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4),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是介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是投资人综合判断经营资本与风险因素后,理性选择的经营组织形式。,合伙享有税收方面的巨大优势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只有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合伙等直接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举例: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优势显现无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
2、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1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正确的是说法?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课 堂 检 测,2、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
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B、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D、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3、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1、AC 2、 ABD 3、 B 解释第二题: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
4、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5、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设计了
6、以下制度:第一,立法限定其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需要进行专门登记,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分散承担等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案例: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
7、审计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 (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8、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疏忽大意的
9、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于债权人保护不利,但立法也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平衡措施:第一,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第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
10、伙企业。第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构成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 A、B、C、D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A、B为普通合伙人,C、D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A、B清偿未清偿的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解散,则A、B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CD,注意:,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
11、,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一旦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则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问:,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3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除此之外的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
12、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不能以劳务出资)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案例: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
13、何认定?A、该约定有效,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约定无效,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约定部分有效,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约定部分无效,甲、乙、丙共同承担责任,回答:D,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限普通合伙人)。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以所有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有 以使用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用 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
14、止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 1、外部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主要是价格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 甲、乙、丙、丁共同组成一个合伙企业,从事运输经营,后丙因家庭经济需要,欲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均表示同意,但丁不同意。问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丙不能转让自己的财产份
15、额;B、经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丙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C、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所以不管丁是否同意,丙都可以转让;D、即使丁不同意,丙也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甲。,回答:AC,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以区分 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 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案例: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请问:罗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前案例债务示意图,江某,罗某,欠7万,某合伙企业,欠7
16、万,事务执行人,回答: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这样规定是为了区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第三人。,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约定丙执行合伙事物,但超过20万元的事务不能单独决定需合伙人一致同意。某日,丙与丁签订25
17、万元的购销合同,没有告知丁自己有权限限制。后甲乙认为赔钱不愿履行合同,以丙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无处分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丁,即为善意第三人,因为它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丙权限的限制,且有理由相信丙作为合伙执行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处分。那么该合同有效,合伙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丁,而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是合伙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 至于丙的行为可以按照合伙内部约定进行追究,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善意、恶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教材121页合伙企业法第41条: 什么是代位? 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系指与合伙人有着某种关连的人,如其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债权人等,因故代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行使
18、应由合伙人行使的有关权利。如参与企业经营或事务执行,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收益等。,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与该合伙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与企业并无关连,因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如果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合伙人)行使权利,那么势必造成合伙企业面目全非,丧失合伙优势。,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竞业禁止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案例: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
19、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回答:CD 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AB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正确;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正确。,(四)合伙
20、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 入伙的条件 : 全体一致同意 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的解散 期限届满 约定的事由出现 合伙人都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企业约定的事项已达到或者无法达到,2、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全体合伙人
21、担任;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或委托第三人担任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偿顺序,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企业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A、B、C、D四人商议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A、B、C每人出资10万元或相当于10万元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D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2、,但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B和C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设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C个人在与刘某进行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刘某便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刘某。,想一想回答: (1)A、B、C和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2)合伙企业可否接受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
23、么? (3)法院强制执行C的财产后,C是否应退伙? (4)当法院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刘某后,刘某是否当然成为新的合伙人?,(1)A、B、C和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不能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C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下,当然退伙。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当然退伙。,(4)刘某还不能立即成为新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只有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之后,刘某方能成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