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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853-2013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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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圖 P GB/T 50853-2013 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 2013-01-28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 GB/T 50853 2013 主编部门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批准部门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施行

2、日期 :2 0 1 3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建 筑 工业出版社 2013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 GB/T 50853 - 2013 * 中国建 筑 工 业出版社出版 、发 行 ( 北京西 郊 百 万庄 ) 各 地新华书店、建 筑 书店经 销 北京 红 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 球 印刷( 北京)有限公司印刷 * 开 本: 850X1168毫 米 1 / 3 2 印张: 2 字 数 : 49千字 2013年 5月第一版 2013年 5月第一次印刷

3、 定价: 10. 0 0元 统一书号 : 15112 23680 版权所有 翻 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 可 寄本社 退 换 (邮政编码 100037) 本社网址: h ttp :/w w w .c a b p .c o m .c n 网上书店 : http : / / www. china-building, com. c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6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 批 准 城 市 通 信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为 国 家 标 准 ,编号 为 G B /T 50853-2013, 自 2013 年 9 月 1

4、 日起 实施。 本规范由 我部 标 准 定 额 研究所组 织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社 出 版 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 1 月 2 8 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 部 关 于 印 发 二四年 工程建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修订 计划 ( 第 一 批 )的通 知 ( 建 标 2004 67 号 )的要求,由中 国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和 深圳 市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 院有限公司会 同 有关单位共 同 编 制 完 成的。 本规范在 编 制 过 程中, 编 制组 经广泛 调 查 研究, 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 ,参 考有关国 际标 准 和 国 内 先 进标 准 ,

5、并在 广泛征 求相 关 部门意见 ,以及与工 业 和 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 电 影 电 视总局 、国 家邮政总局 等 部门 和 单位 多 次协 调的 基础 上, 经反复论证 ,多 次 修改 ,最后经审查 定 稿 。 本规范 共 分 8 章 和 1 个附录, 主 要 技术 内容包括: 总 则、 术 语 、电 信用户预测 、电 信局站 、无线 通 信 与 无线广播传输 设施、 有线 电 视用户 与 网络前端 、通 信管 道、 邮政 通 信 设施等。 本规范由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负责管理 ,由中 国 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 院负责 具体 技术 性内容的 解释 。在本规范 执 行 过 程中, 请 各

6、 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并 将意见 、建 议寄送 中 国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 地址 :北京 市车 公庄西路 5 号 ,邮政邮码 :100044) ,以 供 修订时 参 考 。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中 国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深圳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上 海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北京 电 信 规划设计 院有限公司 中 广 电 广播 电 影 电 视 设计研究 院 国家无线 电 监测 中 心 沈阳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本规范 主 要 起草人员 :汤铭潭 檀 星 谢映霞 樊 超 本规范 主 要 审查人员 :陈 懿 王 承 东 钟 雷 洪昌

7、富 陈永海 崔金明 沈 阳 黄秋芳 黄 标 王燕敏 何红宇 刘海龙 景洪兰 孙志超 杜 兵 王静霞 刘占霞 张端权 林长海 于 纪凯 杨明松 5次 J 相 吾 电 信 用 户 预 测 3. 1 一 般 规定 3 . 2 预测指 标 电 信 局 站 4 . 1 一 般 规定 4 . 2 电 信局站 设 置 . 无线 通 信 与 无线广播传输 设施 5.1 一 般 规定 5 . 2 收 信 区 与 发 信 区 5 . 3 微 波 空 中通道 . 5 . 4 无线 广 播 设施 . 5 . 5 其他无线 通 信 设施 . 有线 电 视用户 与 网络前端 6.1 一 般 规定 . 6 . 2 有 线

8、电 视 用户 6 . 3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前端 . 通 信管 道 7.1 般 规 定 7 . 2 主 干 管道 7 . 3 小 区配 线 管道 邮政 通 信 设施 8.1 一 般 规定 8. 2 邮件 处 理中 心 8.3 邮 政 局 所 附 录 A 城市 微波 通道分级 保护 本 规范 用词 说 明 引 用 标 准名 录 附 : 条 文 说 明 Contents General Provisions Terms Telecommunication Users Forecast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2 Forecasting Index . T

