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和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案件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 各业务庭、人民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东莞市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第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上填写的委托单位及申请鉴定人的资料必须准确清楚,简要陈述医疗过程,重点陈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点及鉴定要求。第三条 东莞市医学会一般自收到鉴定委托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形延长五
2、日。决定受理的,向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和提交材料清单。决定不受理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受理的理由。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后,在三日内通知承办人,承办人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状、参加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权限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并经法院核对,法院在核对后22的复印件每页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的章印及庭章。书面陈述和答辩状的每页底部要标注页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加盖骑缝章。当事人的代理委托书中应清楚注明具有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代理权限。第五条 没有产生或无法取得
3、清单上材料,当事人应进行书面说明。当事人因客观情况限期内无法取得相关材料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第六条 举证期满后,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记载异议的理由,并限期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第七条 对于存在涂改情况或其他疑点的材料,可由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如果需要专业医疗知识判断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先移交给医学会,由专家判断。如专家判断属于关键词语或重要数据的涂改,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则中止鉴定,将违反规范行为在中止通知中写明并通知法院,由法院
4、决定是否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一步程序。如专家判断涂改的内容与鉴定的焦点问题无关,鉴定继续进行。第八条 对于封存的病历材料,应由法院先行解封并经当事人质证后,再将原件或核对后的复印件移交给医学会。33对于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一般无须提交实物给医学会,但必须提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九条 法庭收集齐材料后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移交材料,审判管理办公室经初步审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给承办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将材料移交给医学会,医学会审核鉴定材料后,如发现不齐全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发出补交材料函,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三日内通知承办人
5、,承办人应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按鉴定要求补交材料。第十条 鉴定材料齐全后,医学会即通知法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缴交鉴定费。第十一条 医学会在收齐法院移交的材料后,按其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医学会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抽签,如当事人未到场,由法院以书面方式再次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仍未到场,视为其拒绝配合鉴定,终止鉴定。经医学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如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医学会的鉴定书后,应在五日内返还给承办人;医学会退回鉴定材料后,审判管理办公室也应在五日内将材料返还给承办人。44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东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需要重新鉴定的,各业务庭、人民法庭需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医疗事故争议技术委托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给省医学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