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服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树立公司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作服发放范围(一)长期在格尔木机关办公楼从事行政、技术等岗位工作人员;(二)公司二级单位副职以上人员。第三条 未发放工作服且在格尔木市区工作人员,按照公司劳保领用制度,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生产与安全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在生产厂统一领用。第四条 工作服的使用(一)工作服是公司对外的形象,星期一至星期四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二)工作服随时要保持清洁,平整,不得穿着褶皱、破损、掉扣的制服上班;第五条 离职人员工作服处理(一)员工在新工作服发放一年之内如有离职,按 50%折价扣款,超过一年未满两年者按 30%折价扣款;(二)超过两年者不再扣款。第六条 违规处罚(一)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部门主管 30 元/人次,罚本人 50 元/人次;(二)公司办公室、工会负责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员工制服穿着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第七条 本次工作服发放之后调入或进入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予以补发。第八条 以上规定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