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共三节.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6391318 上传时间:2019-04-11 格式:PPT 页数:139 大小:1.6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共三节.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9页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共三节.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9页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共三节.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9页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共三节.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39页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共三节.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规范 (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规范,1.识记:(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相关规范. (2)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概念.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概念. 2.领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关规范,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相关规范,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相关规范,注册域名相关规范以及工商局备案问题等.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3.简单应用:(1)选择一些电

2、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分析它们属于哪种类型,并提出设立方案和步骤以及涉及的法律规范有哪些.,课程要求,电子商务主体,分类一:,分类二 电子商务的企业类型:,(1)企业型 (2)网上银行 (3)网上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 (4)网络服务 (5)其他,(3)网上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2011年度中国十大B2C网上商城排行 排行榜第1位:淘宝网商城 淘宝商城,亚洲最大网上购物网站淘宝网打造的在线B2C购物平台! 排行榜第2位:当当网上购物中心 超过100万种商品在线热销!以图书销售闻名于世,支持700多城市货到付款,完善的购物售后体系!,排行榜第3位:京东商城 http:/ 专业的数码网上购物商城

3、,产品包括数码、家电、手机、电脑配件、网络产品等,为您提供愉悦的购物体验! 排行榜第4位:卓越亚马逊 卓越亚马逊是一家中国B2C电子商务网站,前身为卓越网,被亚马逊公司收购后,成为其子公司! 排行榜第5位:QQ商城 http:/ 有几亿的QQ用户作支撑,想不强大都难,正品,低价,贴心服务,购物无忧!品牌正品官方保证!,排行榜第6位:盈送商城 盈送商城是一家实力强劲的新晋网上商城,万种商品满足企业采购、社区团购需求,正品保证,免费送货上门! 排行榜第7位:凡客诚品 凡客诚品,以低价文明,互联网快时尚品牌。根植互联网,全球时尚潮流,国际一线品质,平民价位! 排行榜第8位:麦包包 淘宝商城时

4、尚包包知名品牌,淘宝网购物首选麦包包官方网站,全场包邮,满50元支持货到付款!,排行榜第9位:麦考林网上购物 http:/ 线上线下都很强,麦网是全球最大的中文女性网上购物网站,在线特价销售超过60万种品牌服装,时尚饰品! 排行榜第10位:红孩子商城 红孩子商城,中国最大的母婴用品、化妆、食品、生活用品网上购物商城,数万种商品,正品保证!,(4)网络服务,(5)其他,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相关规范,(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三)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四)注册域名相关规范 (五)工商局备案问题,1.2.1,(一)互联网信息服

5、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1.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什么是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从业务分类上,它对应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增值业务的分类,增值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一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虚拟专用网(VPN)等;二是以增值业务方

6、式出现的业务。是指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电话、电报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如数据捡索、数据处理、电子数据互换、电子信箱、电子查号和电子文件传输等等业务。,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同时,根据业务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等考虑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中,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规模经济效益性不十分明显、对市场影响不大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从而

7、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促进发展。,什么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是相对于电信基础业务而言的,所延伸出来的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就需要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增值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

8、其他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文件, 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2.2,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

9、6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 1997年5月20日修正) 共有17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共25,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

10、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

11、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SP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1.2.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

12、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3、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2.4,注册域名相关规范,注册域名相关规范,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1997年5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中文域名,通常是以英文为标

14、准语言,这仅仅是因为互联网发源于美国,域名的注册和解析软件也是由美国人写就的原因。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中文域名的研究工作就同步开始了。2000年1月18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英文简称CNNIC)正式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2000年5月19日,海峡两岸四地的域名注册机构在北京正式成立了中文域名联合会(CDNC)。2000年11月2日,CNNIC发布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宣布自11月7日起接受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

15、ter,以下简称CNNIC)是在信息产业部的授权和领导下,中立的,非营利性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中文顶级域名系统,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中文域名相关管理办法,并对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具有标识性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的标志。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根据原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但是,自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