9、elecommunication Central Office and Station .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2 Telecommunication Central Office and Station Set-up Transmission Facilities of Wirelese Communication and Wireless Broadcast .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2 Receive Area and Transmit Area of Radio Signal 5. 3 Path of Mic

10、rowave . 5. 4 Wirelese Broadcast Facilities . 5. 5 Other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 Cable Television Users and Network Headend .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Cable Television Users . 6. 3 Cable Television Network Headend Communication Pipeline .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Communication

11、Trunk Pipeline . . 7. 3 Communication Distributing Pipeline of Small District . Post 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 .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2 Postal Matter Dispose Center 16 8. 3 Post Office16 Appendix A Path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Urban Microwave 1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9 List

12、of Quoted Standards 2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1 91. 0 .1 为了在城市规划中 贯彻执 行 国家 通 信发展 的 有关法 规和 方 针政策 ,规范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 编 制, 提髙 规划 编 制 质量 ,制 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 用 于城市规划中的电 信 、广播 电 视 、邮政 工程 设施规划 编 制。 1 . 0 . 3 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应 遵循 统 筹 规划、合 理布局 、远 近 结 合 、适 度超前 、共 建 共享 、优化 配 置 的原则。 1 . 0 . 4 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应

13、 依 据城市 用地布局 规划,并与城市 用地 规划和 供 电、给 水 、排 水 、燃气 、供 热 及 综 合 防灾 等相 关 工 程规划相 协 调。 1. 0. 5 城市电 信 和 广 电设施规划 布局 应 满足 城市 防灾 中 生 命 线 工程的安全 保 障 要求。 1 . 0 . 6 城市通 信 工程规划 除 应符合本规范 外 ,尚 应符合 国家现 行 有关 标 准 的规定。2 术 语 2 .0 .1 固 定 电 话 主 线 普 及 率 chief wire popularize rate of fixed phone 指 每百 人 拥 有 的 固 定电 话 主线 数 。 2. 0. 2

14、移动 电 话普 及 率 popularize rate of mobile phone 指 每百 人 拥 有 的 移动 电 话数 。 2. 0. 3 宽带普 及 率 popularize rate of broadband 指 每百 人 拥 有 的 互联 网 宽带接 入用户 数 。 2. 0. 4 电 信局站 telecommunications central office and station 指 专 门 为安 装 通 信 设备及为通 信生产提供 支撑服务 的通 信 建 筑 或 机 房 。 2. 0. 5 电 信 枢纽楼 build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

15、enter 指以安 装长 途 通 信 设备为 主 ,处 于 省 、市级以上中 心 枢纽节 点的 生产 楼 。 2. 0. 6 电 信生产 楼 build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s 指安 装 通 信 设备, 未处 于 省 、市级以上中 心 枢纽节 点的 生 产 楼 。 2. 0. 7 移动 通 信基站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指 移动 通 信 系统中, 连接固 定 部 分与 无线部 分,并通 过 空 中 的 无线传输 与 移动 电 话终 端 之间 进行 信息传 递 的 无线 电 收发信 电 台 ( 站 )

16、 。 2. 0. 8 接 入 机 房 remote service unit access equipment room 指 用 于安 装 为 用户提供 接 入 服务 的多 种类型 通 信 设备的通 信 设备 房 。 2. 0. 9 发信 区 transmitting area of radio signal 指为 满足特 定需求和一定 技术条件 ,中 短 波 大功率 发 射台 的 2无线 通 信信号 和 无线广播 电 视信号 的 发 射区域 。 2. 0 .10 收信 区 recevision area of radio signal 指为 满足特 定需求和一定 技术条件 的 无线 通 信

