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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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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学政法学院应用法学教研室 周洪江,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内容提要,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这不仅包括这些机构本身无论在设置、职权范围,还是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上必须严格执行宪

2、法的规定,也包括这些机构在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建立各种制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二、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

3、一纸空文。,我们有过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当年刘少奇同志身为国家主席,竟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受迫害致死。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没有作用了。在“文革”中受迫害的人又岂止少奇同志一个?这是历史的悲剧。所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这是十分重要的。,三、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 目前,“文革”时期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现象已经不再有了。由于党和国家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广大干部与群众的宪法观念已有所增强。我国的国体、政体、社会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严格遵照宪法而建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活动都同宪法的

4、规定相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依据宪法而制定;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亦都以宪法为依归。所以从总体上看,宪法是得到遵守的。,但另一方面也还必须看到,宪法的实施不能说没有问题了。例如,由于建国60年来,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什么是违宪?达到哪些条件就构成违宪?这无论在法律上或是理论上都不是很清楚的。譬如说,在刑法学里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的解析说明,即犯罪由若干要素构成。那么,违宪是否也有“违宪构成”?,是否能对违宪分析、确定若干个构成要件呢?至于违宪监督的对象是谁呢?是否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只限于国家机关呢? 宪法监督的范围是指一切行为,还是仅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相

5、抵触呢? 方式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呢? 是主动出击进行普遍审查,还是“不告不理”呢? 宪法监督的程序又是什么? 谁可以提出控告?按什么程序提出?有没有时效的问题,第二节 宪法实施保障,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和意义 1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裁决的活动。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

6、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2宪法实施保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统治阶段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发展。,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

7、种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起源于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后成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

8、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主要是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世界上实行这种体制的有40余个国家。该体制以德国为代表,又称为德国型。,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第一:抽象的原则审查。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宪法法院审查制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方面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排斥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阶段和承认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阶段,宪法实施的方式,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

9、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伊朗、爱尔兰、法国、瑞典等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方式。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 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德国、奥地利、西班牙均实行这一制度。,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

10、权,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1975年对此问题未作规定 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对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作了较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 (一)宪法自身的保障。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审查方式,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违宪制裁,采用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 执政党应发

11、挥政治领导作用和模范作用,从政治上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 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3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12、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4思想保障:依靠人民群众。 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 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泊等。,我国现行宪法对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在宪法实施的保障方面,现行宪法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1,

13、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宪法的程序。3,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4,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 5,设立了在审查违宪规范中起助手作用的专门委员会。,五、我国宪法保障存在的主要不足 如: 1、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 2、宪法监督的方式还比较单一。 3、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 4、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附:近年来有影响的宪法案件、 事件或实施宪法的措施,1公民权利领域 (1)平等权案 公务员录用条件; 【2004年张先著告芜湖市人事局案】 平等的受教育

14、权。 【2001年山东三女生告教育部案】。,为争取全国考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 名当事人分别是青岛一中高三年级班应届高考学生栾倩(女)、青岛铁一中高三年级班应届高考学生姜妍(女)、青岛十五中高三年级班应届高考学生张天珠(女)。,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日前通过特快专递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诉状,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犯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向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今后避

15、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同时3名当事人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教育部承担本案诉讼费。,名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状中称,教育部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下属机关,具有对我国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考生录取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职权。教育部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名当事人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依据这种职权,教育部作出的关于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侵犯了宪法赋予包括名当事人在内的公民平等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权利。

16、教育部这一每一年分别作出,适用于特定地域对象,并且不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名当事人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向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名当事人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教育部承担本案诉讼费。,(2)财产权案 【2004年北京黄老汉抵制房屋拆迁案】 (3)人身自由案 【2003年广东孙志刚事件】,孙志刚,男,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2003年2月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工作。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

