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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45200 上传时间:2019-03-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91.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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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绩 效 管 理 规 定 一 、 目 的 通 过 持 续 开 放 的 沟 通 , 将 公 司 目 标 有 效 分 解 到 部 门 和 个 人 , 了 解 目 标 的 达 成 情 况 , 发 现 阻 碍目 标 达 成 的 原 因 , 推 动 公 司 团 队 做 出 有 利 于 目 标 达 成 的 行 为 , 并 对 各 部 门 和 个 体 工 作 表 现 进行 管 理 , 进 而 达 成 公 司 所 预 期 的 目 标 。 二 、 原 则 1、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原

2、 则 考 核 内 容 和 流 程 向 考 核 对 象 公 开 , 以 过 程 的 公 开 保 证 结 果 的 公 正 。 2、 客 观 原 则 强 调 以 数 字 和 事 实 为 依 据 , 对 业 绩 考 核 结 果 做 出 客 观 性 评 价 。 3、 业 绩 改 善 原 则 绩 效 考 核 是 一 个 管 理 手 段 而 非 最 终 目 的 , 考 核 责 任 人 将 通 过 不 断 沟 通 帮 助 考 核 对 象 发 现 工 作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找 到 改 进 的 方 向 , 从 而 使 组 织 和 员 工 达 到 更 高 的 业 绩 水 平 。 三 、 适 应 范 围 1、

3、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 2、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 3、 以 下 人 员 除 外 : 考 核 期 内 由 于 休 假 或 停 职 , 工 作 日 不 超 过 15天 者 、 考 核 期 内 严 重 违 犯 公司 规 章 制 度 或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者 。 四 、 职 责 与 权 限 1、 公 司 管 理 层 1) 公 司 管 理 层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体 制 , 确 定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政 策 , 审 批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相 关 制 度 。 2) 负 责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作 的 考 核 评 价 , 是 考 核 工 作 的 最 高 审 核 机

4、 构 。 3) 对 考 核 申 诉 的 结 果 进 行 核 定 并 做 出 最 终 决 议 。 2、 人 事 行 政 部 1) 人 事 行 政 部 是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政 策 的 制 定 部 门 , 负 责 整 体 考 核 框 架 和 制 度 的 制 定 。 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2) 根 据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制 定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 以 及 协 助 部 门 负 责 人 制 定 符 合 本部 门 自 身 特 点 的 员 工 绩 效 考

5、核 办 法 。 3) 监 督 各 部 门 考 核 工 作 的 实 施 , 确 保 各 部 门 的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符 合 公 司 总 体 考 核 原 则 和 政 策 ,确 保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运 行 。 4) 接 收 考 核 申 诉 , 会 同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考 核 申 诉 进 行 复 核 。 5) 根 据 考 核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公 司 考 核 政 策 的 调 整 , 优 化 员 工 考 核 管 理 体 系 和 考 核 制 度 。 3、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1)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考 核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6、、 准 确 性 、 真 实 性 负 责 。 2) 根 据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规 定 , 负 责 对 各 部 门 协 作 考 核 进 行 评 价 。 3) 组 织 和 实 施 所 负 责 部 门 的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 4) 对 所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员 工 的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 5) 在 考 核 申 诉 出 现 后 , 接 受 管 理 层 的 复 审 。 4、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1) 协 同 人 事 行 政 部 组 织 实 施 全 公 司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 2)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为 考 核 者 提 供 考 核 指 标 信 息 及

7、 数 据 。 五 、 管 理 规 定 1、 考 核 方 式 以 KPI体 系 为 基 础 , 通 过 目 标 管 理 方 法 加 以 有 效 落 实 贯 彻 。 以 部 门 负 责 人 评 价 为 主 , 增 强 全体 员 工 对 绩 效 考 核 的 参 与 。 2、 考 核 内 容 个 人 考 核 1) 指 标 项 工 作 计 划 ( 日 、 周 、 月 、 季 度 ) 实 现 情 况 。 公 司 各 级 主 管 临 时 安 排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 考 核 对 象 具 体 内 容 考 核 周 期 个 人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员 工 个 人 绩 效 指 标 、 个 人 行