17、和 无线广播 电 视信号 的 接 收 区域 。 2. 0 .11 微波站 microwave relay station 指安 装微波 通 信 中 继 设备的通 信站 。 2 . 0 . 1 2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总前端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general headend 指具备 接 收 、处 理 、传输广播 电 视信号 与 数 据 信号 ,具 有业 务 运营 和 综 合 管理 功能 的 广播 电 视 设施。 2 . 0 . 1 3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 分 前端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

18、k secondary headend 指 能 与 总前端 、一级机 房 互联互 通和 数 据交 换 以及 向覆盖区 域插 入其广播 电 视 节 目与 数 据 信号 ,并具 有 相 关 资源 管理 功能 的 广播 电 视 设施。 2. 0 .1 4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 级机 房 first room of cable broad 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指 接 收 分 前端 的 广播 电 视信号 与 数 据 信号 ,与分 前端 及 二 级 机 房 互联互 通;实 现 智能 业 务末 端 分配的 广播 电 视 设施。 2.0.15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19、二 级 机 房 secondary room of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指 直接 为 用户提供 宽带接 入 ,实 现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 光 电 信 号 转换 与 传输 的 广播 电 视 设施。 2. 0. 16 邮件 处 理 中 心 mail processing center 指 位 于 邮 路 的 汇 接 处 的 邮 政 网 节 点 和 邮 件 的 集 散 、经传 枢纽 。 2. 0. 17 邮政 支 局 post office 指 主 要 提供邮件收寄 和 投 递服务 的 邮政 分 支服务 网 点。 2. 0 .18 邮政 所 p

20、ost shop 指 只办 理邮件收寄 和 报刊零售 等 窗口 业 务 的 邮政 支 局 下 属 营业 机 构 。 2. 0 . 1 9 城 域 网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 指 覆盖 城市及 其 郊区 范 围 可 提供 宽带综 合 业 务服务 ,支持 多 种 通 信协议 的 公用 通 信网络 。 2. 0. 20 下 代 网络 next generation network 指 能 提供 包括 语 音 、数 据和多 媒 体等各 种 业 务 、综 合 开 放 、 统一的电 信网络 。 2. 0. 21 软 交 换 soft switch 指通 过网关 呼叫 控制和 媒

21、 体交 换功能 相分 离 ,为下一 代 网络 提供 实 时 性要求的 业 务呼叫 控制与 连接 控制 功能 的交 换 技术 及 功 能 实体。3 电信用 户预 测 3.1 一般规定 3 . 1 . 1 城市电 信用户预测 应包括 固 定电 话 用户 、移动 电 话 用户 和 宽带 用户预测 等内容。 3.1. 2 城市 总 体规划阶段电 信用户预测 应以 宏观 预测 方 法 为 主 , 可 采 用 普 及 率 法 、分 类 用地 综 合指标 法 等多 种 方 法预测 ;城市详 细规划阶段应以 微 观 分 布预测 为 主 ,可 按不 同 用户业 务特 点, 采 用单位 建 筑 面积 测 算 等

22、不 同方 法预测 。 3 . 2 预测 指标 3 . 2 . 1 固 定电 话 用户 采 用 普 及 率 法 和分 类 用地 综 合指标 法预测 时 ,预测 指标 宜 符合 表 3. 2 .1 -1和 表 3. 2. 1-2的规定。 表 3.2.1-1 固 定电 话 主 线普 及 率 预测 指标 ( 线 / 百 人 ) 特 大城市、大城市 中 等 城市 小 城市 58 68 47 60 40 54 表 3. 2 .1 - 2固 定电 话分类 用地用 户 主 线 预测 指标 ( 线 /h m 2) 城市 用 地 性 质 特 大城市、大城市 中 等 城市 小 城市 居 住 用 地 ( R) 110