17、出门上网,因刚到广州,未办理暂住证,也未携带身份证。当晚11点,与其同住的人接到孙志刚的电话,称其因没有暂住证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让人去保释他。但当保释的人赶去时,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知的原因,警察拒绝了他们保释孙志刚的要求,且未解释原因。第二天也是如此,3月19日,孙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时,被告知孙已被送到医院,而3月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而法医尸检的结果则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曾遭到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2003年6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审理结果是一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

18、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建议审查事项: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

19、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事实与理由: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6条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该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这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把那些没有违法的人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长达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20、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法规。我国宪法以及立法法颁布之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1、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以上建议,请审查。,2003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俞江(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身份证号:510212720719161 腾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身份证号:229004197308020013 许志永(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身份证号:620102197303025316,人权领域: 【从“银

22、川出租车风波”看公民能否行使罢工自由的权利】,出租车司机为何不满意新规定从公布到执行,仅短短4天时间;对新规定,出租车司机们不理解7月底,银川市出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让人始料未及。7月28日,银川晚报的广告版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银川市两项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和更新的新规定,以及市建设局局长就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新规的答记者问。银川市政府明确提出,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从公布到执行,其间仅有短短的4天时间。银川市关于出租车的两项新规定刚出台,立即引起出租车司机的强烈不满。从7月29日开始,部分出

23、租车司机纷纷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上访,认为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银川市的出租车营运陷入停顿,谁在经营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原来无正常职业的人员银川市的城市人口有60多万,出租车有4600多辆。谁在经营出租车?据了解,近几年银川市从事出租车行业的人员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原来无正常职业的人员。以银川市金凤区为例,这个区共有出租车656辆,其中失地农民经营的有255辆,下岗职工经营的有140辆。,在银川,出租车行业利润虽不高,但收入比较稳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经营出租车。银川市的出租车车牌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炒热的,民间交易已将一块出租车车牌

24、的价格炒到12.5万元左右,再加上购车的支出8万多元,要使一辆出租车在马路上跑起来没20多万元是不行的。出租车牌号后两位数在86以后的,都是今年以来才加入的新车,如果实施新的管理办法,这些人吃亏更多。有些下岗职工购买了二手出租车,他们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入行”的,出售者已从内部得到“消息”急于出手,而购买者出高价拿到手后,才发现政策将变。,银川市突然出台的出租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更新规定,让不少出租车司机措手不及,有的人刚把出租车弄到手,就面临着再次购买使用权的噩运,思想上想不通。银川城市人口不多,出租车赚钱不易。在街头,常常可以看到司机用近乎乞求的眼神向路人“询问”:要车不?还有的出租车成

25、了昼夜不停的“夫妻车”,白天妻子开,晚上丈夫开,就为了多赚几个钱。谈到银川市的出租车更新规定,银川市出租车司机更为不解,北京有好多夏利在跑出租,西安有许多奥拓在跑出租,为什么银川市硬性规定更新车辆排气量必须在1.6升或以上?,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山东齐玉苓案: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2公权力领域 200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贯彻宪法修正案的六项新措施;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清理超期羁押; 2005

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明确法规备案审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拟上收死刑复核权; 2003-2005年北京市腾退标准私租房等。,案例 纵向司法审查,案情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弗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对在战争期间效忠英国的人进行驱逐,并对其土地实行充公。马丁从一位英国贵族那里继承了地产,但州政府根据这项法律,宣称该项地产已归州所有,并于1789年将其由州政府转移给一个名为亨特的人,亨特将其土地出租。马丁遂依据美国和英国在1783年签订的“和平条约(Peace Treaty)”和1794年的杰伊条约,拒绝放弃该地产。亨特的租户依据弗州的法律起诉至法院,要求驱逐马丁,

27、并在弗州的最高法院获得胜诉。根据1789年司法法的授权,马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并获得了有利于他的法院命令,但弗州上诉法院拒绝承认联邦法院有权审理州法院的决定。于是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发表意见,阐述联邦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见解。这就是美国早期的“英民地产充公案”。,问题 在联邦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判决?,参考结论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自己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判决。作为美国司法史上得里程碑,地产充公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律的最终阐释者的作用,从而为合众国统一各州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奠定了基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霍姆斯(Holmes)曾经指出:“假如我们失去了宣布国会法案无效的权力,我

