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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肥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_(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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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目 录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1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3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8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12第五章 盲巷管理规定16第六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18第七章 测风管理规定19第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管理规定20第九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23第十章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28第十一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30第十二章 防突管理规定43第十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62第十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68第十五章 防灭火管理规定74附件:1.矿井风量计算细则2.石门(井巷)揭煤防突设计编制内容3.石门(

2、井巷)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4.石门(井巷)揭煤消突报告编制内容3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推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夯实 “一通三防”基础工作,有效防范“一通三防”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矿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所分管的“一通三防

3、”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和限期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问题,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第二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健全与调整、安全技术装备配备、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具体抓“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考核兑现;负责处理生

4、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四条 分管机电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主要通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的定期检查维护、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等有关机电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五条 公司安监分局局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政策与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4第六条 公司通防部、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

5、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七条 通防、技术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灭火系统。负责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设计、方案、措施。负责根据采场布置编制月度供风计划,合理配风。参与“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程的实施。第八条 机电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业务管理工

6、作。负责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负责矿井主通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的定期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供电稳定,运行正常。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负责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 ,保障供电系统稳定、设备运转正常。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设计、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参与“一通三防”专业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情况

7、。5第十条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专业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重点工作的调度管理。负责调度协调指挥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工作。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调度管理、数据信息的上传,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分析、处理。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运行负主要责任。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通防部、安监分局备案。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的各种制度(包括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与验收制度、调整通风系统、构筑通风设施的审批制度、通风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主

8、通风机反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及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第十三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主导风向上风侧。瓦斯抽放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50m。 第十四条 主通风机房周围 20m 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和设施,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与进风井口、压风机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瓦斯矿井不应小于 30m;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不应小于 50m。第十五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

9、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必须在矿井构成通风系统前,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等条件,编制主通风机选型设计,合理选择主通风机,确定通风系统。第十七条 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6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第十八条 每年必须按要求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九条 矿井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编制矿井供风计划,进行一次需要风量的计算。矿井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生产实

10、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当使用增加风阻的调节法进行风量调节时,调节设施应避免设置在通过风量较大的主要风路中,尽量设在非运输巷道中,要考虑防火、防突的需要,应根据矿井风量、风压的变化情况调整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进行矿井总风量调节。第二十条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任何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形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

11、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第二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到井上。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通风机应实现风速、风压等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主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并按规定记录,发现异常时,立即汇报调度室。矿井切换主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

12、措施,矿井必须制定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7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要测定一次,无提升设备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 5%。风井防爆门每半年检查维修一次,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第二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第二十四条 保持矿井主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的工作范围。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282006)规定要求。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30003000500050001000

13、01000020000 20000通风系统阻力Pa1500 2000 2500 2940 3920第二十五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不得低于 85%。第二十六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二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应采用“U”型通风系统。第二十八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必须及时封闭与采空区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 45 天内,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必须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巷道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 7

14、%,严重失修率不高于 3%,进、回风巷的高度及通风断面符合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 2/3。矿井应有巷道检查、维修记录。第三十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要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反风演习计划,组织8矿井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设施必须齐全,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 40%。反风操作开关要集中安设,动作灵活可靠,便于值班司机一人独立操作。反风风门(垂直门)的起重量大于 1t 时,应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集中操作。

15、第三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主要通风机参数等。必须按季度绘制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每月与公司通防部交换一次,交换日期为月末两天。矿井应绘制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图纸填写符合要求,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矿井应建立技术资料室,技术资料管理实现档案化。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及相关制度必须齐全。第三十三条 矿井主要风门应设置语音风门开关传感器。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

16、专用回风巷;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 2 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三十五条 其它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隔(抑)爆设施,各矿井采取安设隔爆水棚的措施(安

17、设隔爆水棚的标准同综合防尘辅助隔爆水棚的9安设标准)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安装、挪移、撤除局部通风机必须经矿通防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风机安装推广使用组合支架,铁质分风器应连接规范。第三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应按作业规程中风机选型计算进行选取,避免选用局部通风机功率过大或过小造成风量过多的浪费或不足。第三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 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实际吸

18、风量的 34%,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最低风速满足需要,以防止出现循环风。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一台正常工作,一台备用,风机能自动切换,风筒能自动分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局部通风机供电由施工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实行分开供电,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第四十条 局部通风地点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不能依靠调

19、节风窗和风门漏风供风。两台运行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一趟风筒供风。第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填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节数及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一名兼职司机只能负责一台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是施工地点当班班组长或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排专人对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自动分风10情况进行检查试验,每天至少一次,并填写风机切换记录,试验期间不得影响施工地点的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装订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都要安装消音装置,部件齐全,吸风口要有防护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件(包括电缆接线部位)不漏风

20、。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不得低于 0.3m,使用与风筒同等直径的分风器(使用铁质分风器时,与风机连接要处加设胶垫) ,分风器必须固定牢固,确保不漏风,不串风。第四十三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由本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出现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

21、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每七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账、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局部通风机运转 6 个月应上井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落实检查维修人员,并建立检修记录。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 5 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第四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本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八条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四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的风筒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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