23、 180 90 160 70 140 商 业 服务 业设施 用 地 ( B) 150250 120210 100 190 公共管理 与 公共 服务 设施 用 地( A ) 70 200 55 150 40 100 工 业 用 地 ( M) 50120 45 100 36 80 物 流 仓储 用 地( W ) 15 20 10 15 812 道 路与 交 通设施 用 地 ( S) 2060 15 50 10 40 公 用 设施 用 地( U) 25 140 20 120 15 1003 . 2 . 2 移动 电 话 用户预测 采 用 普 及 率 法时 ,预测 指标 宜 符合 表 3. 2 .2

24、的规定。 表 3.2.2 移动 电 话普 及 率 预测 指标 ( 卡 号 /百 人) 特 大城市、大城市 中 等 城市 小 城市 125 145 105 135 95 115 3 . 2 . 3 按 城市 用地 分 类 的 单位 建 筑 面积 电 话 用户预测 指标 宜 符 合 表 3. 2 .3 的规定。 表 3.2.3 按 城 市 用地 分类的 单位建 筑 面 积 电 话 用 户 预测 指标 大 类 中 类用 地 主要建 筑 的单位建 筑 面积 用户 综 合 指 标 (线 /百 m2) 一 类 居 住 ( R1) 0. 751.25 R 二 类 居 住 ( R2) 0. 851. 50 三

25、 类 居 住 ( R3) 1. 25 1. 70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 A1) 2. 004. 00 文化 设 施 用 地 ( A2) 0. 400. 85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 A3) 1. 352. 00 体 育 用 地 ( A4) 0. 300. 40 A 医 疗 卫 生用 地 ( A5) 0. 601 .10 社 会 福 利 ( A6) 0. 852. 50 文 物 古 迹 ( A7) 0. 300. 85 外 事 用 地 ( A8) 2. 004. 00 宗 教 设施 用 地 ( A9) 0. 400. 60 商 业 用 地 ( B1) 0. 653. 30 商 务 用

26、地 ( B2) 1. 40 4. 00 B 娱 乐 康 体 用 地 ( B3) 0. 751. 25 公 用 设施 营 业网 点用 地( B4) 0. 85 2. 00 其他 服务 设施 用 地 ( B9) 0. 601. 35续 表 3. 2 . 3 大 类 中 类用 地 主要建 筑 的单位建 筑 面积 用户 综 合 指 标 (线 /百 m2) M 一 、二 、三 类 工 业 ( M l) 0. 40 1. 25 W 一 、二 、三 类 物 流 仓 储 ( W1) 0. 150. 50 S 交 通 枢纽 、场 站用 地 ( S3、4、9) 0. 401. 50 U 供应 设施 用 地( U1

27、) 0. 50 1. 70 环境 设施 用 地 ( U2) 0. 500. 65 安 全 设施 用 地 ( U3) 1. 001. 25 其他 公 用 设施 用 地 ( U9) 0. 400. 85 注 :表 中所 列指 标主要 针 对不 同分 类用 地有 代 表 性 建 筑 的 测算指 标, 应用 中 允许 结合 不 同分 类用 地的实际 不 同建 筑 组成 适当 调 整 。 3 . 2 . 4 宽带 用户预测 采 用 普 及 率 法 进行 预测时 ,预测 指标 宜 符 合 表 3. 2 .4 的规定。 表 3.2.4 宽带 用 户普 及 率 预测参 考指标 ( 户 / 百 人) 城市规 模

28、 分 级 特 大城市、大城市 中 等 城市 小 城市 40 52 3545 30 374 电信局 站 4.1 一 般 规定 4 . 1 . 1 电 信局站 应根据城市 发展 目标和 社会 需求, 按 全 业 务 要 求统 筹 规划,并应 满足 多 家运营 企 业共 建 共享 的要求。 4 . 1 . 2 电 信局站 可分一 类 局站 和 二 类 局站 ,并 宜 按 以下划分: 1 位 于城 域 网 接 人 层 的 小型 电 信 机 房 为一 类 局站 。包括 小 区 电 信 接 入 机 房 以及 移动 通 信基站 等。 2 位 于城 域 网汇 聚层 及以上的 大 中 型 电 信 机 房 为 二