8、为 评 价 、 部 门 协 作 指 标 月 度 考 核 部 门 各 部 门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年 度 考 核 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各 部 门 例 行 性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 部 门 相 互 协 作 的 配 合 执 行 情 况 。 2) 考 核 组 成 个 人 考 核 主 要 有 业 绩 考 核 、 过 程 考 核 、 部 门 协 作 考 核 三 部 分 构 成 , 是 指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业 绩与 过 程 考 核 及 部 门 协 作 考 核 的 不 同 考 核 比

9、 例 构 成 , 以 数 字 和 事 实 依 据 形 式 体 现 被 考 核 人 员 在考 核 期 内 的 工 作 效 能 与 工 作 行 为 。 其 中 : 业 绩 考 核 : 是 指 对 被 考 核 人 员 在 考 核 期 内 的 工 作 业 绩 , 根 据 考 核 标 准 进 行 数 字 评 定 、 分 析并 制 定 业 绩 改 进 计 划 , 以 业 绩 考 核 表 ( 附 件 1) 的 形 式 体 现 。 过 程 考 核 : 是 指 对 被 考 核 人 员 在 考 核 期 内 的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态 度 等 日 常 行 为 表 现 , 根 据 考核 标 准 进 行 评 定

10、 、 分 析 并 制 定 过 程 改 进 计 划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过 程 考 核 表 ( 附 件 2) 评定 完 成 。 部 门 协 作 考 核 : 是 指 对 被 考 核 部 门 在 考 核 期 内 与 其 他 部 门 工 作 配 合 情 况 , 根 据 考 核 标 准 进行 评 定 、 分 析 并 制 定 部 门 改 进 计 划 。 所 占 比 例 : 个 人 考 核 ( 10%) =业 绩 考 核 ( 70%) +过 程 考 核 ( 20%) +部 门 协 作 考 核 ( 10%) 业 绩 考 核 与 过 程 考 核 以 及 部 门 协 作 考 核 皆 以 百 分 量 化

11、 , 绩 效 考 核 满 分 为 10分 ; 3) 考 核 流 程 个 人 绩 效 目 标 的 确 认 a、 每 月 5日 前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分 解 本 部 门 下 月 度 的 任 务 到 部 门 内 每 位 员 工 , 同 时 针 对 个 体的 目 标 和 任 务 与 部 门 员 工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填 写 业 绩 考 核 表 , 并 将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的表 格 递 交 人 事 行 政 部 。 b、 遇 临 时 工 作 任 务 时 , 则 需 对 各 部 门 进 行 临 时 目 标 的 修 订 , 由 总 经 理 与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沟 通执

12、行 ,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 在 修 订 好 的 任 务 目 标 上 签 字 确 认 。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临 时 修 订 的 任务 目 标 对 部 门 内 相 应 岗 位 进 行 临 时 目 标 调 整 , 并 与 员 工 沟 通 ,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 在 修 订 好的 任 务 目 标 上 签 字 确 认 。 员 工 自 我 评 价 每 月 5日 前 , 员 工 依 据 月 度 工 作 目 标 或 KPI指 标 , 全 面 回 顾 个 人 工 作 , 客 观 、 认 真 评 价 个 人工 作 情 况 , 在 业 绩 考 核 表 上 为 自 己 打 分 并 对 自 己

13、 的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然 后 将 考 核 表 提交 部 门 负 责 人 。 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部 门 负 责 人 考 核 评 价 在 员 工 提 交 自 评 后 的 2个 工 作 日 内 ,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员 工 工 作 情 况 并 参 考 员 工 自 评 , 全 面 分析 员 工 工 作 中 的 优 势 和 待 改 进 部 分 , 给 员 工 打 出 绩 效 评 估 分 数 , 并 给 出 综 合 评 价 意 见 。 绩 效 面 谈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14、 考 核 评 价 结 束 之 后 的 2个 工 作 日 内 ,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员 工 的 综 合 考 核 分 数 与 员工 进 行 沟 通 并 填 写 绩 效 改 进 表 ( 附 件 3) , 达 成 共 识 后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 如 果 双 方 不 能 就 考核 结 果 和 改 进 计 划 达 成 一 致 , 可 向 人 事 行 政 部 提 交 申 诉 。 业 绩 改 善 绩 效 考 核 得 分 70分 的 员 工 自 动 进 入 业 绩 改 善 期 , 业 绩 改 善 期 为 2个 月 , 以 帮 助 该 员 工 改进 工 作 以 达 到 公 司 要 求 。 在 改

