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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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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2009-5-21 15:27:09 浏览次数: 5812-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 红线宽度 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24 米24 米-54 米(含24 米)54 米-75 米(含 54 米)75 米-100 米(含 75 米) 100 米平行红线布置 8 米 12 米

2、15 米 20 米30 米垂直红线布置 5 米 8 米 12 米 15 米平行红线布置 10 米 15 米 30 米 35 米30 米垂直红线布置 8 米 10 米 12 米 15 米根据情况确定,不低于前款要求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第四条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 15 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5 米。第五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第六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

3、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退红线少于 8 米(含 8 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 2 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 1 米。 第九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第十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 0.5 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 10 米。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4 月 31 日止。 建 筑 高度退红线距离布置方式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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