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两 个 体 系(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 应 知 应 会1、 基 础 知 识 篇1.1 两 个 体 系 (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 :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1.2 构 建 两 个 体 系 的 目 的 : 构 建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就 是 针 对 安 全 生 产 领域 “ 认 不 清 、 想 不 到 ” 的 突 出 问 题 , 强 调 安 全 生 产 的 关 口 前 移 , 从 隐 患排 查 治 理 前 移 到 风 险 管 控 。1.3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构 筑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2、两 道 防 火 墙 : 第 一 道 是管 风 险 , 第 二 道 是 治 隐 患 。1.4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基 本 工 作 思 路 : 通 过 双 重 预 防 的 工 作 机 制 , 切 实把 每 一 类 风 险 都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范 围 内 , 把 每 一 个 隐 患 都 治 理 在 形 成 之 初 ,把 每 一 起 事 故 都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1.5 严 把 两 道 关 口 : 按 照 目 标 导 向 , 坚 持 重 大 风 险 点 管 控 , 严 把 风险 管 控 关 ; 按 照 问 题 导 向 , 坚 持 重 大 隐 患 限 期 治 理 , 严 把 隐
3、患 治 理 关 。1.6“ 六 位 一 体 ” 管 控 体 系 : 排 查 ( 建 库 ) 、 辨 识 ( 分 级 ) 、 管 理( 明 责 ) 、 控 制 ( 防 范 ) 、 预 警 ( 促 改 ) 、 考 评 ( 奖 惩 ) 六 位 一 体 管 控体 系 。1.7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建 设 的 目 标 : 构 建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就 是 要 在 全 社 会形 成 有 效 管 控 风 险 、 排 查 治 理 隐 患 、 防 范 和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的 思 想 共 识 ,推 动 建 立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自 辨 自 控 、 隐 患 自 查 自 治 , 政 府 领
4、 导 有 力 、 部 门监 管 有 效 、 企 业 责 任 落 实 、 社 会 参 与 有 序 的 工 作 格 局 , 促 使 企 业 形 成 常态 化 运 行 的 工 作 机 制 , 切 实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整 体 预 控 能 力 , 夯 实 遏 制 重 特大 事 故 的 坚 实 基 础 。1.8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关 系 :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是 隐 患排 查 治 理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是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 强 化 与 深入 。 事 故 隐 患 来 源 于 安 全 风 险 的 管 控
5、 失 效 或 弱 化 , 安 全 风 险 得 到 有 效 管控 就 不 会 出 现 或 少 出 现 隐 患 。1.9 隐 患 治 理 “ 五 落 实 ” : 责 任 、 措 施 、 资 金 、 时 限 和 预 案 “ 五 落实 ” 1.10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严 格 落 实 “ 分 级 负 责 、 领 导 督 办 、 跟 踪 问 效 、 治理 销 号 ” 制 度 。1.11 事 故 隐 患 划 分 : 依 据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辨 识 标 准 , 将 事 故 隐 患 分 为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和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1.12 风 险 管 控 七 项 制 度 : 分 级 管
6、 控 、 日 常 巡 查 、 专 家 会 诊 、 在 线 监控 、 风 险 告 知 、 评 估 预 警 、 安 全 准 入 等 七 项 制 度 。1.13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闭 环 管 理 体 系 :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登 记 报 告 、 限 期 整改 、 整 改 公 示 、 验 收 销 号 等 制 度 。1.14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是 指 按 照 风 险 不 同 级 别 、 所 需 管 控 资 源 、 管 控 能 力 、管 控 措 施 复 杂 及 难 易 程 度 等 因 素 而 确 定 不 同 管 控 层 级 的 风 险 管 控 方 式 。风 险
7、分 级 管 控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风 险 越 大 , 管 控 级 别 越 高 ;公 司 分 级 管 控 :一 级 、 二 级 风 险 点 由 公 司 管 控 ;二 级 、 三 级 风 险 点 由厂 级 管 控 ;三 级 、 四 级 风 险 点 由 车 间 管 控 ;四 级 、 五 级 风 险 点 由 班 组 管 控 。上 级 管 控 的 下 级 必 须 管 控 。 上 级 负 责 管 控 的 风 险 , 下 级 必 须 负 责 管 控 ,并 逐 级 落 实 具 体 措 施 。蓝 色 风 险 : 可 包 括 5级 风 险 和 4级 风 险 。5 级 风 险 : 稍 有 危 险 , 需
