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文 件 湘价服2 0 0 9 8 1 号 湖 南省 物价 局关 于印 发 湖南 省建 设工 程造 价 咨 询服 务收 费管 理办 法 的通 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省局对 2 0 0 7 年制 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
2、益 , 促 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 “咨询服务单位 ” ) 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 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 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 变更及合同
3、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证书 , 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 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业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 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 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 、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 、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 、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
4、力。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 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 七 条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应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 明 确 技 术 质 量 要 求 和 双 方 权 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 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 在合同中明
5、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省物价局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趋势 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 各 市州 物价 局可 结合 当地 实际 按省 定的 收费 标准 确定 具体 下浮 幅度 , 但 最大 下浮 幅度 不得超过 2 0 % 。 近期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 合同中未明确的, 可按不低 于基本收费的 4 0 % 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
6、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 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 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 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 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 接 受价格主
7、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 、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 、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 、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 、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 、 违反自愿原则, 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 , 强制或变相强 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附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收
8、费 项 目 计费基数 基准费率() 服 务 内 容 5 0 0 万元以 下( 含 5 0 0 万元) 5 0 0 1 0 0 0 万元 ( 含 1 0 0 0 万元) 1 0 0 0 5 0 0 0 万元( 含 5 0 0 0 万元 ) 5 0 0 0 万元以 上 投资估算 工程造价 0 . 9 0 . 7 0 . 3 0 . 1 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 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 济评价报告。 可行性经济评价 工程造价 2 . 7 2 1 0 . 3 工程概算编制 工程造价 2 . 8 1 . 5 0 . 8 0 . 3 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 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 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 算
9、书或审核报告。 工程概算审核 工程造价 1 . 2 0 . 8 0 . 4 0 . 1 施工图 预、 结算 或标底 编制 土建工程 工程造价 6 4 . 5 2 . 5 1 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 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 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 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 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安装、二次装饰、 仿古、 园林绿化工 程 工程造价 7 5 . 5 3 . 5 1 . 1 标底和投标报价审核及最 低价询标 送审工程 造价 3 1 . 5 1 0 . 4 根据有关规定, 对工程量、 材料设备价格、 计价方法、 计价过程进行快速审查、 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工程预、 结算、 清 单计价 初
10、次审 核 基本服 务费 土建工 程 送审工程 造价 5 3 1 . 5 0 . 5 根据有关规定, 对工程量、 材料设备价格、 计价方法、 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 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 告。 安装、 二 次装饰、 仿古、 园 林绿化 工程 送审工程 造价 6 4 2 . 5 0 . 7 核增或核减收费 核增或核 减额 6 0 4 5 3 0 1 0 工程量 清单编 制和清 单计价 土建工程 工程造价 7 5 3 1 . 1 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以 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计算符合标准的工程量清 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和总价,出具相应报告。 仅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的 按标准的 6 0 % 收费
11、,计费 基数按工程投资总额(地 价除外)计算。只提供清 单计价的按标准的 4 0 % 收 费。 安装、二次装饰、 仿古、 园林绿化工 程 工程造价 8 6 4 1 . 2 工程洽商、 变更及合同争议 的鉴证与索赔、 工程造价纠 纷鉴证 工程造价 8 6 4 1 . 2 承担有关工程造价谈判、 调查取证、最终作出具体 工程造价结论或报告等工 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 每人每小 时 5 0 5 0 0 元(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另付)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 造价控制服务 由委托双方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注: 1 . 上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低于 1
12、0 0 0 元的按 1 0 0 0 元计 。 计费方式举例如下: 某土建工 程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的 工 程 造 价 为 5 0 0 0 万 , 计 算 服 务 费 为 : 5 0 0 万 元 6 ( 1 0 0 0 - 5 0 0 ) 万 元 4 . 5 (5 0 0 0 - 1 0 0 0 )万元 2 . 5 = 1 5 . 2 5 万元; 2 . 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3 . 工程预 、 结算以及清单计价复审 , 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审基本服务费外, 另可在初审核增 或核减收费比率的基础上增加 2 0 ; 4 . 核增或核减收费是按核增额或核减额分别计费; 5 . 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 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的再次审 核。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为准; 6 . 市政、人防、水利、电力、交通工程低于 2 亿元(含 2 亿元)的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2 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 6 0 %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