15、 善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达 到 公 司 要 求 的 员 工 , 公 司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淘 汰 。 年 度 部 门 考 核 1) 指 标 项 考 核 部 门 年 度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 全 年 经 营 计 划 的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及 部 门 职 能 的 执 行 情 况 。 2) 部 门 考 核 操 作 流 程 部 门 绩 效 目 标 的 确 认 a、 每 年 年 初 ( 具 体 以 公 司 会 议 通 知 为 准 ) , 公 司 根 据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及 当 年 各 项 目 标 实 现情 况 , 从 财 务 、 流 程 、

16、 客 户 、 学 习 与 创 新 四 个 角 度 制 定 本 年 度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 b、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 从 财 务 、 流 程 、 客 户 、 学 习 与 创 新 四 个 角 度 进 行分 解 , 制 定 部 门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 填 写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表 ( 附 件 4) 提 交 公 司 总 经理 审 核 , 双 方 确 认 后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表 留 存 人 事 行 政 部 。 c、 如 果 指 标 和 任 务 额 有 变 动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考 核 指 标 调

17、整 建 议 表 ( 附 件 5) , 提交 总 经 理 ,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后 的 结 果 视 为 有 效 , 可 遵 照 执 行 ; 未 提 出 考 核 指 标 调 整 建 议的 部 门 在 考 核 期 内 , 考 核 指 标 维 持 原 定 计 划 。 评 价 信 息 收 集 考 核 期 结 束 后 的 7个 工 作 日 内 ,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从 指 定 途 径 收 集 考 核 数 据 , 提 交 人 事 行 政部 。 考 核 评 价 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考 核 信

18、 息 收 集 结 束 的 3个 工 作 日 内 总 经 理 填 写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表 , 与 部 门 负 责 人 达 成一 致 意 见 , 经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将 考 核 结 果 提 交 人 事 行 政 部 。 考 核 结 果 确 认 人 事 行 政 部 在 得 到 总 经 理 考 核 评 价 结 束 后 的 2个 工 作 日 内 , 对 各 部 门 的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整 理 ,并 予 以 公 示 。 绩 效 面 谈 考 核 结 果 公 布 后 的 3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总 经 理 与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面 谈 沟 通 , 填 写 绩

19、效 改 进 表 ,达 成 工 作 绩 效 改 进 计 划 , 共 同 对 本 部 门 的 绩 效 状 况 签 字 确 认 。 如 果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可 向 人 事 行 政 部 提 交 申 诉 。 3、 考 核 实 施 与 修 订 实 施 1) 所 有 考 核 必 须 在 每 月 10日 前 完 成 ; 项 目 部 考 核 结 果 10日 前 以 邮 件 的 方 式 提 交 人 事 行 政部 , 于 公 司 例 会 时 将 考 核 原 件 提 交 人 事 行 政 部 ; 财 务 部 审 核 置 业 顾 问 销 售 、 回 款 指 标 。 2) 期 间 , 部 门 负

20、责 人 须 与 部 门 员 工 沟 通 考 核 成 绩 , 达 成 共 识 ; 沟 通 未 果 , 员 工 本 人 可 提 起申 诉 。 3) 人 事 行 政 部 统 计 各 部 门 考 核 结 果 , 制 作 绩 效 考 核 汇 总 表 ( 附 件 6) , 于 12日 前 在 公司 Q群 ( 论 坛 ) 上 予 以 发 布 , 并 报 财 务 部 。 若 存 在 员 工 申 诉 , 则 于 每 月 15日 前 发 布 最 终 成绩 。 4) 被 考 核 员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及 日 常 表 现 的 事 实 记 录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妥 善 保 存 , 以 备 不 时 查 证 。

