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一、服务对象省属企业及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审批依据(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的通知(川劳计19952 号)三、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
2、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二)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四、申报材料(一)送审报告或请示;(二)企业劳动合同样本( 或范本)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事项说明。五、办理程序(一)有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二)其他的省属企
3、业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三)承办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收到时间、办理时限等; (四)承办机构自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对不予准许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或由承办人与当事人协商送达方式。六、承办责任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 号)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责 任 人:赵 巍承 办 人:刘伶聪联系电话:6118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