28、并不认为合众国就会寿终正寝。但如果我们不能对各州的法律作出如此宣告,我却真的认为联邦将受到威胁。”在美国宪法史上,该案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样重要。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横向司法审查的原则,而纵向司法审查原则却通过本案确立的。这一原则的确立直接的功能就是有效地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案例 俄罗斯宪法法院角色问题,案情 俄罗斯现行宪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死刑在其废除之前可以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但它只能作为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的极刑适用,并赋予被告由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审理其案件的权利。”而1993年7月16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决议,则允许在尚未实行陪审团制的地区里,由1个

29、审判员和2个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上述案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公民个人或公民的联合组织、以及联邦法律中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只要法院所审理的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侵害了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就可以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书面控告。任何审级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对该案件中适用的或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产生怀疑,也可以以书面询问的形式请宪法法院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根据这一规定,俄罗斯公民格里扎克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递交了宪法控告。,在控告书中格里扎克指出,由没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来审理他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侵害了他的宪法权利。格里扎克认为,俄罗斯最高苏维埃

30、的上述决议是错误的,不平等的。也正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上述规定,莫斯科市法院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交了书面询问。询问中指出,公民古什和格里申所犯的罪行,属于应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他们在初步调查之后,提出了应由陪审团参加的法庭来审理他们案件的书面请求。莫斯科市法院作出的裁定,满足了他们的要求。但由于莫斯科市法院尚未实行陪审团制,所以把该案件移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请最高法院按照俄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移交实行陪审团的边疆区(州)法院审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二编的规定,撤消了莫斯科市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第二编规定:“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审理案件的程

31、序,由联邦法律规定。在该联邦法律生效之前,继续沿用法院以前审理相应案件的程序”莫斯科市法院认为,确定案件属地管辖原则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众多规定相抵触,妨碍被告宪法权利的实现。这个案件被称为“格里扎克宪法诉讼案”。,问题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否有权对联邦苏维埃通过的决议进行审查?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否有权对联邦议会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建议? 参考结论,根据宪法法院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公民格里扎克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递交了宪法控告,同时,莫斯科市法院也提出了询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中的一院的

32、审理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1993年7月16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决议中第1点和第2点的规定是否违宪的案件。1999年2于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该案件作出决议指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1993年7月16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决议中第2点的规定,不与俄罗斯宪法相抵触。但是,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决议中第1点的规定与俄罗斯宪法相抵触。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该决议通过之时起,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于1993年7月16日通过的决议中第1点的规定,不得再用来作为拒绝上述公民关于有由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审理其犯

33、罪案件的请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保障被告享有由陪审团参加的法庭来审理其犯罪案件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还宣布:自该决议通过时起,一直到有关死刑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任何法庭(包括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都不得适用死刑。最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在批评联邦会议时指出,联邦会议在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后,有足够的时间来制定有关死刑的联邦法律,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未制定颁布该联邦法律。有鉴于此,联邦会议得立即对立法进行修改,以在全国保障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赋予被告的权利。,案例 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案情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

34、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齐玉苓为该商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之后,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在就读期间,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在初中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993年,陈晓琪从商校毕业,其父亲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其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在其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仍然是“齐玉苓”。 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

35、业这一情况之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晓琪停止侵害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这个案件被称为“齐玉苓诉陈晓琪案”或“齐玉苓案”。,问题 1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齐玉苓什么性质的权利? 2对于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齐玉苓可以通过什么诉讼的途径来加以解决? 3这一案件是否涉及宪法问题,即宪法是否应该在本案的诉讼中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 4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过程中,宪法应该如何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 参考结论,1999年,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3.5万元。对于齐玉苓所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则

36、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经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在该案二审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其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

37、苓获得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045万元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且陈晓琪和其父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中国宪法的人大监督模式分析,案情 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10点,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