21、 5) 财 务 部 根 据 绩 效 考 核 汇 总 表 及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计 算 并 于 每 月 17日 前 将 绩 效 工 资 发放 到 位 。 若 存 在 员 工 申 诉 , 20日 前 将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到 位 。 修 订 人 事 行 政 部 在 年 度 部 门 考 核 实 施 之 前 或 对 考 核 标 准 重 新 修 订 之 后 , 负 责 对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绩 效考 核 方 面 的 培 训 与 指 导 。 4、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22、董事长审批1) 与 绩 效 工 资 挂 钩 考 核 得 分 应 发 绩 效 工 资 适 应 范 围 70 无 适 应 于 公 司 转 正员 工 , 试 用 员 工 无绩 效 工 资 70( 包 含 70分 ) 89分 考 核 得 分 1%理 论 绩 效 工 资 90分 全 额 发 放 2) 与 薪 酬 等 级 直 接 挂 钩 考 核 分 数 放 大 效 应 效 应 消 除 备 注 适 应 范 围 连 续 3个 月 考核 得 分 90分 职 位 所 在 薪 酬 等 级 内 给 予 上调 , 但 单 次 上 调 幅 度 最 多 不 超过 1级 并 且 每 年 最 多 上 调 1级 。 之 后 月

23、考 核 得 分 90分 , 薪 酬 等 级 回 归原 等 级 如 薪 酬 已 到 岗位 最 高 等 级 , 绩效 工 资 按 150%发 放 转 正 员 工 连 续 2个 月 考核 得 分 70分 职 位 所 在 薪 酬 等 级 内 下 调 1级 连 续 3个 月 考 核 得 分 90分 , 薪 酬 等 级 回归 如 薪 酬 等 级 已到 岗 位 最 低 级 ,职 级 下 调 1级 转 正 员 工 试 用 员 工 3)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与 年 终 奖 金 挂 钩 部 门 考 核 得 分 应 发 奖 金 适 应 范 围 70 无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70( 包 含 70分 ) 89分

24、 考 核 得 分 1%理 论 奖 金 90分 全 额 发 放 个 人 年 终 奖 金 ( 理 论 ) =部 门 实 际 奖 金 /部 门 职 级 系 数 之 和 *个 人 职 级 系 数 , 个 人 实 际 奖 金 与个 人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得 分 直 接 挂 钩 , 剩 余 奖 金 作 为 部 门 基 金 使 用 。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应 发 奖 金 适 应 范 围 70 无 适 应 于 公 司 转 正员 工 6个 月 以 上员 工 70( 包 含 70分 ) 89分 考 核 得 分 1%理 论 奖 金 90分 全 额 发 放 4) 与 月 度 优 秀 员 工 评 选

25、挂 钩 规定名称 类 别 页 数 制定部门制定日期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人事行政部审批 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月 度 绩 效 考 核 得 分 90分 者 ,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月 度 优 秀 员 工 评 选 。 5、 申 诉 流 程 如 果 对 考 核 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 经 沟 通 后 仍 未 达 成 共 识 , 可 以 在 考 核 结 果 公 布 3个 工 作 日 内向 人 事 行 政 部 提 交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表 ( 附 件 7) , 提 出 申 诉 。 人 事 行 政 部 会 同 公 司 管 理 层 对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26、 复 核 结 果 为 最 终 考 核 结 果 。 1) 若 申 诉 理 由 成 立 , 则 按 既 定 程 序 进 行 分 数 提 报 、 核 算 、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 2) 若 申 诉 失 败 , 本 月 绩 效 工 资 将 延 至 下 月 发 放 。 6、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归 档 最 终 的 考 核 结 果 交 人 事 行 政 部 归 档 备 案 , 被 考 核 部 门 可 以 留 存 复 印 件 。 7、 其 他 1)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分 值 将 作 为 评 选 先 进 个 人 的 主 要 依 据 。 2) 年 度 部 门 考 核 分 值 将 作 为 年 终 奖

27、 金 发 放 与 评 选 先 进 个 人 和 部 门 的 主 要 依 据 。 3) 每 月 10日 前 各 部 门 必 须 将 绩 效 考 核 相 关 表 格 提 交 人 事 行 政 部 , 逾 期 未 提 交 者 , 当 月 绩效 考 核 成 绩 为 零 分 。 如 遇 节 假 日 , 提 交 日 期 向 后 顺 延 。 六 、 附 则 1、 本 规 定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人 事 行 政 部 。 2、 本 规 定 于 2012年 4月 2日 开 始 实 施 。 3、 本 规 定 附 件 : 1) 附 件 1: 业 绩 考 核 表 2) 附 件 2: 过 程 考 核 表 3) 附 件 3: 绩 效 改 进 表 4) 附 件 4: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表 5) 附 件 5: 考 核 指 标 调 整 建 议 表 6) 附 件 6: 绩 效 考 核 汇 总 表 7) 附 件 7: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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