16、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没有将域名持有人限定为“单位”,为个人申请注册域名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域名注册规则,个人不允许注册域名,但是还是有许多“个人”通过规避有关限制,获得了域名注册。这类规避措施很多,比较常见的包括假借某个组织的名义,注册个人域名的行为,在三级以下域名中设置个人域名的行为,以及通过“挂靠”某个组织注册的域名,在网址路径上使用实际上的个人域名。,域名纠纷,域名纠纷是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形式。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从技术上说,域名只是联接在互联网上各计算机的地址。但域名同时也是联系网络用户和网站所有者的桥梁,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

17、,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纠纷四起也在所难免。,域名纠纷主要形态,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域名纠纷的主要形态也有不同: 第一阶段,互联网初涉商业领域,网络经济初现端倪,域名的价值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少数人注册大量以商标为名称的域名,再囤积居奇,高价转让于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牟取暴利,即所谓“域名抢注”。 在我国,这一阶段的高潮是在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请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尚未在“com cn” 下注册域名的32件驰名商标以CNNIC的名义代为注册,以防止对这些驰名商标的抢注。,域名纠纷,第二阶段,互联网与经济进一步结合,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日益明显。此时域名成了

18、商业竞争中的又一追逐对象,域名纠纷的形态也更类似于一般的商业竞争纠纷,例如域名对商标的混淆和“淡化”;同名商标在申请域名时“撞车”(若“熊猫电子”和“熊猫洗衣粉”都以商标申请域名);域名的内容侵犯他人商誉等等。,域名纠纷,第三阶段,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也就不再仅和商业集团有关,其价值将逐渐凸显社会公益的要求。国外曾有公司将所有常用的英文姓氏一网打尽,全部注册了域名。虽然不能就此断定这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在解决类似的纠纷时显然要考虑社会公益(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以上只是着重于各阶段的代表性纠纷形态。,域名纠纷,在实践中,域名纠纷的情况是复杂的,各种形态都有可能

19、出现。我国目前大致处于第一与第二阶段之间,域名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域名纠纷的社会公益性也必将越来越明显。,域名注册合同,域名注册合同是记录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域名注册合同在全球各类域名注册组织的注册、管理活动中一直以正式或非正式、明显或者不明显的方式存在着。,域名注册合同,近两年来,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域名纠纷方面的作用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更加受到域名注册组织的重视。强化域名注册合同的约束正在发展成为一种被各类域名注册组织(包括采取开放型、半限制型或限制型域名注册组织)所普遍使用的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域名注册合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

20、O)1999年4月公布的 “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终报告,以及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公司(ICANN)1999年3月公布的 “关于委任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规则的声明“,都主张建立以域名注册合同为基础的域名纠纷预防措施。,域名注册,2001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的“与国家顶级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会议“上,公布了其起草的“国家顶级域名预防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推荐作法“,再次建议各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组织重视域名注册合同预防纠纷的作用。,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1、 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 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 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

21、实的违约责任,4、 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 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 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域名注册合同,(1)域名注册合同中有关预防纠纷的内容 域名注册合同是域名注册组织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协议,包括注册费用、注册续展等内容。域名注册合同之所以具有预防纠纷的作用,在于它能够增强域名注册人的责任感,防止恶意注册人逃避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域名注册合同还是纠纷处理程序的基础。,域名注册合同,域名注册合同是以域名注册组织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出现的。基于全球各类域名注册

22、组织的实践,为了达到最有效地预防纠纷的目的,域名注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域名注册合同,B、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在其最初申请注册时所提供的信息,特别是联系信息,是真实和确切的,并且域名注册之后,及时更新联系信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确切性; C、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即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不确切或不可靠的联系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其联系信息的,构成重大违约,可以成为域名注册组织撤销域名注册的理由;,D、域名注册人

23、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 E、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F、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在上述条款中,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域名注册合同预防纠纷的作用主要就是通过保证域名注册联系信息的真实性和确切性达到的。在域名注册组织对域名注册人强化合同约束以前(尤其在通用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注册中),由于缺

