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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d04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035155 上传时间:2019-02-0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05.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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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标准 SEPD 0401-2001 实施日期 2 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第 1 页 共 6 页 目 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 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 1 总则 1.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 2.1 除PID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 维修的需要设置

2、高点放空、低点放净。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SEPD 0401-2001 第 2 页 共 6 页 2

3、.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 2.7.2 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 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排放阀出口管道不得小于阀门出口的直径,

4、并由工艺系统专业根据实际配管核算放空、放净的压力降,使之适应泄放系统的要求。 2.10 凡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管道,宜设置低点放净口,如图2.10所示。 图2.10 放空管低点放净示意 2.11 蒸汽透平的蒸汽入口管道上游靠近阀门处宜设置分液包的放净口。 2.12 压缩机吸气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的放净口。 2.13 泵入口管道上的最低点和泵出口切断阀后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的放净口。 2.14 容器设备上的放空管除作为进料呼吸用外,应设置切断阀,阀门宜直接与设备管口相接。当只安装一个切断阀时,其端部宜设置丝堵、管帽或法兰盖密封。 2.15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设置的阀门应靠近主管。 2.16 一

5、般介质管道上放空或放净阀,宜用闸阀。输送固体或浆液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阀,宜用球阀或旋塞阀。 2.17 输送液态丁烷和更轻的液化烃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阀应为双阀。对于高压、剧毒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应设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SEPD 0401-2001 第 3 页 共 6 页 2.1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阀,应为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管帽、盲板或法兰盖。可燃液体管道以及大于2.5MPa(G)蒸汽管道上的放净管装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管帽(管堵)、盲板或法兰盖。 2.19 放空、放净的管道、管件和阀门选用

6、的压力等级应与所在主管的管道材料等级相一致。 2.20 放空、放净管道上采用两种压力等级时,不同等级界限的划分应符合管道材料等级的划分原则。 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3.1 管道高点的放空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低点的放净口应设在管道的底部。 3.2 管道上高点放空设置位置应靠近平台、支架、构筑物以及易于操作处;管道上低点放净口设置位置附近应设地漏、地沟或用软管接至地漏、地沟处。 3.3 为保证阀门检修,丝堵、管帽及法兰拆卸,软管连接,管道上低点放净管端距 地面或楼板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0mm。 3.4 管道布置呈形或形时,其水平和垂直管道上的放空、放净口安装位置不得设在弯头处,宜设置在物料流

7、向的下游。如图3.4所示: (a) (b) (c) (d) 图3.4 水平和垂直管道上的放空、放净口安装位置示意 SEPD 0401-2001 第 4 页 共 6 页 3.5 放空、放净口不得设置在由水平管改向为垂直管的弯头上。 3.6 对易自聚、冻结、凝固及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管不应配成弯管型式,如图3.6-1;一般应采用垂直管型式,见图3.6-2。 图3.6-1 图3.6-2 3.7 振动管上公称直径小于40 mm密闭放空、放净管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8 接地漏或开口罐的放净管管口应高出地漏或罐口不小于50mm。 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 4.1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最小

8、公称直径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放空、放净口最小公称直径(mm) 管道 放空口、放净口 25 15 40150 20 200350 25 400 40 注:输送催化剂、浆液或高粘度的物料(如焦油、沥青、重质燃料油等)管道的放空、放净口公 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 D主管放净管4.2 浆液管道不宜设置放空、放净口,如需要设置放净口时,放净口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5 mm。其型式和尺寸见图4.2和表4.2所示: D主管公称直径(DN) d放净管公称直径(DN) LL放净管长度(mm) 图4.2 浆液管道放净口示意 SEPD 0401-2001 第 5 页 共 6 页 表4.2 浆液放净管的公称

9、直径d及长度L (mm) D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d L 20 100 100 110 120 120 130 140 170 180 200 25 100 110 120 120 130 140 170 180 200 40 130 130 140 150 180 200 220 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 5.1 采用管螺纹型管件连接时,放空、放净阀出口处加丝堵密封,见图5.1-1和 图5.1-2。 5.2 采用承插焊型管件连接时,放空、放净阀出口处加螺纹管帽密封,见图5.2-1和图5.2-2 。 5.3 采用法兰型管件连接时,管端部加法兰盖,需要时可采用法兰加短管和螺纹管帽密封,见图5.3-1和图5.3-2、图5.3-3和图5.3-4。 SEPD 0401-2001 第 6 页 共 6 页 放空、放净管简图 螺纹连接 图5.1-1 图5.1-2 承插焊连接 图5.2 -1 图5.2 -2 法 兰 图5.3 -1 图5.3 -2 连 接 图5.3 -3 图5.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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