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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宪法解释.ppt

上传人:czsj190 文档编号:6081981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2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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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 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 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p.51.,为什么要对宪法解释呢,例如: 宪法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需明确: (1)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 (2)公民:在中国的外国人呢? (3)住宅:下榻的宾馆、宿舍呢?

2、(4)侵犯:屋外监听呢? (5)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机关与违宪审查机关在各国通常是同一的,但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却有着不同的含义。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法。,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 宪法修改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宪法解释所引起的社会震动要远远小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优先适用,只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宪法修改的方式”是各国在区分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时的基本原则。,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宪法

3、解释1.以阐明宪法的基本精神2.明确宪法规定的确切含义3.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可以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4.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5.及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作用。,宪法解释的作用,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解释作以下几种分类: 1.依宪法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2.依宪法解释的目的,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依宪法解释的方法,分为语法

4、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依宪法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依宪法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有权解释: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教材) 实际上:在现代,可理解为是公权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包括法定宪法解释机关的解释(极少数)。 如在日本:政府也对宪法进行解释,也被称为“有权解释”。,宪法第九条(原文): “日本国民诚实地冀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久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以及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 为达到前款目的,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各种解释 (1)学界通说:彻底的和平主义条款,

5、放弃了任何军备和战争。 (2)政府解释(公定见解、公定解释):不断变化,且复杂化,但主旨是宪法所放弃的只是“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的战争,但并未放弃自卫战争,为此并不禁止保有为了自卫战争而应拥有的最低限度的实力。 (3)终局性的有权解释:政府解释虽然也属于“有权解释”,但因为日本法律制度内存在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被视为终局性的有权解释。 然而,日本最高法院迄今未对第九条作出直接解释。原因:第九条问题已经高度政治化。,2、无权解释 有权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 教材:又称“学理解释或非正式解释”。其中最典型、最有影响力的是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的特点:无效力,

6、但有影响力,体系化。,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 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17791861) 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拉伦茨 后现代:“作者死了”,意义重构。巴尔特、福柯,我们的理解:宪法解释是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宪)法解释:受法条文字约束,但不是文字游戏;可重构规范意义,但又受规范原理约束,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为什么要秉承这些原则?,宪法解释的

7、主观性 因解释者的价值观不同、所采用的解释方法的不同,而可能出现不同的解释命题,如何对处宪法解释的主观性,1、认识并承认宪法解释的主观性、超科学性,防止以客观性、科学性之名实行解释的专断。 2、不应放任这种主观性、肆意性,而应力求克服这种主观性。 3、努力追求解释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被接受性。,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1、有权解释方面:采用法定解释机关的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第67条第1项),有学说认为:全国人大也属于宪法的有权解释机关。如然,应属于终局性的有权解释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也可对宪法作出解释,但非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效力应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释。,这一宪法解释体制的特点及现状 (1)在现代世界上少见。 厄瓜多尔宪法第189条。泰国类似。 (2)原因:在理念上,以人民代表的意志拟制(法的拟制)人民的公意;“立法者意志的再现”(萨维尼);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没有明定全国人大具有解释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权解释尚未得到具体的制度化:解释的方式、程序、效力等不明。 (4)现实中极少作出解释。,2、无权解释方面 主要是学理解释方面: (1)存在解说性的学理解释:倾向于对宪法条文的文字含义、立法原意的解说。 (2)宪法解释学尚不发达,其重要性未被普遍充分认识。 (3)部分学者开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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