29、 类 局站 。 包括电 信 枢纽楼 、电 信生产 楼 等。 4. 2 电 信局站 设 置 4 . 2 . 1 城市电 信二 类 局站 规划 选 址 除 符合 技术经 济 要求 外 ,还 应符合下 列 要求: 1 选择 地 形平坦 、地质 良好 的适 宜 建设 用地地 段, 避 开 因 地 质 、防灾 、环 保 及 地 下 矿藏或古迹遗 址保护 等 不 可建设的 用地地 段; 2 距离 通 信 干扰源 的安全 距离 应符合 国家 相 关 规范要求。 4. 2 . 2 城市的 二 类 电 信局站 应 综 合 覆盖面积 、用户 密 度 、共 建 共享 等因 素 进行设 置 ,并应符合 表 4. 2.

30、 2 的规定。 表 4. 2. 2 城 市 主 要 二 类 电 信局站 设置 城市电 信用户 规 模 (万 户 ) 单 局 覆 盖 用户数 (万 户 ) 最 大单 局用户 占 比不 超 过 规划 总 用户数 的 比 例 ( ) 100 8 20 100200 8 20 200400 12 15 400600 12 15 600 1000 15 10 1000以上 15 10 注 : 城市电 信用户 包括 固 定 宽带 用户 、移 动 电话 用户 、固 定电话 用户 。 84 . 2 . 3 城 市 电 信 用 户 密 集 区 的 二 类 局 站 覆 盖 半 径 不 宜 超 过 3km,非密 集

31、 区 二 类 局站 覆盖半径 不 宜 超过 5km。 4 . 2 . 4 城市 主 要 二 类 局站 规划 用地 应符合 表 4. 2. 4 规定。 表 4.2.4 城 市 主 要 二 类局站 规 划 用地 电 信用 户 规 模 (万 户 ) 1. 02. 0 2. 04. 0 4. 06. 0 6. 010. 0 10. 030. 0 预留用 地 面积 (m2) 20003500 30005500 50006500 60008500 8000 12000 注 : 1 表 中 局 所 用 地 面积 包括同时设 置其兼 营 业 点 的 用 地 ; 2 表 中电 信用户 规 模 为 固 定 宽带

32、用户 、移 动 电话 用户 、固 定电话 用户 之 和。 4. 2. 5 小区 通 信 综 合 接 人 设施 用房 建 筑 面积 应 按 城市 不 同 小区 的 特 点及 用户微 观 分 布 ,确定 含 广 电在内的 不 同 小区 通 信 综 合 接 入 设施 用房 ,并应符合 表 4. 2. 5 的规定。 表 4. 2. 5 小区通信 综合接 入 设施用房建 筑 面 积 小 区 户数 规 模 ( 户 ) 小 区通 信 接人 机 房建 筑面积 ( m2) 100500 100 500 1000 160 10002000 200 20004000 260 注 :当小 区 户数 规 模 大于 40

33、00户 时 应增 加 小 区 机 房分 片覆 盖 。 4. 2. 6 城市 移动 通 信基站 规划 布局 应符合电 磁辐射防 护 相 关 标 准 的规定, 避 开 幼儿园 、医 院 等 敏 感场 所,并应符合与城市 历史 街区 保护 、城市 景 观 的 有关 要求。5 无线 通 信与无线 广 播 传 输 设施 5.1 一般规定 5 . 1 . 1 城市 无线 通 信 设施应包括 无线广播 电 视 设施在内的以 发 射 信号 为 主 的 发 射塔 ( 台 、站 ) 、以 接 收信号 为 主 的 监测站 ( 场 、 台 ) 、发 射 或 ( 和) 接 收信号 的 卫 星地 球 站 、以 传输信号