8、要 注 意 或 可 忽 略 的 、 可 接 受 的 。 对 于 该 级别 的 风 险 , 员 工 应 引 起 注 意 ; 公 司 的 基 层 工 段 、 班 组 负 责 控 制 管 理 , 可根 据 是 否 在 生 产 场 所 或 实 际 需 要 来 确 定 是 否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及 保 存 记 录 。4 级 风 险 : 轻 度 危 险 , 可 以 接 受 或 可 容 许 的 。 对 于 该 级 别 的 风 险 ,公 司 的 车 间 、 科 室 应 引 起 关 注 并 负 责 控 制 管 理 , 所 属 工 段 、 班 组 具 体 落实 ; 不 需 要 另 外 的 控 制 措 施 ,
9、 应 考 虑 投 资 效 果 更 佳 的 解 决 方 案 或 不 增 加额 外 成 本 的 改 进 措 施 , 需 要 监 视 来 确 保 控 制 措 施 得 以 维 持 现 状 , 保 留 记录 。 黄 色 风 险 : 3 级 风 险 , 中 度 ( 显 著 ) 危 险 , 需 要 控 制 整 改 。 对 于 该级 别 的 风 险 , 公 司 、 部 室 ( 车 间 上 级 单 位 ) 应 引 起 关 注 并 负 责 控 制 管 理 ,所 属 车 间 、 科 室 具 体 落 实 ; 应 制 定 管 理 制 度 、 规 定 进 行 控 制 , 努 力 降 低风 险 , 应 仔 细 测 定 并
10、限 定 预 防 成 本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实 施 降 低 风 险 措 施 。在 严 重 伤 害 后 果 相 关 的 场 合 , 必 须 进 一 步 进 行 评 价 , 确 定 伤 害 的 可 能 性和 是 否 需 要 改 进 的 控 制 措 施 。橙 色 风 险 : 2级 风 险 , 高 度 危 险 , 重 大 风 险 , 必 须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控制 管 理 。 对 于 该 级 别 及 以 上 的 风 险 , 公 司 应 重 点 控 制 管 理 , 由 安 全 主 管部 门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具 体 落 实 。 当 风 险 涉 及 正 在 进
11、行 中 的 工作 时 , 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并 根 据 需 求 为 降 低 风 险 制 定 目 标 、 指 标 、 管 理方 案 或 配 给 资 源 、 限 期 治 理 , 直 至 风 险 降 低 后 才 能 开 始 工 作 。红 色 风 险 : 1 级 风 险 , 不 可 容 许 的 , 巨 大 风 险 , 极 其 危 险 , 必 须 立即 整 改 , 不 能 继 续 作 业 。 对 于 该 级 别 风 险 , 只 有 当 风 险 已 降 低 时 , 才 能开 始 或 继 续 工 作 。 如 果 无 限 的 资 源 投 入 也 不 能 降 低 风 险 , 就 必 须 禁 止 工
12、作 , 立 即 采 取 隐 患 治 理 措 施 。1.15 风 险 评 价 :对 危 险 源 导 致 的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评 估 、 分 级 ,对 现 有控 制 措 施 的 充 分 性 加 以 考 虑 ,以 及 对 风 险 是 否 可 接 受 予 以 确 定 的 过 程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我 公 司 使 用 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分 析 法 (LEC)。 L(事 故 发生 的 可 能 性 )、 E(人 员 暴 露 于 危 险 环 境 中 的 频 繁 程 度 )和 C(一 旦 发 生 事 故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 给 三 种 因 素 的 不 同 等 级 分
13、别 确 定 不 同 的 分 值 ,再 以 三个 分 值 的 乘 积 D(危 险 性 )来 评 价 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的 大 小 。1.16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为 将 风 险 降 低 至 可 接 受 程 度 ,所 采 取 的 控 制 方法 和 手 段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共 五 类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培 训 教 育 措 施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1.17 风 险 点 :风 险 伴 随 的 设 施 、 部 位 、 场 所 和 区 域 ,以 及 在 设 施 、 部位 、 场 所 和 区 域 进 行 的 作 业 活 动
14、,或 以 上 两 者 的 组 合 。风 险 点 是 比 危 险 源 大 的 、 更 宽 泛 的 概 念 ,一 个 风 险 点 包 含 若 干 个 危险 源 。1.18 危 险 源 :可 能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 健 康 损 害 、 财 产 损 失 的 根 源 、 状态 或 行 为 ,或 它 们 的 组 合 。导 致 事 故 的 根 源 ,即 能 量 或 能 量 载 体 为 第 一 类 危 险 源 ;控 制 措 施 缺失 或 失 效 构 成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以 及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称 为 第 二 类 危 险 源 。1.19 风 险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健 康
15、 损 害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严 重 性 的组 合 。 可 能 性 ,是 指 事 故 (事 件 )发 生 的 概 率 。 严 重 性 ,是 指 事 故 (事 件 )一旦 发 生 后 ,将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害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严 重 程 度 。风 险 =可 能 性 严 重 性 。1.20 风 险 与 危 险 源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风 险 与 危 险 源 之 间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本 质 区 别 。 首 先 , 危 险 源 是 风 险 的载 体 , 风 险 是 危 险 源 的 属 性 。 即 讨 论 风 险 必 然 是 涉 及 哪 类 或 哪
