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 15 号令等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第三条 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第四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
2、。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 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第五条 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第六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其他耕地 30 亩以上、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
3、恶劣情节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5 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 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 5 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 50 万元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三)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 亩以下、其他耕地 30 亩以下、其他土地 50 亩以下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0 亩以下的;3、其他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四)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条 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第八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