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概念 (一)概念和分类1、概念: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分类 (1)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一般合伙和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不披露自己的姓名,负有限责
2、任。与隐名合伙人对应的是出名合伙人。,(二)特征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最低资本数额法律规定 (2)出资方式的广泛性和评估方式的任意性 (3)任意性的盈余分配3、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均需要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4、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合伙企业法,(一)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二)1997年2月23日八届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
3、1日实施。 (三)2006年8月27日十届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实施。,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由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劳务。 (2)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名称中应当标明“
4、普通合伙”字样。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 登记机关(20日内审批),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书面答复,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1、分割 (1)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 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代表行为)2、转让(1) 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 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但应通知
5、其他合伙人3、出质 (1)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若未经合伙人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二)执行和监督1、执行和监督 (1)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应暂停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监督、检查权。 应当向其他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报告。 执行事务所产生的
6、收益、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特别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 (4)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8)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表决 (1)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约定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实行一人一票
7、的表决方法,(三)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1、按照协议决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担;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人的义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2、除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关联交易),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与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
8、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承担清偿责任3、合伙人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获得收益用于清偿; 但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六、入伙、退伙,(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9、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退伙的种类 (1)协议退伙:有下列事项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自由退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人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
10、产份额。 (4)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退伙的法律后果 (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方法,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3)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分担亏损;未约定的,平均分担。 (4)退伙人退伙时已按照约定或者平均承担了合伙企业债务的,仍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
11、死亡的,依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其继承人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伙人不同意或者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特殊规定 1、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
12、理执业保险。,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 成立的条件 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 认缴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13、转让其财产份额,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入伙、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转变为普通,应对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变为有限,应对其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节 解散、清算,一、解散的事由(教材51页) 二、清算 (一)清算人的确定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由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企业解散或破产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注销登记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