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析公民的政治权利摘 要 公民政治权利的确立、发展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是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健全的法律与制度是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的制度基础;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所需的条件得到了部分的满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公民引以为豪的事情。但是由于受到历史及现实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部分公民权利意识依旧淡薄。因此,新时期,我们必须要从国家和公民自身两个角度出发,着力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其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推动力。Abst
2、ract making is closely related to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establishment of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unity is th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establish the basic premise and development; law and system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ystem foundation
3、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independent civil society is the soci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development. Afte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establishment and evolution of conditions have been part of the meeting. Along
4、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 civil rights consciousness awakening. Exercise and defend their own rights civic pride thing. But due to the restriction of many factors such as historical and realistic factors, part of citizens right consci
5、ousness is still weak. Therefore, the new period, we must start from the state and citizens of the two angles of view,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o make it become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关键词 :公民政治权利;政治发展;权利意识keywords: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6、 political development; right consciousness; awakening一、 引言政治权利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政治权利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主张及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一个人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人们发展的基础,更是一个2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政治参与度和社会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公民对政治权利的的保障维护意识不断增强,本文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和正确理解把握公民的政治权利,结合我国现如今的自身情况,分析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现状,对当前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具体障碍及其解决办法进行简要探讨。进而为促进社会主义民
7、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相关建议。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定义与结构1、对公民政治权利,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1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仅仅指明政治权利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参与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有的学者注意到了政治权利的功能而将其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2这一定义对政治权利的功能的理解仍属偏狭。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3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
8、能,但是,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本文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了对政治权利的二项相关认定:第一,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3的权利,以此区别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精神生活权利。由于政治生活在本质上是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特定形态(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形态),因此,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是涉及利益分配及其实现的。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同意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手段而存在。第二,在最终的意义上,政治权利是使公民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则是达到这一自
9、我实现的必经途径。因此,政治权利还应被认为是利益本身。这是超越了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这一层面而对政治权利的理解。2、要想阐明什么是政治权利,仅停留在给出一个定义上是不够的(即使这一定义的合理性不受怀疑),还应该确定公民政治权利中包含有哪些具体权利(它们是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并指明具体权利的相互关系(这一相互关系形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以下,本文将依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各具体要素与“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之间的逻辑关系,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4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构成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部分。所谓公共事务,指个体(公民)集合而成的共同体的事务,关涉每一个体而非个人事务。公共事
10、务应该由公民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过程中若意见相左,则少数服从多数),由此形成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由公民决定的公共事务有三个方面。第一,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共同体中需要分离出少数人具体行使公共权力以执行公共事务,因此在共同体中存在对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即国家权4力主体的选择。这可以说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公共事务,选举权就是用来决定这一项公共事物的权利。对于选举的意义,学者写道:“选举是产生近现代国家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最普遍、最根本的方式”,“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决定性选择”。5这也是对选举权的功能与意义的界定。选举权之首要的和最为古典的政治权利,原因于此可见。第二,在共同体内的利益分
11、配,包括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别确认及对二者关系的界定。分配利益是另一项最为基本的公共事务。近代以来,由于利益分配采取的是法律形式,因此,决定利益分配的权利表现为对宪法(包括修宪案)的通过权(即制宪权与修宪权)和对普通法律的创制权。6第三,决定资源增益。利益的实现离不开作为客观对象的资源,是对资源的占有与支配。而一定社会的资源总量(资源的既有状况)相对于主体需要总是匮乏的,因此,在以法律形式分配利益之后,还需要做出资源增益的决定,以使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7通常,资源增益的决定是由代议机关做出的,如决定战争与和平、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但是,有一部分被认为极为重要的资源增益决定不由
12、代议机关做出而由公民投票加以决定,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2)规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有权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人民的全民决定退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再如一国对于是否加入国家组织的全民投票。这一方面的决定权可称特定事项决定权。可以说,由公共权利行使者的选择权、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特定事项的决定权构成的公共事务决定权是公民政治权5利的基本的和主要的部分。 三、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人民主权是民主宪政的首要的与核心的原则:“从本体角度来规定民主制,民主制的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是政治国家权力的来源、依据和归宿。”
