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法的概述 P66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创业的主要形式。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虽然比较滞后,但自从个人独资企业法于 2000 年实施以来,也兴起了个人创办独资企业的热潮。独资企业与其它企业类型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创办独资企业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以及如何来创办独资企业是本章需要了解的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自
2、然人还必须是中国公民。 其自然人只能是中国人,且只能是一个;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3、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区别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定位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独资 ”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
4、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
5、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 ”,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 ”,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
6、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 雇工 8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 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 必要的从业人员 ”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性。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P67 广义和狭义之分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因此,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宽
7、松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显著特征。投资设立企业的自然人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 例 如张某在某县工商局工作,因业余时间无事可作,于是决定开一家小吃店,利用业余时间经营。工商局在收到张某提交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申请文件后,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工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
8、相互区别的识别性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允许出现“有限 ”或“公司” 字样或与企业所从事的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名称。 例如: 李某欲开一家经营婴幼儿玩具的小店,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定为“ 天使宝宝玩具公司” ,并提交了设立申请书等法律规定的文件。工商局在经过审查后认为,该独资企业的名称为“天使宝宝玩具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登记。 可见,设立独资企业,起名也非常的重要。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和决策比
9、较灵活,并且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设立时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要申报创办该企业的必要出资。所申报的出资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 (P68 一般了解)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即限制国家公务人员经商办企业
10、,从中谋利。(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负有个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及其它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者。(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清还者。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一、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管理内容 P71 三个方面内容(一般了解)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P71(一般了解)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转让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与其它企业的变更登记大同小异,注意时间,自作出变更决定之
11、日起,15 天内申请变更登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 即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他人的经营行为。其转让的具体规定,详见 P7273 五条规定。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即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企业一旦解散,便涉及到清算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既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清算的顺序:一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二是所欠税款;三是其它债务。个企解
12、散后,原投资人对其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归于消灭。案例分析案例一:2006 年 2 月,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投资 60 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 8 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 17 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 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13、,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 问:胡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为什么?答案: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胡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属于犯罪行为。 一是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按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且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索贿或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这一规定,因而构成受贿罪被予以逮捕。二是胡某有行为还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该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胡某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挪用企业资金,则构成挪用资金罪。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依法逮捕,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