34、为 主 的 微波站 等。 5 . 1 . 2 城市 收信 区 、发信 区 及 无线 台 站 的 布局 、微波 通道 保护 等应 纳 入 城市 总 体规划,并与城市 总 体 布局 相 协 调。 5 . 1 . 3 城市各 类 无线发 射台 、站 的设 置 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电 磁辐射防 护 规定 GB 8702和 环境 电 磁 波 卫 生 标 准 GB 9175电 磁环境 的 有关 规定。 5 . 2 收 信区 与 发信区 5. 2 . 1 收信 区 和 发信 区 的调整应符合下 列 要求: 1 城市 总 体规划和 发展 方 向 ; 2 既 设 无线 电 台 站 的 状 况和 发展

35、规划; 3 相 关无线 电 台 站 的 环境 技术 要求和相 关地 形 、地质条件 ; 4 人 防 通 信 建设规划; 5 无线 通 信主 向避 开 市 区 。 5. 2. 2 城市 收信 区 、发信 区宜 划分在城市 郊区 的 两 个 不 同方 向 的 地 方,同 时 在 居 民集 中 区 、收信 区 与 发信 区之间 应规划出 缓 冲区 。 5. 2 . 3 发信 区 与 收信 区之间 的设 置 与调整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短 波 无 线 电 测 向 台 ( 站 ) 电 磁 环 境 要 求 GB 13614的 有关 规定。 105 . 3 . 1 城市 微波 通道应根据 其 重要性

36、、 网路 级 别 、传输 容 量 等 实施分级 保护 ,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5 . 3 . 2 城市 微波 通道应符合下 列 要求: 1 通道设 置 应 结 合城市 发展 需求; 2 应 严 格控制进 人 大 城市、 特大 城市中 心 城 区 的 微波 通道 数 量 ; 3 公用网 和 专 用网微波 宜纳 入公用 通道,并应 共用 天 线 塔 。 5 . 4 无线广播 设施 5 . 4 . 1 规划 新 建、 改 建 或迁 建 无线广播 电 视 设施应 满足 全 国总 体的 广播 电 视 覆盖 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 国家 相 关 标 准 的规定。 5 . 4 . 2 规划 新 建

37、、 改 建 或迁 建的中 波 、短 波广播发 射台 、电 视 调 频 广播发 射台 、广播 电 视监测站 ( 场 、台 )应符合 现 行行 业 标 准 中 波 、短 波广播发 射台场 地 选择 标 准 GY 5069和 调 频 广 播 、电 视发 射台场 地 选择 标 准 GY 5068等 广播 电 视 工程 有关 标 准 的规定。 5 . 4 . 3 接 收 卫 星广播 电 视 节 目的 无线 设施,应 满足卫 星 接 收 天 线 场 地 和电 磁环境 的要求。 5 . 5 其 他 无线 通 信 设施 5 . 5 . 1 城市机 场导航 、天 文 探 测 、卫 星地 球 站 与 无线 电 监

38、测站 (场 、台 )等 其 他 重要 无线 通 信 工程设施应在 环境 技术条件 上给 予 重点 保护 。 5. 5. 2 城市机 场导航 应在相应城市 总 体规划中划定机 场净空 保 护 区 。 5 . 3 微波空中通道 116 有线 电 视 用 户 与网 络 前端 6.1 一 般 规定 6 . 1 . 1 城市 有线广播 电 视 规划应包括 信号 源接 收 、处 理 、播发 设施和 网络传输 、分配设施规划。 6 . 1 . 2 城市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总前端 、分 前端 、一级机 房 、二 级机 房 及 线路 设施应符合安全 播 出的相 关 规定。 6 . 2 有线 电 视用户 6.

