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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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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证券是指证明有关经济权利的凭证。 特征: 1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法律规定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记载内容必须合法。) 2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持有人和有关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证券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同等功效的形式。,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分类: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 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等。 货币证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适用票据法。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 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2、,是债券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凭证。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二、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二)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 1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 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第一节

3、证券和证券法概述,2证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市场信息要公开。 内容上公司章程,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发行品种等。 形式上向社会公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 公平原则市场参与者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公正的待遇,证券监管机关处理问题时一视同仁。,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证券法规定,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一、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证券法对投资者强制性规定: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和他人的证券账户。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制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4法人以

5、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禁止挪用公款进行证券交易。,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的业务包括自营、经纪和承销三种。证券公司必须将上述三种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三、证券登记

6、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五、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

7、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在世界范围内,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和会员制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分。 我国新证券法取消了原证券交易所为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为将来采取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预留了法律空间。,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依据发行方式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 证券发行市场一般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构成。 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 承销

8、机构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为此获取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机构。,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二)证券发行的方式(代销或者包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证券承销机构为证券公司。 我国的证券公司有两种: 一种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一种是经济类证券公司 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有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三)公开发行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四)申请发行及核准的程序 1发行人申请(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2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3公告(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过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由投资人认购的行为。,第三节 证

10、券的发行,(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三、债券的发行 依据债券发行企业是否属于公司制企业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债券和非公司企业债券。,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

11、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二)非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具有偿债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的政策。,第四节 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概念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进行的有偿转让的行为。,第四节 证券交易,(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定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合法的证券。(依法发行并交付;限制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

12、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上市,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上海、深圳),第四节 证券交易,二、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的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第四节 证券交易,(一)股票上市交易的实质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

13、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四节 证券交易,(二)股票上市的程序条件 申请(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文件) 签订协议(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双方签订协议) 公告(签订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第四节 证券交易,(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可能导致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14、情形。,第四节 证券交易,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终止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证券交易,三、债券上市交易 债券的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债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第四节 证券交易,(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6000万;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四节 证券交易,(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2年连续

16、亏损。 公司有以上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以上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第四节 证券交易,四、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是信息披露制度在交易市场的反映,保证了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有公开的信息作为判断的依据。,第四节 证券交易,(一)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公告书。(上市前公告的法律文件) 2中期报告。(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予公告) 3年度报告。(整个会计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予公告) 4临时报告。它是反映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告文件。,第四节 证券交易,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18、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节 证券交易,(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四节 证券交易,(三)违反持续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19、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节 证券交易,五、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第四节 证券交易,1内幕人员

20、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节 证券交易,2内幕信息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21、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失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第四节 证券交易,(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

22、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第四节 证券交易,(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四节 证券交易,3证券法对内幕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1)为股票发

23、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四节 证券交易,(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4、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第四节 证券交易,(二)操纵市场 任何人不得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共同买卖,一方卖一方买)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假装买卖,约定买卖完成后一方返还另一方证券或资金)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

25、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自己开两个帐户,自己是买方和卖方,并没有转移所有权)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四节 证券交易,(三)虚假陈述行为 证券法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四节 证券交易,(四)欺诈客户行为 包括: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

26、上的资金;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依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二、证券自律管理机构 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是指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依其自律规则对证券发行

27、、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是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的、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已经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证券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但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修改后的证券法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给出了政策空间。,案例一

28、,2001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案例一,(3)200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1年

29、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1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 (5)200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案例一,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回答问题: (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

30、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一,(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 (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案例一,参考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

31、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案例一,(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一,(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

32、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一,(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33、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一,(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二,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

34、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案例二,(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案例

35、二,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二,(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二,参考答案: (1)赵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36、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钱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孙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案例二,(2)李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周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案例二,(4)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5)从资本公积金中支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6)2008年10月给其它职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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