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法经济学概述学习目标:1.掌握法经济学的称谓和含义。2.掌握法经济学的形成、发展。3.掌握法经济学研究框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益。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然而,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第一节 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和形成一、萌芽、孕育阶段法律中的经济
2、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家对法律分析早期融合;18世纪的法与经济的融合 亚当斯密,贝卡利亚,边沁 ;20世纪20年代,美国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康芒斯。二、形成、普及阶段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 推动力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由于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冲击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所带来的思考:市场并非万能,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市场失灵需要进行法律救济。 法经济学的初步形成:20世纪60年代标志: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杂志的创刊(1958年);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法经济学学派的真
3、正树立标志:波斯纳在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法理学的高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确立了法经济学的范畴和理论体系。法经济学是分析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坚持效率、效益和公平、正义有机结合、交替循环上升的法律价值观,结合本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从而实现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平等的合理平衡,以及正义和秩序有效协调的一门交叉性学科。第二节法经济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一、法经济学的称谓和概念1.法经济学的称谓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4、the Law) 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 法律一经济学(Law-Economics) 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s) 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 2.法经济学概念法经济学是分析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公平、自主、效率有机结合、交替循环上升的法律价值观,结合本
5、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从而真正实现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平等的合理平衡,正义和秩序有效协调,风险和收益相平衡的一门交叉性学科。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内涵和研究对象1.法经济学的基本内涵法律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法律制度变迁特别是有关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主张市场的主体在经济运行中是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自主、自愿权利本位的主体;法经济学分析中遵循“理性人”假设;将法律过程看作是经济过程,波斯纳将立法过程看作是交易过程。经济效益作为取舍法律制度和评判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法律应实现公平、自主和效
6、率价值观的有机结合和交替循环上升。2.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结合本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包括:重视用经济学的原理和研究方法对社会规范与法律制度的互动进行分析;重视合作秩序的研究;社会规范是基于社会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本土化特色。 3.法经济学的公式宏观基本公式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公平(法律科学)风险系数=效率 微观基本公式自主(自愿选择)公平(自由交易)风险系数=效率 第三节 法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意义一、研究框架二、研究意义(一)法经济学对法律理论研究的指导意义法经济学赋予法学以经济效率的内涵 法经济学为法学提供了经济学方法论 法经济学为法学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和规范分析方法将
7、实证分析分析纳入到法律分析的范畴内,为法学提供了分析问题的量化手段制度成本的高低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二)法经济学对我国法制改革实践的指导意义 第四节 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 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是指以微观经济学的某些基本规范和基本理论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定性分析。二、法律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实证性的经济分析是指以代数、平面几何等经济学常用的方法,对法律进行一种定量分析。与规范性经济分析方法相比较,实证性经济分析不需要有规范性的指导原则,它更注重的是将具体的法律规则通过经济学的方法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为精确化,更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法律的博弈经济分析博弈论是一种
8、动态下的行为决策研究。具体说,就是在人们之间的行为相互影响的条件下,应该如何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效果问题。根据决策效果的好坏,博弈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规则。 比较过失制度第二章 法经济学的逻辑与平衡公式学习目标:1了解法经济学的价值观。2理解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与逻辑结构。3理解法经济学的风险平衡公式。第一节 法经济学的价值观一、法经济学价值观构建的理论前提法经济学的价值观的构建需要理论前提,那就是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重要观点,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变量。法律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变量。 二、公平、自主和效率有机结合的价值观法经济学突破了法律原有的单