16、个 危 险 源的 风 险 , 没 有 危 险 源 , 风 险 则 无 从 谈 起 。 其 次 , 任 何 危 险 源 都 会 伴 随 着风 险 。 只 是 危 险 源 不 同 , 其 伴 随 的 风 险 大 小 往 往 不 同 。1.21 领 导 小 组 职 责1.21.1 负 责 “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 方 案 的 制 定 , 负 责 安 全 与 职 业 健康 生 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 并 对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管理 1.21.2 负 责 组 织 安 全 基 础 管 理 、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 区 域
17、 位 置 和 总 图布 置 方 面 风 险 点 方 面 风 险 点 的 排 查 、 风 险 点 统 计 、 确 定 风 险 等 级 、 明 确管 控 措 施 和 管 控 手 册 的 编 制 ;1.21.3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 监 督 治 理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实 施 工 作 ;1.21.4 监 督 隐 患 的 整 改 、 防 范 措 施 、 资 金 、 期 限 的 落 实 和 组 织 应 急预 案 的 制 定 ;1.21.4 负 责 职 业 危 害 的 防 控 和 风 险 公 告 警 示 工 作 ;1.21.5 组 织 开 展 全 公 司 性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
18、教 育 、 检 查 活 动 ;1.21.6 负 责 “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 管 控 手 册 的 审 核 和 上 报 ;1.21.7 负 责 “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 的 组 织 、 开 展 、 协 调 、 监 督 、 考核 、 总 结 工 作 。1.21.8 负 责 保 证 安 全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 资 金 投 入 , 及 时 掌 握 重 大 隐患 治 理 情 况 , 治 理 重 大 隐 患 前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1.22 办 公 室 与 工 作 小 组 职 责1.22.1 组 织 协 调 风 险 分 级
19、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日 常 工作 ; 1.22.3 研 究 提 出 公 司 决 策 、 事 件 和 业 务 流 程 的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标 准 ;1.22.4 研 究 提 出 公 司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策 略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解 决 方 案 ,并 负 责 该 方 案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对 该 风 险 的 日 常 监 控 ;1.22.5 负 责 对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有 效 性 评 估 , 研 究 提 出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改 进 方 案 ;1.22.6 负 责 组 织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和 隐 患 排
20、查 治 理 信 息 系 统 ;1.22.7 负 责 指 导 、 监 督 各 车 间 、 部 门 开 展 全 面 风 险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治 理 工 作 ;1.22.8 分 析 识 别 公 司 主 要 风 险 , 负 责 组 织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立 、 完 善 、执 行 、 评 估 工 作 。1.22.9 负 责 督 促 、 检 查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定 期 召 开会 议 研 究 解 决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及 时 向 主 要 负 责 人 报 告重 大 情 况 , 对 本 单 位 无 力 解 决
21、的 重 大 隐 患 , 及 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报告 。 1.22.10 负 责 职 业 健 康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 定 期 对 作 业 场所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隐 患 并 报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治 理 ;1.22.11 接 到 有 可 能 发 生 职 业 病 事 故 信 息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各 单 位 发出 预 警 通 知 。 发 生 职 业 病 或 职 业 健 康 损 伤 可 能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或 生 命时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撤 离 人 员 、 停 止 作 业
22、 、 加 强 监 测 等 措 施 ;1.22.12 负 责 公 司 级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的 组 织 、 实 施 、 验 证 , 同 时 应 当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 负 责 公 司 各 类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 审 评 价 工 作 ; 负 责 各 部 门 上 报 职 业 病隐 患 的 统 计 、 汇 总 工 作 ; 负 责 定 期 组 织 各 专 业 智 能 管 理 部 门 和 各 专 业 技术 人 员 评 审 、 修 订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23、) 制 度 和 职 业 卫 生 检 查表 , 不 断 提 高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1.23 生 产 处 职 责1.23.1 负 责 组 织 生 产 体 系 人 员 开 展 生 产 体 系 风 险 点 确 定 、 危 险 源 辨识 、 风 险 评 价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具 体 实 施 工作 ; 负 责 组 织 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的 编 制 和 具 体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1.23.2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安 全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并 落 实
