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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四节合伙企业法.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5391562 上传时间:2019-02-27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4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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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依照 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2、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非法人资格5、不得以破产方式结算并清算,(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关系就是合伙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经营中所形成的内外关系 1997年2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

2、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1)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合伙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必须有合伙协议 1)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3)全体合伙人的住所和姓名; 4)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任意记载事项),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3、、有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必要条件,(二)设立程序 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并且缴纳出资后,即可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规定予以登记,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财产构成与性质 1、合伙人的出资。它包括合伙人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出资而形成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收益。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切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 3、共有财产的性质,不可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财产的转让,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4、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3、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如果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

5、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管理人,3、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4)合伙人查阅帐簿权 (5)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2)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交易禁止: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3)其他:玩忽职守,隐瞒真实情况等,4、合伙企业的分配 分配原则: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 2)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分配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

6、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保护善意第三人 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债务的承担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之间债务分担和追偿 比例分担或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 (1)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

7、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规则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变更登记 告知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 1、退伙的事由 1)自愿退伙(声明退伙) (1)未规定合伙期限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规定合伙期限的,情形之一 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同意其退伙; 发生了合伙人难以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当然退伙(法定退伙) 情形之一: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无

8、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3)除名退伙(开除退伙) 情形之一者: (1)未履行义务; (2)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人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时有不正当行为;,2、退伙效力 (1)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对合伙财产结算 (2)以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 (3)退还方式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4)未了结的合伙人事务,了结后结算 (5)如亏损,按约定的比例承担;无约定,平均分担,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1)期限届满 (2)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 (4)不具备法定人数 (5)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9、(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2、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a.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c.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的职责包括: 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 从事诉讼活动;,3、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欠税款 3)合伙企业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4、责任消灭 解散后,仍承担连带责任,如债

10、权人连续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责任消灭,魏某、张某和陈某合伙成立某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1997年5月,魏某购买了一辆私人轿车,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由于魏某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购车款,遂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9万元。在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魏某无力偿还其所欠借款。赵某遂要求加入合伙,代位行使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是其他合伙人拒绝赵某加入。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魏某所欠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11、(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1991年7月,王某、霍某、曹某以及另外两个人决定合伙承建某土建道路桥梁工程。1998年12月,5人补签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为合伙业务执行人;合伙利润分配比例如下:王某享有30,其余70由其余四人平均分享;合伙债务也按照该比例分担;合伙的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如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以企业财产设定抵押等。1998年,王某以超过市场同类产品的的价格,从其弟所开的农用机械厂购得手推车10部,造成合伙企业的经济损失。,1999年2月,

12、王某朋友刘某想要向银行借款做生意,要求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遂以合伙企业的一辆运输汽车给刘某提供担保。后刘某无法清偿银行债务,银行要求对运输汽车行使抵押权。合伙企业认为汽车车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王某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擅自设置抵押,其行为无效。双方遂发生争议。由于王某违反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决定将其除名。,1、对外代表权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2、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

13、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执行人的义务 (1)执行人向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名退伙 情形之一者: (1)未履行义务; (2)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人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时又不正当行为,1998年4月,梁某、郝某和孙某合伙开办了一家企业,该合伙企业购买了王某的一处房产。同年6月,范某加入合伙。1999年3月,合伙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宣告停业。合伙人郝某主张将合伙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各合伙人均同意,但是因为没有找到 买主而未作处理。此后,第

14、三人找到范某商议出售房屋事宜。范某要求郝某提供购房手续,郝某未交付,但是同意卖房,并且两人用电话通知了梁某。梁某对出售房屋未表示异议,仅表示自己所有的一份不卖。,2000年4月郝某作为孙某的代理人、范某作为梁某的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曾电话询问梁某是否决定出售其所有房屋份额,梁某未作出否定意思表示。后郝某和范某将出售房屋的款项私分。梁某在得知合伙企业的房屋已经售出后,要求分割房款,但是郝某和范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分割房款。梁某认为,房屋出售因未经其允许而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9月,张某、王某和李某达成合伙协议,决定合伙开设一家商店。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10年。1999年5月,三方在合伙业务的经营方针方面发生分歧。此后,张某以个人所有的资金购买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的货运。由于管理不善,海鲜在运输过程中大量腐烂。张某在变卖汽车之后,尚欠渔场2万元的债务。,张某遂决定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转让给赵某,王某和李某并未同意。在此情况下,张某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2万元出资取走。由于该合伙商店经营不善,商店亏损达6万元,合伙人王某和李某决定散伙。合伙商店的债权人要求张某、王某和李某偿还合伙企业的欠款6万元。张某声称自己早已退伙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另外两个合伙人也拒绝清偿。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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