9、一的正义价值观,强调法律应实现公平、自主和效率价值观的有机结合和交替循环上升。 法经济学既保障了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拥有的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自主权利,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改变了法学“就法论法”。法律的效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二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率。三、善法和恶法的划分善法:不仅要符合传统意义上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而且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顺应经济发展的规律,富有效率,能促进和增加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 善法是遵循效益和公平二者兼顾的价值准则。恶法是那些脱离社会实际,违背客观规律,既不体现社会正义、公平,又损害社会福利,缺乏效率,甚至违背民意的法律。第二节
10、 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是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对经济产生影响、提高经济效率、稳定经济秩序的科学,其目的是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 法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作为工具分析制度,其目的是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 我们研究的是第一种!法经济学不等同于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关注的是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效应。 法经济学主要是确定法律原则,而不单纯是修正具体的法律条款。 经济学分析的本质是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符合度”的问题;是法律规制对经济影响的分析。法的宗旨是“正义、公平、秩序”,而法经济学分析的宗旨则是在坚持“正义、公平、秩序”的前提下来注
11、重效率和效益。 模型1X= +R X表示经济效率 表示法律完备性程度数 表示经济效率与法律成本比率R表示法律对经济促进作用的程度模型2Y= +rX Y 新法律的经济效率 法律的约束能力r 法律与社会的和谐适应系数图2-2 经济效率与法律公平放大模型第三节 法经济学逻辑结构一、因缺失而契合1.法学的缺失2.经济学的缺失要求一种新兴的学科理论来弥补法学与经济学的不足,同时把二者相契合。 3.法与经济学的交叉传统4.科技发明凸显产权难题二、法经济学逻辑结构法经济学的逻辑结构是研究法经济学的学理路径。从法经济学的内在规律及本质特征上探究其逻辑结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二是法经
12、济学的学科发展逻辑结构。三是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逻辑结构。 第四节 风险利益平衡公式一、风险利益平衡的应用1.创新的风险收益文献回顾2.风险及其分类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由于技术可行性、技术先进性、中试、生产等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 高技术高新中的技术风险表现:技术可行性风险 ;技术先进性风险 ;中试风险;生产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大小和范围的不确定性,顾客需求的不确定性,新产品竞争优势的不确定性,市场接受的时间、产品寿命及市场开发的不确定性等而导致的风险。 高技术高新中的技术风险表现:市场需求风险 ;市场竞争风险 ;市场进入时机和扩散风险;组织管理风险;决策风险;能力风险;人才风
13、险;财务风险;信息管理风险;组织结构风险;外部环境风险:政治与法律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社会文化与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3.风险收益的平衡分析创新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 技术创新风险和收益的权衡 考虑双方博弈 二、风险利益平衡公式法经济学的基本公式 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公平(法律科学)风险系数=效率 宏观角度:效率=公平民主风险系数微观角度: 效率=公平(自主、自愿选择)自主(自由交易、自我努力)风险系数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济分析原理学习目标:1.掌握马克思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论述,了解法律的实质和法律与经济之间的辨证关系。2.对马克思当时工厂法个案的研究有所了解。3.熟悉马克思法经济学的方
14、法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一、法律的含义马克思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几乎包括了一切经济现象,不仅指生产关系的总和,还包括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劳动过程,即生产力。它不仅反映人们在生产、交换和分配等方面的全部关系,同时也反映人和自然的关系。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技术装备、地理基础、以往经济的残余,外部环境等因素。
15、三、法律和经济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律1845年巨著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成熟 。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第一次鲜明而系统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的法律观,科学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 法律上层建筑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生产力发展所推动,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的变化,而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引起建立于其上的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化。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对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法律对与其相矛盾、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或摧毁。 第二节 当时工厂法的个案研究马克思认为工厂立法的经济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关系本身 马克思特别剖
16、析了工厂立法的经济根源 分析工厂法产生的必然性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的方法论阶级分析的方法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 经济的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就是运用社会物质经济条件来解释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解释、理解法律发展规律的一把钥匙,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必须到社会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关系中去寻找经济根源,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实践的角度以实验的方法来对法律进行的研究。实证研究的特点,不是仅仅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考察一种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公平“、