39、2 .1 城市 总 体规划阶段 有线 电 视网络用户预测 采 用 综 合指标 法预测 ,预测 指标可 按 2. 8 人 3. 5 人 一个 用户 ,平均每 用户 两 个 端 口 测 算 。 6 . 2 . 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城市 有线 电 视网络用户 宜采 用单位 建 筑 面积密 度法预测 ,预测 指标可 按 表 6. 2. 2 并 结 合实际 比 较分析 确定。 表 6. 2. 2 建 筑 面 积 测算 信 号 端口指标 用 地 性 质 标准 信 号 端 口 预测指 标( 端 /m2) 居 住 用 地 1/401/60 公共管理 与 公共 服务 设施 用 地 1/401/200 6 . 3

40、 有线 电 视网络前端 6 . 3 . 1 城市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主 要设施可分为 总前端 、分 前端 、 一级机 房 和 二 级机 房 4 个级 别 。 6 . 3 . 2 城 市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总 前 端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可 按 表 6. 3. 2 规定, 结 合当 地 实际情况 比 较分析确定。 12表 6. 3. 2 城市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总 前端 规划建设 用 地 用户 (万 户 ) 总 前端数 (个 ) 总 前端 建 筑面积 (m2/个 ) 总 前端 建设 用 地 (m2/个 ) 8 10 1 14000 16000 6000 8000

41、10 100 2 16000 30000 8000 11000 100 23 30000 40000 11000 12500 (1200013500) 注 :1 表 中规划 用 地 不 包括卫 星 接 收 天线 场 地 ; 2 表 中括号规划 用 地 含 呼 叫 中 心 、数 据中 心 用 地。 6 . 3 . 3 城 市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分 前 端 机 房 规 划 用 地 可 按 表 6. 3. 3 规定, 结 合当 地 实际情况 比 较分析确定。 表 6.3.3 城 市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分前端 规 划 建设用地 用户 / v 、 / ui 分 則 端数 分 前端 建 筑面

42、积 分 前端 建设 用 地 (万 户 ) (个 ) (m2/个 ) (m2/个 )8 2 3 1000015000 4500 6000 注 :表 中规划 用 地 不 包括卫 星 接 收 天线 场 地 用 地。 6 . 3 . 4 城市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 一级机 房 宜 设于 公共 建 筑 底层 , 建 筑 面积宜 为 300m2800m2。 137 通信管道 7.1 一 般 规定 7 .1 .1 通 信管 道应 满足 全 社会 通 信 城 域 网传输线路 的 敷 设要求, 通 信 城 域 网 应包括 固 定电 话 、移动 电 话 、有线 电 视 、数 据等 公共 网络 和交通 监 控、 信

43、息化 、党 政 军 等通 信 专 网 。 7 . 1 . 2 通 信管 道应统一规划,统 筹 多方 共享 使 用 需求,并应 留 有 余 量 。 7 . 2 主 干 管 道 7. 2 . 1 电 信局局前管 道应 依 据 局站 覆盖 用户 规 模 、用户 分 布 及 路 网结 构 ,电 信局 出 局管 道方 向 与 路 由 数选择 应 按 表 7 .2 .1 规定 确定。 表 7 . 2 . 1 电 信局出局 管道方 向 与路 由数选择 电 信局站 覆 盖 用户 规 模 ( 万 户 ) 局前 管道 1 3 两 方 向 单 路 由 3 8 两 方 向双 路 由 彡 8 3 个 以上 方 向 、多

44、 路 由 注 :覆 盖 用户 规 模较 大的 局站 宜 采用 隧 道出 局 。 7 . 2 . 2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前端 出 站管 道可 依 据 前端站 的级 别 , 有 线 电 视前端 出 站管 道方 向 与 路 由 数选择 应 按 表 7. 2. 2 规定确定。 表 7.2.2 有线 电 视前端出站 管道方 向 与路 由数选择 前端站级 别 出 站 管道 总 前端 3 个 方 向 、多 路 由 分 前端 2 个 方 向 、双 路 由 147. 2. 3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前端 进出 站管 道 远期 规划 管 孔数 应 依 据 前端站 的级 别 、出 站 分 支数 量 、出 站 方 向

