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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4317999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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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5 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表一方向角 0- 15 15- 30 30- 45 45- 60 60-90间距系数 1.55 1.40 1.24 1.40 1.47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2、8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 20 米。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9 米。第四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 时16 时。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项目内部 30米 36米 45米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外部 1.55

3、倍间距 50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20 米。第五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执行。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 20 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 20 米。第六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

4、度,但不应超过两层。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并不小于 6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小于 18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表三建筑高度24-54米(含24米)54-100米(含54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40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3 米。山墙间距不

5、宜小于 9 米。第八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9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20 米。第九条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20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第十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

6、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2、高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且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 13.5 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 米。3、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4 米;54 米以下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 6.5 米;54 米及以上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 10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10 米。第十三条 建筑沿

7、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十五条 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 0.7 倍。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由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 80 米;2、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 60 米;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4、增加建筑物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 2 倍加大最小建筑间距,按面宽增加长度的 1 倍加大退地界距离。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4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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