17、“正义“的原则,而是从社会民众的法律评价来考察法律规范是否符合这些原则。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将其称为实验法学的方法。 辩证的方法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马克思的法经济学的方法论同样坚持了这一原则。历史的研究方法马克思认为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它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的基本的历史联系是经济的,因此考察法与经济基础的历史就成为分析法律的重要方法。第四章 现代西方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学习目标:1.掌握法经济学市场理论的内容。2.熟知法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3.掌握交易费用理论的内容。“法律的生活并不是逻辑性的:它一直是经验性的。在对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的各种影响中,
18、时代的要求、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制度、公开的或潜意识中的,甚至法官与他们同事所具有的偏见,比逻辑演绎的成分要大得多。”奥利弗文得尔赫尔墨斯第一节 法律市场理论一、法律的公共物品特性 生活在法律王国中的当事人主体也必须是明确认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等与“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观念如出一辙。法律就被看作是一种由国家提供而得到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i来说,为了消费而实际可支配的公共产品Xin+j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总量Xn+
19、j,即:Xn+j=Xin+j,这意味着公共产品在一组消费者中是不可分割的。 从法律公共品公式中,可以归纳出法律制度在经济学视角中的如下五个特点:法律资源的稀缺性 法律供给的垄断性 法律消费的公开性与非竞争性 法律生产者与消费者效用函数的一致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市场理论概念和特征 经济学中市场的定义市场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 广义视角的法律市场 法律市场是指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作为法律产品的供求双方,彼此交换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集合。 广义法律市场分类根据法律市场中交易双方的数量和法律
20、价格的决定机制的不同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 广义法律市场分类根据法律产品消费的公开程度与使用范围的不同 全国性法律市场;准全国性法律市场;地方性法律市场 广义法律市场分类根据法律市场在交易对象上的专业特点 :法律人才市场;法律制度市场 狭义的法律市场主要指法律制度市场。 三、法律市场的结构法律市场的法律供应者(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法律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市场。 法律市场的法律供给者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市场不是完全垄断市场。从市场产品多样化和商品供应者能影响价格角度看,法律市场颇有些垄断竞争市场的特征。 当代中国法律就存在多种立法机构提供
21、了多种法律渊源,这些渊源又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 诸多的法律供给者与法律消费者相比,属于市场的主导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供给价格。 四、法律供求及其特征法律供给的主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 活动是在给定的社会环境下,提供和适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 法律需求的主体则是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人们,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自身在内, 法律供给的特点1. 法律供给者与需求者效用函数的近似一致性。 2. 具体法律供给者的效用函数的“内在性”。 3. 法律供给的不确定性。 4. 法律供给的强制性与垄断性。 法律需求的特点1. 法律需求的盈利性; 2. 法律需求的层次性; 3. 法律需求的不确
22、定性。 五、法律供求的均衡分析(一)法律供求的静态均衡法律市场区别于其他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法律市场的形成必须依赖媒介物,这个媒介就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律市场的动态均衡第二节 法律成本-收益理论一、立法的成本与收益二、法律的执行成本与收益第三节 法律的交易费用理论一、“交易费用”的内涵和外延(一)交易费用的定义 科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 。 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 张五常: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
23、。 阿罗 :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诺思:从社会分工角度入手,把社会经济活动分成执行交易功能和物质转换功能两种类型。 (二)交易费用的内容二、“交易费用”理论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的应用三、法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 第五章 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学习目标:1掌握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2理解研究范式在法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抽象是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而经济学正是在追求科学化。尽管牛顿在自由落体定律中做出的物体是在真空中下落的基本假设是不真实的,但由于它极其准确地预言了真实世界中各种不同物体落体的情况,使之仍不失为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 ”理查德A波斯纳第一节 范式确立的理论基础一、理性选择
24、1.核心层次的理性是纯粹的形式理性,认为人是其目的的理性最大化者,强调手段与目的之间一致性的最大化。 2.预期效用理论认为目的外生于决策过程,强调行为与目的的一致性。 将决策者的效用作为了追求目标; 行为的选择将限定在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上; 引入了不确定性,要求决策者比较不同概率分布下不同可选方案之间的预期效用,选择预期效用最大的决策方案来达到预定的目的;对效用函数的特征进行了规定。 要求效用函数: 第一是完备性; 第二是传递性; 第三是偏好不依赖于选择程序的无关性;第四是占优性。 3.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将决策者所追求的目标限定在了决策者的自我利益上。4.财富最大化理论 :认为行动选择的
25、唯一目标就是最大化行为人的经济利益二、有限理性假设在法经济学看来,人们对世界的理性认识是有限的,历史上法律由国家制定就是克服人的有限理性的产物。 三、法经济学分析的核心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理论四、范式的内涵、学术功能和构成因素(一)、范式内涵和构成魏建认为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包括三个:理性人假设是法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范式;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论是法经济学的社会学范式;谈判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构造范式。(二)发经济学范式的提出1958年,迪莱克特作为第一任主编的“法和经济学杂志”创刊,标志着法经济学有了自己的理论阵地。 科斯、阿尔钦和耶鲁大学的卡拉布雷赛 :法律的经济分析被一般化; 进入了法律的核心领域 。