13、离开了人民主权原则,绝无民主和宪政可言。然而,人民主权并不能停留在空洞的口号和抽象的原则。人民已经熟知科恩是从公众参与来认识和阐述民主的:“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人民主权的一种较为直观与制度化的表述。与此相应的问题是,如何使人民确实地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社会成员的参与又是如何才能实现?这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第一项制度设计是使共同体拥有对公共事务的最高与最终的决定权。一般而言,公共事务应该由共同体自行决定(而不必也不应假手他人),但是,公共事务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社会越是发展,公共事务就越是如此),完全的自行决定是
14、不可能的和不合适的(如导致做出决定所需成本的昂贵),因此而有国家机关对公共事务的决定,学说上所称“公共政策”即是。这说明,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是由共同体的自行决定和国家机关的决定构成的。国家机关的决定只能是派生性的和补充性的,因而是从属性的;共同体的自行决定则具有根本性和原生性,因而是最高的和最终的。如果6共同体对公共事务不能自行决定,或其决定不是最高的和最终的,那么共同体就是“被决定的”,就是客体和对象性存在,遑论“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就需要使构成共同体的公民平等地拥有一种资格,以此资格参与共同体对公共事务的决定,并且所决定的事项是公共事务中最重要和基础性的,从而形成共同体对公共事务的最高与
15、最终的决定。这种资格就是本文中公民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利。决定公共事务的三项具体权利即国家权力主体选择权、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正是针对了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和基础性的方面。可见决定公共事务的公民政治权利是“使共同体拥有对公共事务的最高与最终的决定权”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形式。离开了每一单个公民的决定公共事务这一政治权利,就不会有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制度表现,人民主权将流于空洞与抽象。第二,在人类今天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公共权力除了人民直接行使(直接民主制),还具有另一形式:“在现实上,(公共)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具有个人或少数人的形式”。采取了个人形式的权力即国家权力,这时的个人成为国
16、家权力主体。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主权的派生,是公共的权力,关于国家权力的选举制而非世袭制、轮换制而非终身制、制衡制而非集权制这些制度设计正是针对了并表明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任何公民都有资格成为国家权力主体,获得表现为个人形式的公共权力,并且,这一资格是同等的(选举制与轮换制正是为了保证公民这一平等资格)。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公民拥有担任国家公职这一政治权利。如果没7有这一项政治权利,公民就永远只能被强制性地而不是自愿地排除在作为主权派生形式的国家权力体系之外,那么,国家权力将不再是“公共的”,将失去作为主权派生的性质,人民主权也就只能是水月镜花了。只要存在公共权力的个人形式,就必须相应地存
17、在使公民平等地获得这一形式的制度设计。第三项制度设计是使共同体拥有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制约权。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的行使状态而服务于公共利益,在其直观形态上是执行共同体对公共事务的最高与最终的决定。在社会还没有进化到高度自治的时候,共同体无法自行对公共事务加以处理而只能交由作为人造组织的国家(公共权力要采取个人形式的原因也在此)。只有执行符合了共同体的决定,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但是,执行对于决定的背离又是难免的。这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存在与公共利益不相一致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这就需要建立起共同体制约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机制。如果缺乏这一机制,国家权力就会凌驾于社会之上,就会超越人民主权
18、;并且,国家会逐渐形成其自身的利益并以之取代公共利益从而使公共利益归于虚幻。这足以使“共同体拥有对公共事务的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这一制度设计变得毫无意义。共同体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必须也只能转化为公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制约,即以权利制约权力,否则共同体的制约就会是空洞的。公民政治权利是第三构成部分正是担负了“使共同体拥有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制约权”的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对国家权力主体的资格的罢免权和对法律的复决权利。因此,以罢免权8和复决权为核心的公民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权利是作为人民主权原则是又一具体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如果说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利、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运
19、行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制度形式,那么,公民政治权利中的联合行动权则是相应的辅助性的和补充性的制度设计。联合行动权使公民在以个人行为参与政治生活之外,以一种联合行动参与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对政治生活形成更大的影响。联合行动的直接目的是更有效地按个人的政治意愿决定公共事务、担任国家公职或制约国家权力。例如,参加特定的政党,借助政党选举而获得国家公职;再如,通过发表政见,使其他公民对某一项形成共识而做出相应的投票。如果禁止公民寻求显态或隐态联合行动的权利,前述三项制度设计的功能将会是有限的,尽管这一禁止可能无损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实际存在。知政权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前提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意味着,要
20、使上述四项制度设计具有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就必须有相应的关于知政权的制度设计。因此,知政权制度的存在同样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必然。战后知情权制度与知情权理论的迅猛发展自有其根据所在。显然,宪政实践中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部制度设计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和具体形式。就制度设计这一特定角度而言,公民政治权利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和形式而存在。9四、要素与结构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出发,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部具体要素组织成五个部分,有机地构成完整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公民政治权利第一部分是公共事务的决定权。个体的单独存在和由个体集合成为共同体是人类的两种有机联系
21、的存在方式。公共事务即个体集合而成的社会共同体的事务,关涉每一个体而又非个人事务。在民主社会,公共事务是由公民共同决定的。科恩正是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决定来界定民主的。他说:“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的决策。”在现当代宪政实践中,有公民决定的公共事务有三个方面,相应形成了在决定公共事务方敏的三项公民权利。五、公民政治权利的含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
22、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10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3 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
23、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六、结 语上述表明,公民政治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作为手段,它是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设计,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表现形式。此时,公民政治权利指称的是作为行为的参与。作为目的,它是个体需要本身,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此时,公民政治权利指称的是作为需要与价值的参与。公民政治权利从近代到现当代经历了显著的变化:就其直观层面而言,表现为公民政治权利在量上的增加,如全民公决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就其功能层面而言,则是形成了直接民主制,从而使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民的政治潜能得到了远大于往日的实现。这一显著变化正是因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双重性并
24、深刻地表现了这一双重性。变化还会继续,因为人的自我实现程度是随人类的日益进化而增大的,人的主体性11是处于不断的拓展中的。参考文献1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年版,第 788 页。多数的大型辞书与论著均持相同的论点。2 林嘉诚、朱宏源编著:政治学辞典,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 年版,第 279 页。3 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104109 页。4 学者有错误地将非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权利的,如将“享受荣誉称号”这一纯属精神生活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加以辨析。本文中未提及的权利,即不认为属于政治权利。扩大政治权利范围的观点,或许与泛政治化的传统有关。5 王玉明著:选举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213 页。12 万斌、薛广洲著:民主哲学,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3 页。13 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引书馆 1988年版,第 10 页。14 程竹汝:论权力的工具性问题,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三期。15 选举制、轮换制、制衡制构成共和政体的特征,见董崇山著:12政体论,中国展望出版社 1986 年版,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