24、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域名注册人采用假名或者提供虚假联系信息的情况是很普遍。,这不仅纵容了抢注、盗用等恶意域名注册行为,而且给知识产权人主张权利带来了很大障碍。因此,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确切的联系信息,一是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对所注册的域名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二是使企图蒙混过关的恶意域名注册人无机可乘;三是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及时、方便地与域名注册人联系,采取协商、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方式处理纠纷。,典型案例,域名对决商标权之一 【案件提要】 诉讼时间:2001年2月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俗称宝洁公司) 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上海第二中级

25、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原告以“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权从被告手上收回相应的域名,【案件简介】,原告称,早在一九七六年五月,原告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二00六年五月。一九九四年六月,原告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一九九四年六月至二00四年六月。在国际上,原告自一九六二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主要生产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是驰名商标。,2000年8月,原告准备注册域名时,发现已由被告捷足先登。原告曾于月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对方,其行为属于“

26、域名抢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希望能以“最短时间、最简单办法”解决纠纷。次日,晨铉公司回复宝洁同意协商解决。据传原告当时曾希望私下与被告协商买回域名,只是被告万元的报价太高,因而成讼。 庭审中,原告出示组份证据材料,包括近年来“舒肤佳”品牌的广告投放情况、“舒肤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以此证明“舒肤佳”即“safeguard”是驰名商标。被告“明知或应该知道”,却“恶意抢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我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智能化设施和居住小区安保系统的开发与建设,产品是房产安保智能系统,而“safeguard”的含义是安全、防护,用作域名是在情理之中。我公司事先并不知道“safeguar

27、d”就是舒肤佳,不能说是恶意抢注,而仅是个巧合。,【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构成“域名抢注”行为? 二、被告是否以“域名抢注行为”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该商业性组织在利用网络进行活动时,就会使人们认为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及其权利人有关联,从而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当消费者需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就极有可能访问该域名网站,这就无形增加了域名持有人网站的点击和访问次数,域名持有人将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努力获得的

28、信誉所体现的部分商业价值,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该行为便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为法律所不容。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停止使用并注销系争域名。,小知识点:,.cn,Internet网络域名,国家顶级域名,表示中国网站。它由我国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 NIC)正式注册并运行。,中国第一台CN域名服务器,“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

29、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穿越长城,走向世界”,这句看似简洁的话,却向世界宣告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开端,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史里,有着里程碑的意义。这句话也就是钱天白教授在1987年9月20日,发出的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 1990年11月28日,钱天白又代表中国在国际互联网域名分配管理中心首次注册了我国的顶级域名CN,并在国外建立了我国第一台CN域名服务器,从此,中国有了自己的网上标识,中国的网络有了自己的身份标识。,1.2.5,工商局备案问题,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1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

30、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

31、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章 备案,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

32、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

33、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http:/),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

34、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管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5、。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5、异议处置。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

36、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四章 注销 第五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等等,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课程目标,1.识记: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内容. 2.领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等相关权利内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义务,身份明示义务,信息内容记录义务,交易中的合同义务,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义务. 3.简单应用:选择一些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根据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的相关法规,分析其中涉及的基

37、本权利与义务.,2.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 2、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 违约求偿权 4、 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1、独立运营的权利,2、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域名在最初的时候,仅仅是为了方便实现网络通讯的需要,但由于它是指明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标志,而且简单易记,所以至今实际上已经成为上网者宣传自己、提高知名度的利器,短短数年间,已经发展成为与商标、商号并驾齐驱的知识产权之一,越发凸显它的巨大商业潜力和经济价值。对于国际性企业,没有域名已经与没有电话号码一样不可思议。,虽然域名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但从它建立的那天起,“非官方出身”和技术特点就决定了它与“官方出