26、贝克尔对非市场行为的分析,起始于他1955年的博士论文市场歧视。其次是公共选择学派的贡献。公共选择学派是将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和理性选择模型应用于政治领域的成。 Mackaay(1999)指出有三件事情标志着法经济学的普及:一是1972年由波斯纳任主编的“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的创刊;二是1972年波斯纳出版了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专著兼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三是组织化,对法学教授、律师进行经济分析培训。 波斯纳将新法经济学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一是法律行为人也是理性的最大化者;二是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以促进经济效率为目标的;三是经济分析有助于法律体系改革方案
27、的设计。 (三)范式的学术功能一个学科的研究范式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够从基本上提供一个对于该学科所要研究的问题的基本答案理性人假设是法经济学范式的内核,只有在这个内核的限定下,才能对法律进行经济的分析。 第二节 法经济学范式的基本内容一、形而上学范式(一)科斯定理和谈判理论都基本上坚持了完全理性假设(二)在分析方法上科斯定理和谈判理论都坚持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方法(三)效率是科斯定理和谈判理论所阐述和弘扬的价值观念(四)、科斯定理和谈判理论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二、社会学范式(一)科斯定理的界定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
28、都是有效率的。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二)围绕科斯定理的争论第一,理论争论; 第二,谈判环境; 第三,谈判当事人。 (三)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法经济学思想第一,侵害的相互性; 第二,当事人之间交易的不是物质实体,而是权利; 第三,交易成本为零; 第四,交易成本为正; 第五,制度竞争; 第六,法律制度的经济作用。 (四)如何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交易成本方法是科斯所提供的分析方法。 (五)不足之处(1)科斯所分析的都是具体的案例; (2)科斯所使用的交易成本概念是模糊的 ;(3)权利的交易问题 。三、构造范式谈判理论是源于斯密的“看不见的
29、手”理论,在合作博弈经济学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关于当事人如何达成合作协议的理论。 成为法经济学的构造范式。 谈判理论以传统的价格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愿合作可以使得一项资源从估价低的主体手中转移到估价高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 在零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出现何种结果取决于合作风险值的大小和如何分配合作剩余。 合作的风险值即是合作各方进行合作的机会成本,也就是如果双方不进行合作所能够得到的收益。 在没有替代竞争者的情况下,合作的风险值就是各方的资源禀赋状况 在有替代者的情况下则是替代竞争者的出价 合作剩余则是资源由于合作从对其评价低的地方流入到对其评
30、价高的地方所产生的福利水平的增加。 谈判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确定风险值;第二,预测合作剩余; 第三,分配合作剩余。 谈判理论归结为四个方面:第一,自愿合作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第二,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阻碍自愿合作的因素;第三,须克服阻碍谈判进行的因素,恢复效率;第四,在恢复效率的途径中,又以能够促进当事人进行自愿合作的安排为最佳。 四、确立法经济学范式的意义第六章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学习目标:1. 了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及其理论渊源。2. 掌握各个时期法经济学代表人物的经典理论内容。3. 熟知法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及其发展方向。4. 掌握法经济学基本定理,应用定理分析实际问题。“个人的最
31、高义务即在安守其职责,作为国家的好公民。”霍布斯第一节 斯密定理“亚当斯密一直被誉为西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政治经济学家之一,而他的正式地位却是道德哲学家和法理学教师。” 法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身份使得他既可以“带着法律头脑来分析经济现象,也可以带着经济学头脑来分析法律”。一、斯密作为经济学家的杰出贡献“斯密定理”市场容量限制劳动分工 市场自发调节经济情况下,实行分工能够提高生产率的原因:一是劳动者的技能因业专而日进;二是能够节约工作转换中的劳动时间;三是有利于机器的发明与采用;分工取决于市场范围大小 二、斯密论经济因素对政治及法律制度演变的影响(一) 斯密论公法经济发展在政权性质变迁过程中所起的作
32、用首先,斯密考察了人类社会初期政权的产生及政权的最初形式。其次,斯密以希腊和古罗马为例,对政权形式如何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而变迁的状况进行了历史分析。再次,对共和政体的解体以及君主政府的建立,斯密也作了解释。(二)斯密论私法经济在法律体制演变中的作用斯密把权力划分为固有的与取得的两种 取得的权力划分为物权与人权; 物权是指财产权、地役权、抵押权和独占权; 人权是指由于契约、准契约或疏忽过失而产生的人权。 斯密对经济因素在政权形式更替、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给与了充分的肯定。 三、斯密论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体系的影响斯密认为: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
33、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用途。 斯密又认为,那中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以利己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也会带来一些害处,因此,国家和法律在斯密眼里又成为某种不可缺损的内容。 斯密主张法律应该促进而不是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应该有助于而不是妨碍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马克思定理三、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马克思定理的正式提出(一)马克思经济分析法学思想的发展过程(二)马克思经济分析法学定理的基本内容法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它的实质内容和根本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既要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又要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主动地、创造性地为经济基础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形式,具有相对的