24、 隐 患 的 整 改 。负 责 本 部 门 、 车 间 、 班 组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及 隐 患 的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审 评 价 工 作 ; 负 责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原 因 分 析 、 倒 查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同 时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1.24 技 术 、 质 保 处 职 责1.24.1 负 责 协 助 各 生 产 车 间 在 作 业 活 动 方 面 进 行 工 艺 流 程 作 业 步骤 的 分 解 确 认 工 作 , 并 对 工 艺 流 程 中 的 风 险
25、 进 行 参 与 分 析 。1.24.2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安 全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并 落 实 隐 患 的 整 改 。负 责 本 部 门 、 车 间 、 班 组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及 隐 患 的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审 评 价 工 作 ; 负 责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原 因 分 析 、 倒 查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同 时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1.25 设 备 处 职 责1.25.1 负 责 组 织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方 面 风 险 点 的
26、排 查 、 风 险 点 统 计 、 确定 风 险 等 级 、 明 确 管 控 措 施 和 管 控 手 册 的 编 制 。 按 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开 展 隐 患 排 查 ,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如 实 记 录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情 况 ;分 析 存 在 的 隐 患 , 监 督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的 实 施 工 作 。1.25.2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安 全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并 落 实 隐 患 的 整 改 。负 责 本 部 门 、 车 间 、 班 组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及 隐 患 的 排 查 、 评 估 、 整
27、改 的 评审 评 价 工 作 ; 负 责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原 因 分 析 、 倒 查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同 时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1.26 仓 储 职 责1.26.1 负 责 组 织 储 运 系 统 方 面 风 险 点 的 排 查 、 风 险 点 统 计 、 确 定 风险 等 级 、 明 确 管 控 措 施 和 管 控 手 册 的 编 制 ; 按 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开 展隐 患 排 查 ,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如 实 记 录 事 故 隐 患
28、治 理 情 况 ; 分析 存 在 的 隐 患 , 负 责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的 实 施 工 作 。1.26.2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安 全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并 落 实 隐 患 的 整 改 。负 责 本 部 门 、 车 间 、 班 组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及 隐 患 的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审 评 价 工 作 ; 负 责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原 因 分 析 、 倒 查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同 时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1.27 财 务 部 职 责1
