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9.1 住宅建筑间距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9.1.3.1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8 倍。当南侧建筑为 5 层以上(含 5 层)的点式住宅且
2、面宽小于 25 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控制;5 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9.1.3.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6 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12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9.1.3.3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3、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9.1.3.4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9.1.3.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9.1.3.6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9.1.3.7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
4、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8 米。9.1.3.8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9.1.4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40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9.1.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9.2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9.2.1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
5、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9.2.2 的规定。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表 9.2.2宜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 m)高层 建筑高度的 0.25 倍 12多层 建筑高度的 0.40.5 倍 9主要朝向低层 建筑高度的 0.5 倍 6高层 10多层 7次要朝向低层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4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12 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25 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9.2.4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9.2.5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 12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