34、独立性。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与作为其得以形成的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有关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发展等问题的答案,都要到社会经济关系中去寻找。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法律不仅是意志的表现,而且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第三节 霍布斯定理一、霍布斯论国家产生的起因国家是这样一个人格,即它的意志通过若干人的协议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它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而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这样在自然状态下就形成了自然法,自然法不是人与人的协议,而是理性的指令
35、。自然法的实践对和平的维持是必不可少的,而安全对自然法的实践又是必不可少的。安全在于多数人的认同,这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强有力的联盟的出现,在这种联盟中,所有人的权利都被转移给一个人或议会,于是国家便产生了。二、国家的权能国家发源于多数人同意的权利,在每一个完整的国家(即公民无权任意用自己的力量去自卫,或者说在国家中私人武装的权利被剥夺了),都存在着某种主权,这种权力比任何个人所能获得的旨在保护自己的任何权力都要大,它是人所能赋予的最大权力。 司法权、审判权、立法权都在掌握国家主权人的手里。 法可分成神的法和人的法 神的法可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 自然法又可分为个体的法和国家的法。 人的法即民法
36、可分为神圣的和世俗的。 三、规范的霍布斯定理17世纪的利维坦 中总结:规范的霍布斯定理(normative Hobbes theorem)指国家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其核心是:由于人们普遍意识到如果大家彼此争斗不已就会两败俱伤,而在保护财产上却可能存在规模经济。 第四节 科斯定理一、科斯定理综述科斯定理是关于产权安排、交易费用、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内在联系的理论,该定理的基本内涵包含在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但是“科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科斯本人而是斯蒂格勒在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一)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一定理也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Coase
37、 Theorem I):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 (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二定理也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II):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三)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二、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的评述第五节 波斯纳定理一、波斯纳法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理念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定理建立的三个假设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
38、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二、波斯纳法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方法波斯纳认为“新”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 。波斯纳将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归结为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 三、波斯纳法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在普通法领域 运用经济学的静态及动态分析方法对财产权分配的效率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侵权法的研究中运用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 过失公式 BPL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这就是最佳事故避免公式;
39、 P表示损失极率, L表示金额,B表示预防成本。 在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领域交易成本理论进行了推广,指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可以有两种方法。 一是契约(contract)方法; 二是企业(firm)方法。 在涉及法律程序问题时 认为诉讼判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 在正常情况下,资源配置问题是由市场来决定的; 在市场决定成本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由法律制度来解决。第六节 沃纳定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家沃纳(Werner Z. Hirsch)在其著作法律与经济(Law and Economics)一书中运用大量的法律案例和试验,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对部门法进行
40、了经济学分析。沃纳在其著作中详细介绍了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现代经济计量学和统计分析技术在各种部门法的经济分析过程中的运用。一、沃纳对法经济学的贡献沃纳对法经济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引入到租赁法、分区法、环境法以及歧视法等法律领域。二、沃纳定理的基本内容沃纳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建立在规范经济学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一) 法律规定公式寻其规定目标的最大或最小化,通常是分配效率。 (二)效果评估(三)法律、经济和组织观点第七章 宪法的经济分析学习目标:1了解宪政的含义和特征。2了解公共选择理论的一般内容,并能对宪法进行经济学分析。“我们必
41、须重新设计我们的规则,调整我们对规则的思维方式,其最终目的是限制政府能够造成的伤害,同时为政府的有益的活动留出空间”。詹姆斯布坎南第一节 宪政概述一、宪政的含义宪政是constitutionalism的中文表述,也称立宪主义、立宪政体、民主宪政。对宪政的界定有很多的角度,如以宪法对政府权限的约束的角度,从制度安排的角度,从立宪和行宪的角度,从民主政治的角度,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角度,从限政、分权和人权的角度。二、宪政的主要特征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法的集中表现 4. 民主、法治和人权是宪政的三要素 三、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42、(一)宪法的含义宪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宪法在辞源学上的含义;二是在宪法学研究中,将宪法与法的含义进行比较时如何来理解宪法的含义。这是从法学上使用的宪法概念; 三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被称为宪法的法律的含义,这是从法律形式上使用的宪法的概念。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政与宪法是互相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种政治与法律现象。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2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如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就是宪政的目的; 3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并非有了宪法的实施就必然可以产生宪政; 4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实行法治是宪政的