29、.27.1 负 责 统 计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 风 险 管 控 专 项 预 算 资 金 ; 划 拨 公 司事 故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 、 风 险 管 控 专 项 费 用 , 监 督 落 实 费 用 的 闭 环 管 理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实 施 费 用 在 安 全 专 项 费 用 进 行 提 取 。1.28 员 工 职 责1.28.1 负 责 本 岗 位 风 险 点 的 排 查 、 风 险 点 统 计 、 确 定 风 险 等 级 、 明确 管 控 措 施 ; 负 责 对 隐 患 的 排 查 、 登 记 、 报 告 , 实 施 整 改 , 并 根 据 职 责分 工 ,
30、按 要 求 向 相 关 单 位 报 送 “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 工 作 信 息 。1.28.2 负 责 本 岗 位 安 全 与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排 查 、 隐 患 统 计 、 确 定 隐 患等 级 、 明 确 管 控 措 施 ; 负 责 对 隐 患 的 排 查 、 登 记 、 报 告 , 实 施 整 改 , 并根 据 职 责 分 工 , 按 要 求 向 相 关 单 位 报 送 “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 工 作 信 息 。1.29 以 下 情 形 为 重 大 风 险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及 国 家 标 准 中 强 制 性条 款 的 ; 发 生 过
31、 死 亡 、 重 伤 、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 或 三 次 及 以 上 轻 伤 、一 般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 且 现 在 发 生 事 故 的 条 件 依 然 存 在 的 ; 涉 及 GB18218评 估 为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 具 有 中 毒 、 爆 炸 、 火 灾 等 危 险 的 场 所 或 运 行 装 置内 涉 及 抢 修 作 业 人 员 在 10人 及 以 上 的 ; 相 关 方 投 诉 涉 及 事 故 隐 患 的 ;经 风 险 评 价 确 定 为 最 高 级 别 风 险 的 。1.30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山 东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32、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责 任 规 定 明 确 提 出 企 业 应 当 开 展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的 要 求1.31 我 省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2018年 年 底 前 , 制 定 完善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法 规 、 标 准 和 制 度 , 全 省 高 危 行 业 和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建 立规 范 有 效 的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和 隐 患 得 到 有 效 管 控 和 排 查 治理 , 事 故 预 防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1.32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 JHA) 与 安
33、全 检 查 表 法 ( SCL) 在 危 险 源 辨 识活 动 中 的 适 用 范 围 分 别 是 作 业 活 动 和 设 备 设 施 。1.33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辨 识 程 序 的 主 要 步 骤 有 确 定 风 险 点 、 辨 识 危 险 源 、开 展 风 险 评 价 、 制 定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 实 施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 实 施 效 果 验 证 、实 现 持 续 改 进 、 规 范 文 件 管 理1.34 隐 患 排 查 主 要 针 对 ( 1) 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 : 设 备 设 施 ; 场 所 环境 ; 从 业 人 员 操 作 行 为 ; 消 防
34、及 应 急 设 施 ; 供 配 电 设 施 ; 职 业 卫 生 防 护设 施 ; 辅 助 动 力 系 统 ; 现 场 其 他 方 面 。 ( 2)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 生 产 经 营单 位 资 质 证 照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安 全 生 产管 理 制 度 ; 教 育 培 训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应 急 管 理 ;职 业 卫 生 基 础 管 理 ; 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 ; 基 础 管 理 其 他 方 面 。1.35 隐 患 排 查 项 目 清 单 主 要 包 括 现
35、 场 管 理 类 和 基 础 管 理 类 ;1.36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与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关系 : 本 质 核 心 都 是 围 绕 风 险 的 管 理 系 统 。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的 核 心 是 给 予 风险 管 理 的 思 想 和 要 求 , 但 他 强 调 的 是 方 法 论 , 没 有 一 套 形 式 化 的 文 件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与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本 身 就 是 控 制 风 险 、 预 防 事 故的 有 效 管 理 方 法 , 它 们 就 是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的
