 应 当 凭 节育 手 术 证 明 ,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假 期 , 并 发 给 假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 奖 金 。 ”。”湖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 2002 年 12 月 1 日 湖 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08 年 11 月 29 日 湖 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修 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