43、基石,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第二节 公共选择理论一、公共选择理论简介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公共选择学派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之一。它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就在于它将政治和法律决策过程内生化,使之成为社会福利函数中的一个自变量。 公共选择学派在政治理论上的一个特点是关注宪法问题。 公共选择学派对宪法价值的重视、对宪法克服政府缺陷的功能分析、对集体行动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一定的实际意义。 公共选择是一种集体决策的科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说明和研究非市场性决定的政治过程和社会问题的理论和方法。它是一门处在经济学与政治学、法学交叉领域的新学科。 公共选择理论
44、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 ,各国纷纷加强了政府干预,由此造成了政府公共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公共收支规模的不断增加,从而引出对政府公共经济活动应如何行事,公共经济活动如何才能提高配置资源的效率以增进公共福利、促进社会公平等问题的思考; 20世纪70年代 西方国家出现滞胀,开始对“ 政府失败”进行探讨,要把“用以调查市场经济之缺陷和过失的方法同样应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内容公共选择理论所探讨的基本问题是:一个政府机构的代理人在某一事项上增加(或减少)投入所带来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与同样投入在其他事项上所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相比
45、,是多还是少。它内容繁多,但核心是指导政府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达到民主。其中主要的是规则决定论和对官僚行为的分析。(一)规则决定论 规则决定论的基本主张是决策规则决定决策效果,决策规则重于决策效果。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决策规则有很多种,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致同意规则 2. 多数票制规则 3. 加权规则 4. 否决规则 (二)官僚理论 官僚是一种政治体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载体,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着制度的运作过程和运作结果。 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官僚指公共经济活动中的公共部门。官僚理论的结论:官僚不是机械的政策执行者,他们也是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者。 第三节 西方宪法的经济分析波斯纳在
46、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宪法常被认为与一种非标准的契约社会契约有关。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宪法和契约之间的类比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宪法的基础是契约,即建立在一致同意规则基础上的资源协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集体决策,通过个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宪法规则进行投票,达成一致同意后的宪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宪法。 第四节 宪法经济学“宪法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麦肯奇于1982年首先提出来, 也被翻译成“立宪经济学”、“宪政经济学”。这里的“宪”或“宪政”,绝对不是单指政治学上明确定义的“宪政”。 宪法经济学是对宪法和宪政的经济后果进行分析的经济学,侧重对宪法层次的核心规
47、则以及对制定宪法的规则的研究分析。 宪法经济学是以规则为其研究对象的,讨论了集体决策的两个阶段:立宪阶段和后立宪阶段。 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 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选择,涉及规则下的选择。 布坎南又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与理性选择作为宪法经济学的两个硬核。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是指认为最恰当有效的社会认知来自于对个体行为和现象的分析的研究方法。 理性选择就是指“自治的个人被假定为能够以充分排序的方式从多种可选对象中作出选择,以使其可观察到的行为体现出理性。 第八章 行政法的经济分析学习目标:1.正确理解行政法中效益与公平的关系2.了解行政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3.了解行政许可法的
48、经济分析“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第一节 国家职能与行政成本一、行政与行政法概诉英汉大辞典中行政的英语表述为Administration,有“行政”、“执行”、“管理”等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有些西方学者把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政府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确立和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二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
49、原则。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本书所指的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从行政法的实质来看,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从行政法的内容来,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它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第一类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类为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三类为行政法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二、国家职能与行政成本(一)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包括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共服务、外交等各个方面,国家行政职能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