36、 一 部 分 。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以 问题 为 导 向 , 抓 住 了 风 险 管 控 这 个 核 心 ; 以 目 标 为 导 向 , 强 化 了 隐 患 排 查治 理 。 通 过 全 面 辨 识 风 险 , 夯 实 标 准 化 工 作 基 础 ; 通 过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消 除 或 减 少 隐 患 ; 通 过 强 化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降 低 事 故 发 生 风 险 ; 通 过 标准 化 体 系 规 范 运 行 , 促 进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有 效 实 施 。2、 考 核 奖 励 篇2.1 奖 励2.1.1 按 照 规 定 在 时 间 节 点 内 完 成 安
37、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辨 识任 务 、 辨 识 认 真 清 晰 的 , 奖 励 负 责 人 100元 /次 、 人 ;2.1.2 按 照 规 定 能 对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措 施 进 行积 极 有 效 落 实 的 , 奖 励 负 责 人 200元 /次 、 人 ;2.1.3 按 照 规 定 能 对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点 进 行 及 时 更 新 并评 价 的 , 奖 励 负 责 人 200元 /次 、 人 ;2.1.4 对 及 时 发 现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隐
38、 患 的 , 奖 励 负责 人 50元 /次 、 人 ;2.1.5 对 及 时 发 现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重 大 隐 患 的 , 奖 励 负责 人 300元 /次 、 人 ;2.1.6 对 及 时 发 现 报 告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重 大 隐 患 能 积 极 进行 整 改 的 , 奖 励 负 责 人 500元 /次 、 人 ;2.1.7 在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中 积 极 排除 风 险 点 、 事 故 隐 患 , 避 免 了 事 故 发 生 ; 对 安 全 生 产 提 出 合
39、 理 化 建 议 并采 纳 , 收 到 显 著 效 果 的 , 奖 励 负 责 人 500元 /次 、 人 。2.1.8 在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隐 患 排 查 期 间 为 抢 救 国 家 财 产 和 处理 事 故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有 功 人 员 根 据 贡 献 大 小 , 给 予 200 2000元 的 奖 励 。2.2 惩 处2.2.1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查 治 理 活 动 的 单 位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人 ;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病 危
40、害 风 险 辨 识 不 认 真 , 辨 识 内 容 不 清 晰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100元 /次 、 人 ;2.2.2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措 施 进 行有 效 落 实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人 ;2.2.3 各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对 于 全 员 展 开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教 育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人 ;2.2.4 车 间 、 班 组 长 每 班 交 接 班 前
41、 未 组 织 本 班 组 岗 位 员 工 对 重 点 工序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和 隐 患 排 查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罚 款 200元 /次 、 人 ;2.2.5 岗 位 员 工 上 岗 前 未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对 上 岗 区 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和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辨 识 和 隐 患 排 查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人 ;凡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和 隐 患 未 及 时 处 理 并 汇 报 的 , 对 于 责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42、 人 ;2.2.6 岗 位 员 工 在 经 过 多 次 培 训 后 未 全 面 掌 握 本 岗 位 风 险 点 、 危 险源 及 相 关 体 系 信 息 的 , 给 予 责 任 人 罚 款 50100元 /次 、 人 , 给 予 直 接 管理 人 员 罚 款 2050元 /次 、 人 。2.2.7 各 业 务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点 评 估 和 隐 患 排 查的 结 果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跟 踪 落 实 闭 合 管 理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500元 /次 、人 ;2.2.8 各 相 关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在 重 大 安 全 生