38、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孙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

39、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2003年6月2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

40、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就是对中国的宪法监督产生深远影响的“孙志刚案”。,问题 1、 收容所依据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合宪、合法? 2、国务院在事后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什么本质不同? 3、根据相关报道,在事情发生后俞江等三位中国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其依据何在?现实意义如何? 4、立法法以及相关法律如何规定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参考结论及法律、法理精析,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分析? 1982年5月

41、1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对于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流浪街头乞讨的和生活无着落的人实施收容和遣送。从其立法宗旨来看,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现实中,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为基础的收容遣送制度不仅很难保护和救济被收容遣送者的权利,相反,由于该法规的行政强制性特征,往往对被收容遣送者而言形成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在一些城市,收容遣送制度事实上成为城市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1991年,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

42、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在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缺一不可。)在很多地方还成了某些部门或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以孙志刚案为代表,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伤害了众多无辜的城市外来人口。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违宪性,照耀表现在:,其一,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精神。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不会歧视任何一个公民,也不会特别优待任

43、何一个公民。该办法只是遣送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的人员,以及那些没有合法证明的“三五”人员,明显地对农村居民具有强烈的歧视。这种仅以身份为标准来区分是否需要遣送的制度,不是平等地约束任何一个人,而是约束一部分人,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人就是应当受到约束。因此,它包含了对人的尊严的贬低与践踏。,其二,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设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干涉行政”,是19世纪作为宪政工具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又被称为积极行政原则。其最初的意义或称经典意义是指行政机关如果要对私人的财产和自由进行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也即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行

44、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另外,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有关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予以设定。,第9条又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授权国务院行使设定之权。同时,授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才能执行这一权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无论在设定的权限,还

45、是在设定的目的上都是没有相关的依据的。并且收容站也是不能行使执行的权力的。 其三,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规章,等等,这些规定为我国的法制统一奠定了法律基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非经正当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既违背了宪法有关正当程序的规定也违背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人身自由立法的规定,这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制

46、统一原则。,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是社会救助制度,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的是收容遣送制度,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其一,社会救助的性质是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作为公民利益的维护者对那些在城市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提供的临时性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体现了政府应有的责任;而收容遣送是一种社会强制措施,是城市的管理者只是从城市管理的角度对那些没有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所进行的强制遣返制度,体现的是国家暴力性质。 其二,社会救助制度是为了维护被救助者的个人利益,即那些暂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在城市的

47、居留权和生存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道主义的关怀;后者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对个人利益的限制,即剥夺一部分外来人口的居留权,是对人权的一种漠视。 其三,社会救助体现了公民的主动性、自愿性,而收容管理体现的市政府的主动性、强制性。这样前者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后者容易造成公民权利的被侵犯。 其四,从行政职权来说,社会救助是行政机关中的民政部门的职权,而收容遣送是行政机关中公安部门的职责。,三公民个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依据及意义 1、公民提请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依据有两个: 其一,宪法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48、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确立的这一建议权,是公民提请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宪法上的直接依据。 其二,法律依据。立法法第2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完善了宪法关于公民建议权的规定,赋予了宪法人大监督的新要素,是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建议之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2、公民提请进行规

49、范性文件审查的事件在中国现正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性事件,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这一做法开了公民个人真正合法参与国家政治的先河,有可能打开民主宪政建设的突破口,成为民主宪政建设的具体而实在的一步。因为,民主宪政是在人们保护和实施自己自由权利的博弈和互动中逐步形成的,俞江等人的行为就是在推动和进行这种博弈。尽管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没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国务院自己废除了违法文件,但是这是一次民主宪政的演习和实践,进行违宪审查,就会引发一场关于宪法和法治的大讨论,这会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和建立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使得以后类似的行为有所依凭和能够操作,进而真正走上法治的道路,这是一次真正的生动具体的法治教育和宣传,能够纠正现行普法教育中的扭曲和错误,使得所有公民和全体官员真正懂得法治的精髓和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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