38、身”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共同点和必要的沟通。但是,两者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类似,因此造成的冲突越来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自1996年发生第一起网络纠纷案件至今,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就占总数的60%以上。,要解决域名纠纷,首先必须给它在法律上定一个名分,尤其是研究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何异同,这样才能准确地在法律上定位。2001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的“与国家顶级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会议“上,公布了其起草的“国家顶级域名预防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推荐作法“,再次建议各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组织重视域名注册合同预防纠纷的作用。,3、 违约求偿权,4、 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39、,借鉴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电子商务安全性方面的法制建设应涉及到下列几个方面:保护个人信息,特别是因特网上的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体;保密和信息的合法访问;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计算机违法与犯罪的问题的规制。 电子商务立法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这一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创造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正是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应发挥的主导作用。鉴于此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了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的法律发展虽然仍然还是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但我们的法学家,法学工作者以及一些业内人事已经认识到,电子商务

40、能否健康的发展,极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一)合法经营义务; (二)身份明示义务; (三)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四)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五)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第三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课程目标,1.识记: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分类及归责原则,辨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从而确认不同的服务与质量责任. 2.领会:由大学生诉263案例分析看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SP的侵权责任,从eBay公司被诉网上拍卖假货等案例分析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了

41、解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责任问题. 3.简单应用:结合一些相关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问题.,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SP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 网络内容服务商 英文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其必须具备的证书即为ICP证。,关于网络服务商的界定,从法律意义上讲,网络服务商即为信息在互联网上传输提供服务的人。它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

42、下5种: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它们对用户利用网络浏览、下载或上载信息都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最基本的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并不组织和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但是它们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一、互联网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国内的司法现状,1999年底,大学生杂志诉李翔、京讯公司案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该案提出了对于个人主页版主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法律应如何认定和规范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诉讼时间:1999年12月 原告:北京大学生

43、杂志社 被告: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 李翔,天津南开大学企业管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诉称:1998年9月,我社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标题为考研胜经。特刊发行后,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京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某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主页,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擅自进行修改,其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

44、整性,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承担因证据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第一被告辩称:首先,“263免费空间”是我公司免费向个人提供的个人网站系统服务,其内容由个人自行上载。我公司为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站点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申请个人网站者已经明确要求其承诺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因此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其次,在接获原告的律师函后,我公司已经立即核实并采取技术措施,遮

45、挡了该网站“复习指导”栏目,使该主页无法继续上载,同时在该个人主页上放置声明,敦促该个人网站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我公司联系,否则将关闭该网站。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该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的有关内容。据此,我公司已履行了有关行政管理部分规定的义务,对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故我公司不应对个人网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原告对大学生杂志及其考研胜经只享有装潢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其中的署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原告所特有的装帧和版式设计,故未侵害原告的版权。,第二被告则辩称: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

46、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其请求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作为将原创作品编辑出版的原告,是否享有考研胜经的版权;二是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第一被告,应否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关于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免费个人空间,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其技术功能在于给网络用户提供及时地传输或接受信息的通道。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向公众提供的仅是网络的技术和物质设备条件,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外,对所传输的信息并无义务进行组织和筛选。,而且基于计算机系统

47、技术特点,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是被动的和无选择的,而网络信息又具有高速快捷、信息量巨大的特点,要求仅提供技术和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做出实时判断,是极为困难和不客观的。因此,根据上述技术特点及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对于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的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对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院也明确指出:当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存在侵权内容时,由于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上信息传递最具技术上的控制力,如其不采取某种技术措施,制止侵权结果的扩大,则对权利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对出现在网络上

48、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当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网络服务商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就本案情况而言,作为网络服务商的第一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后,立即采取了核实侵权措施、遮盖侵权网站目录、查找侵权人和删除了所上载的侵权内容等系列积极行为,制止了侵权内容的继续存在和传播,故不应对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 1、禁止第二被告继续在其网站上上载和传播原告的作品,并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并保留30天。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李翔负担; 2、责令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3、驳回原告关于请求追究第一被告侵权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环境下的正常法律秩序,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有这样3条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