45、 用户 密 度 ,并可 按 表 7. 2. 3 的规定, 结 合当 地 实际情况分析计 算 确定。 表 7. 2. 3 有线广播 电 视网络前端进出站 管道 远期 规 划 管 孔数 前端站 分 级 距 站 500m分 支 路 由管 孔 数 距 站 500m1200m的分 支 路 由管 孔 数 总 前端 1218 8 12 分 前端 8 12 6 8 7. 2. 4 城市通 信 综 合 管 道规划 管 孔数 应 按 规划 局站远期 覆盖 用 户 规 模 、出 局 分 支数 量 、出 局 方 向 用户 密 度 、传输 介 质 、管 材 及 管 径 等要 素 确定,并应符合 表 7. 2. 4 的规

46、定。 表 7.2.4 城 市通信 综合管道规 划 管 孔数 城市道 路类 别 管 孔 数 ( 孔 ) 主 干 路 18 36 次 干 路 14 26 支 路 6 10 跨 江大 桥 及 隧 道 8 10 注 :两 人 ( 手 )孔 间 的 距 离不 宜超 过 150m。 7 . 2 . 5 城市通 信管 道与 其 他 市 政管线 及建 筑 物 的 最 小净距 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城市工程 管线 综 合规划规范 GB 50289的 有 关 规定。 7 . 3 小区 配 线管 道 7. 3 .1 小区 通 信 配 线管 道应与城市 主 干 道及 小区 各建 筑 物 引人 管 道相 衔接

47、 。 7 . 3 . 2 小区 通 信 配 线管 道 管 孔数 应 按 终 期 电 缆 、光缆 条 数 及备 用 孔数 确定,规划阶段 其 配 线管 道可 按 4 孔 6 孔 计 算 ,建 筑 物 引入管 道可 按 2 孔 3 孔 计 算 ;特殊 地 段 小区 管 道和 有 接 入 节 点 的建 筑 弓 I入管 道应 按 实际需求计 算 管 孔数 。 158 邮政 通信设施 8.1 一般规定 8 .1 .1 邮政 设施 主 要可分为 邮件 处 理 中 心 和 提供邮政 普遍服务 的 邮政营业 场 所。 8 . 1 . 2 提供邮政 普遍服务 的 营业 场 所可分为 邮政 支 局 和 邮政 所等

48、。 8 . 2 邮 件 处 理中心 8 . 2 . 1 城市 邮件 处 理 中 心 选 址 应与城市 用地 规划相 协 调, 且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 1 便 于交通 运输 方式组 织 ,靠 近 邮件 的 主 要交通 运输 中 心 ; 2 有 方 便大吨 位 汽 车进出 接 收 、发运邮件 的 邮运 通道。 8. 2. 2 城市 邮件 处 理 中 心用地 应 按现 行行 业 标 准 邮件 处 理 中 心 工程设计规范 YD 5013的 有关 要求 执 行。 8 . 3 邮政局所 8. 3 .1 城市 邮政局 所设 置 应符合 现 行行 业 标 准 邮政 普遍服务 标 准 Y Z /T 01

49、29的 有关 规定, 其 服务半径或服务 人 口宜 符合 表 8. 3 .1 的规定, 学校 、厂矿 、住 宅小区 等 人 口密 集 的 地 方,可 增加 邮政局 所的设 置 数 量 。 表 8.3.1 邮政局所服务半径 和 服务 人 口 类 别 每 邮政 局 所 服务半 径 ( km) 每 邮政 局 所 服务 人 口 ( 万 人) 直 辖 市、省会城市 1 1. 5 3 5 一 般 城市 1. 5 2 1. 5 3 县 级 城市 2 5 2 168. 3 . 2 城市 邮政 支 局用地 面积 、建 筑 面积 应 按业 务 量 大小 结 合 当 地 实际情况,并 宜 符合 表 8. 3. 2 的规定。 表 8.3.2 邮政支局 规 划 用地面 积 、建 筑 面 积 支 局类 别 用 地 面积 ( m 2) 建 筑面积 ( m 2) 邮政 支 局 1000 2000 8002000 合建邮政 支 局 300 12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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