43、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区 域的 显 著 位 置 , 公 告 存 在 的 重 大 风 险 、 管 控 责 任 人 和 主 要 管 控 措 施 的 , 对于 责 任 人 罚 款 500元 /次 、 人 ;2.2.9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或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隐 患 排 查 的 , 对于 责 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人 ;2.2.10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隐 患 排 查 发 现 问 题 , 未 及 时 制 定 整 改计 划 、 方 案 未 及 时 整 改 的 , 对 于 责 任 人 罚 款 200元 /次 、 人 ;2
44、.2.11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隐 患 排 查 资 料 的 , 对 于责 任 人 罚 款 100元 /次 、 人 。2.3 绩 效 考 核2.3.1 除 去 以 上 现 金 奖 惩 外 , 还 对 员 工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绩 效 考 核 与员 工 工 资 薪 酬 相 挂 钩 。2.3.2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如 下2.3.3 对 于 当 月 内 同 一 员 工 受 到 两 次 及 两 次 以 上 奖 励 的 , 当 月 绩 效工 资 加 5分 。2.3.4 对 于 当 月 内 同 一 员 工 受 到 两 次 及 两 次 以 上 处 罚
45、 的 , 当 月 绩 效工 资 减 5分 。3、 双 体 系 ” 建 设 的 1125821:3. 1 一 个 机 构 : 企 业 成 立 组 织 机 构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负责 人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重 要 岗 位 人 员3.2 一 个 方 案 :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任 务 目 标 、 开 展 依 据 、 工 作 分工 、 推 进 计 划 、 考 核 要 求3.3 二 个 指 南 :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实 施 指 南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实 施 指 南-依 据 同 行 业 实 施 指 南 制 定3.4 五 项 制 度 : 建 立 完
46、 善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 培 训 计 划 、 培 训 时 间 、 内 容 、 学 时 、考 核 方 式 、 结 论 、 奖 惩 措 施 , 关 键 是 要 分 层 次 、 分 阶 段 进 行 , 要 符 合 岗位 要 求 ) 、 持 续 改 进 更 新 制 度 ( 法 律 更 新 、 设 备 更 新 、 新 进 员 工 、 定 期更 新 ) ;3.5 八 个 清 单 : 作 业 活 动 清 单 、 设 备 设 施 清 单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清单 ( 摸 底 清 单 )
47、 、 作 业 活 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 、 设 备 设 施 风 险 分 级 管 控清 单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 ( 责 任 落 实 清 单 ) 、 现 场 类 隐 患 排查 清 单 和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 隐 患 排 查 标 准 )3.6 二 个 台 账 : 现 场 类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台 账 和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台 账3.7 一 套 检 查 表 : 公 司 级 、 部 门 ( 车 间 ) 级 、 班 组 级 、 岗 位 工 人 隐患 检 查 表3.8 各 岗 位 风 险 清 单 及
48、管 控 措 施 。4、 相 关 流 程4.1 成 立 组 织 机 构 ( 安 委 会 成 立 管 理 小 组 、 安 全 处 成 立 工 作 办 公 室 、部 门 车 间 成 立 部 门 、 车 间 工 作 小 组 ) ;4.2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原 责 任 制 中 增 加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内 容 ) ;4.3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4.4 组 织 全 员 培 训 (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 分 层 级 、 分 阶 段 培 训 、 不 能 相同 试 卷 、 录 入 员 工 档 案 中 ) ;4.5 编 制 体 系 文 件 并 发 放 ( 安 全 生 产 风
49、 险 分 级 管 控 管 理 制 度 、 危 险源 辨 识 和 风 险 评 价 作 业 指 导 书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 生 产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作 业 指 导 书 ) ;4.6 编 制 体 系 运 行 奖 励 考 核 制 度 (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系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 ;4.7 全 员 风 险 点 排 查 、 确 定 ;4.8 危 险 源 辨 识 、 分 析 ( JHA 和 SCL 两 种 方 法 ) ;4.9 风 险 评 价 ( LECD 方 法 , L(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E(人 员 暴 露 于危 险 环 境 中 的 频 繁 程 度 )和 C(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 给 三 种 因素 的 不 同 等 级 分 别 确 定 不 同 的 分 值 ,再 以 三 个 分 值 的 乘 积 D(危 险 性 )来评 价 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的 大 小 。 ) ;4.10 控 制 措 施 ( 工 程 技 术 、 现 场 管 理 、 培 训 教 育 、 个 体 防 护 、 应 急处 置 五 方 面 ) ;4.11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 一 级 、 二 级 风 险 点 由 公 司 管 控